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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企业数据库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5 生效日期: 2003-05-15
发布部门: 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建办审函[2003]19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现将与建立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密切相关的企业数据库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数据库建设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筑业企业数据库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申请表中的全部内容)、已完成工程和在施工程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对企业的奖励或处罚决定及不良行为记录、银行信贷记录及合同仲裁和法院判决记录等内容。
  2、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及时更新、补充数据库的内容,保证数据的准确和完整。
  3、企业主管部门、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机构、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作出表彰、处罚决定以及对其不良行为检查记录后,应在一周内将上述内容输入数据库。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授权的管理机构要加快推行办公自动化,各项审批结果、表彰和处罚决定、检查记录应通过网络生成数据库数据。
  5、为保证企业数据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正常运行,最大限度发挥数据库的作用,由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委托部信息中心将原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评审系统软件改版为企业信用档案系统软件,分为管理版和企业版,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企业进行数据库数据的上报、更新、查阅和管理使用。使用原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评审系统软件的将自动升级;原来没有使用资质申请评审系统软件的,应换用企业信用档案系统软件,以保证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更新。

  二、建筑业企业数据库建设的工作安排
  1、在2003年6月底前,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中新增其他二级及以下增项资质和资质就位中补充上报的资料等要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补充,并把企业经营、人员、业绩等情况更新为2002年底的数据。
  2、在2003年8月底前,要把由地方审批的二、三级建筑业企业和劳务企业数据库(即企业资质申请表所有内容及审批结果)建立起来,并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报建设部备案。
  3、从2003年10月开始,企业主管部门、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建筑业企业的表彰、处罚决定,以及对其不良行为的检查记录在网上公布。

  三、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建筑业企业数据库的作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数据库建设工作,加强领导,落实具体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员,制订数据库建设的工作计划,于2003年6月15日前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同时,要积极加强与有关专业部门及工商、税务、统计、银行、担保、保险等部门的合作,共同做好建筑业企业数据库的建设。
  要充分发挥数据库的作用,除涉及企业内部经营情况不宜公开数据外,数据库应向社会开放,为业主招标时进行资格预审和评标、工商部门注册和年审、银行信贷、保险和担保机构评估企业信誉提供信息服务。同时也作为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年检和对外地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工作的依据。
  以上数据库建设,不包括涉密单位和涉密工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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