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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落实中办发(1999)30号文件精神调整科技期刊结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2 生效日期: 1999-12-22
发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发布文号: 国科发财字(1999)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37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根据《通知》精神对科技期刊进行了集中治理整顿,对一些低水平、重复办刊,不具备办刊条件以及问题较多的科技期刊进行了调整、合并或停办,有力地促进了科技期刊出版事业的繁荣发展。但是,科技期刊的布局和结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调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报刊结构的通知》(中办发(1999)30号)精神,各有关管理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做好科技期刊结构的调整工作,使科技期刊更好地为科教兴国服务。
  经商新闻出版署同意,现将调整科技期刊结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委、国家局主管的科技期刊,主办单位已实行属地管理的,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归口管理。

  二、国务院各部、委、国家局可保留一种期刊,用于指导本行业工作,各司局不再办刊。原有科技期刊可由所属事业单位,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家一级协会、学会或专业科技出版社接办。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委、办可根据工作需要保留一种指导工作的刊物,其余科技期刊应划转科研机构或专业科技出版社接办。

  四、省以下工、青、妇机构一律停办科技期刊,原有期刊确有必要保留的,应划转科研机构或专业科技出版社接办。

  五、凡在机构改革中撤销的单位,其所主管、主办的科技期刊也随之停办或划转。

  六、本次经调整的科技期刊一律不得改变原办刊宗旨、专业范围。对已发现的严重偏离办刊宗旨,违反出版管理法规、不具备办刊条件、质量不高的科技期刊应予停办,不得划转。

  七、在本次调整中,凡涉及实行属地化管理、改变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其它变动的科技期刊,需经各部委(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经科技部商新闻出版署审核后,由科技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技期刊报科技部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先商当地新闻出版局。

  八、科技期刊结构调整工作于2000年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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