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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7 生效日期: 2006-04-27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6]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关于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的意见
  为深化“平安淄博”建设,进一步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按照“政府牵头,公安主抓,部门联动,单位负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群众举报重大火灾隐患
  1、市政府鼓励人民群众为确保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而举报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

  2、公安消防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并及时核实举报情况。对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建立重大火灾隐患评估、认定和通报、公示机制
  3、公安消防部门对通过群众举报或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并初步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是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期限及对社会公布的形式。

  4、重大火灾隐患的确定、整改等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公安消防部门难以确定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也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价。

  5、重大火灾隐患论证专家组成员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聘任,并建立专家库。专家组一般由建设、规划、安监、燃气、建筑设计、石油化工、供电、纺织等部门、行业和公安消防部门的中、高级技术人员组成。

  6、中介机构实施消防安全评价,按照《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DB37/T392-2004)进行。

  7、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确定的存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依法下达《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8、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醒目位置设置标志,并向其主管部门和监察、安监等有关部门通报。

 

三、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
  9、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当地人民政府)要将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10、当地人民政府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应及时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资金,确保在规定期限内整改销案。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指导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制定合理的整改方案,并对整改工作予以指导,确保整改质量。

  11、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或经复查不合格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消防部门发现依法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经营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制作《撤销批准决定书》,与《复查意见书》一并送达。《撤销批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公众聚集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许可部门。

  12、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确保按时整改并严防整改期间发生火灾事故:
  (1)成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整改工作;
  (2)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进度,落实整改资金,确保按时整改;
  (3)每月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一次整改进展情况,保证整改工作不间断进行,确保整改效果;
  (4)每周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使员工能够熟知所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报告火警的注意事项、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火场逃生常识等应知应会内容;
  (5)严格动火审批制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防范措施,对动火现场严格监控,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用火设备、电源、电气管线和用电设备、燃气线路和燃气设备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并报告公安消防部门;
  (6)增加防火巡查力量,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组成防火巡查队,对所有部位实行全天候巡查,并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发现并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因素;
  (7)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8)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四、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
  13、对逾期不落实整改组织、整改资金,不能保证整改进度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挂牌督办。

  14、当地人民政府应与隐患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跟踪督办,直至彻底整改。

  15、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展情况进行督察,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

  16、对逾期不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责令隐患单位对隐患部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直到彻底消除重大火灾隐患。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消防部门执行。

  17、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查下级人民政府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对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不力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机制
  18、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遵循“谁立案,谁销案”的原则。

  19、公安消防部门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档案》。
  对重大火灾隐患已整改消除,并经复查合格的,应向当地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提出予以销案、摘牌的建议。
  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公安消防部门应对重大火灾隐患予以销案、摘除警示牌,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告。
市公安局
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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