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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深化平安威海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3 生效日期: 2006-04-13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6]2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充分发挥公众责任保险的防灾救灾作用,深化平安威海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深化平安山东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公众责任保险重要意义的认识
  公众责任保险作为防灾救灾的重要手段,可以为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提供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各种事故的发生,还可以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提供经济补偿,安定人民生活,恢复经济秩序,对于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市公众责任保险业务发展比较缓慢,总体规模较小,公众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各级各部门、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公众责任保险,尤其是“公共聚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按照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入”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要求,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加强安全防范,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共建“平安威海”。
  二、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
  根据鲁政办发(2004)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在下列公共聚集场所引导和督促开展公众责任保险:容纳50人以上的礼堂、夜总会、录像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机场、车站、码头。
  三、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公众责任保险顺利开展
  (一)建立公众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安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召集,市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局、公安局、建委、交通局、卫生局、文化局、旅游局、工商局、贸易办及保险机构参与,统筹协调全市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研究解决公众责任保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公众责任保险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更好地为“平安威海”建设服务。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其纳入“平安威海”建设的总体布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大检查,查找事故隐患,落实整改责任,并积极鼓励、引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参加公众责任保险。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保险机构要按照省保险协会统一编写的宣传提纲,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公众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知程度,增强社会各界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为公众责任保险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增强服务意识,化解责任风险。各保险机构要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保险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利用保险机构网点、人员风险管理技术和防灾防损资金,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强防灾防损工作。要严格执行保险监管机构重新核准的《山东省公共聚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和《山东省保险行业公共聚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自律公约》,根据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费率。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优质服务。
  (五)各级各部门和各保险机构要共同促进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充分运用公众责任保险促进公共安全管理,发挥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一些高风险行业和领域积极推广公众责任保险。各保险机构要针对不同行业、地域的需要,加大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发满足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重点开发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产品,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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