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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7 生效日期: 2005-07-07
发布部门: 司法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在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阶段,一些地区的司法考试机构和考生在报名时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来函或电话要求予以答复和解决。为在现场报名工作中解决好出现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对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确有困难的应届毕业生适当放宽领取准考证时限的问题
  对于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因未完成全部课程考试而在司法考试报名期限内不能取得毕业学历证明的,允许他们持所在院校的证明函先期报名,待取得全部单科合格成绩后,在报考地司法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凭全部单科合格成绩证明,领取准考证,参加考试。考生在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后,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时,仍须提交本人毕业学历证书,否则,不予受理资格申请。

  二、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因未还清助学贷款而被缓发(暂扣)毕业证书的报考问题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因各种原因未还清助学贷款,毕业证书被学校或贷款银行缓发(或暂扣),在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无法提交学历证书的,各考试机构在核实情况后,可同意其报考。报名时,须提交考生毕业院校或毕业证书保管部门(指贷款银行)开具的缓发(或暂扣)毕业证书的证明函和加盖公章的毕业证书复印件。并向考生说明,在考试成绩合格后,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时,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否则,不予受理资格申请。

  三、关于内地人员在港、澳考区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问题
  按照自愿选择报考地的原则,在港、澳地区工作、学习或居住的内地居民可以选择在港、澳考区报考,也可以选择在内地考区报考。在港、澳考区报名人员的报名时间、收费标准、考试管理等均按照当地考区的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在港、澳考区报考的内地考生成绩合格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时,应回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四、关于在内地工作、学习或居住的港、澳居民办理身份证明公证问题
  对在内地工作、学习或居住的港、澳居民办理身份证明的公证,应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第94号令)中第  条有关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身份证明进行公证的要求办理。

  五、关于学历(学位)认证机构问题
  经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核实,现教育部尚未批准和授权各省(区、市)设立对港、澳、台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的认证机构。各地在受理报名时,对上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进行审核,仍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为依据。
  请各地司法考试机构在报名工作中,以上述意见为依据,认真妥善地解决和处理好相关的问题。
司法部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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