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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6 生效日期: 2002-06-06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
发布文号: 计字[2002]63号

院属各研究所:
  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院科研装备采购工作,我局制定了《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
二○○二年六月六日

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我院科研装备采购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包括三种组织形式,即:国家集中采购、院(部门) 统一采购和研究所分散采购。

  第三条 科研装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获得科研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同时获得相应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我院研究单位使用国家专项资金、事业费、研究项目经费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采购科研装备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组织
  第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接受采购委托、实施政府采购等商务活动。

  第六条 科研装备采购机关是指院直属的科学研究机构,主要为研究所或同级的法人单位(简称研究所)。研究所应根据科研装备采购目录分别进行集中、统一和分散采购。集中和统一采购一般委托中介机构执行,分散采购可由研究所独立实施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执行。

  第七条 综合计划局作为院科研装备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院科研装备采购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参与和干涉采购中的直接商务活动。其主要职能包括:制定科研装备政府统一采购目录;对纳入国家集中采购目录的科研装备协助组织集中采购;对纳入院统一采购目录的科研装备组织统一采购;监督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研究所及中介机构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院科研装备政府采购工作,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科研装备采购主体包括研究所和供应商。无论采用何种组织形式采购,即:集中采购、统一采购或者分散采购,都必须遵循本办法第十条采购方式执行。

  第十条 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五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研究所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有限的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对技术含量高,技术支持及后续服务有特殊要求,且限于有限供应商能够满足供货条件,多采用邀请招标采购形式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研究所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
  (四)询价采购是研究所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竞争性价格的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研究所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

  第十一条 院科研装备建设计划中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单项或批量采购,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因特殊原因不适合招标采购的,需经院综合计划局批准,按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适当的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的方式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财政预算批复,研究所提交采购用款计划,经院综合计划局汇总上报国家财政部。

  第十三条 已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仪器设备应根据采购预算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集中采购;列入统一采购目录的仪器设备,研究所按年度《科研装备统一采购实施要求及目录》的规定上报技术标书,由院综合计划局组织有关研究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统一采购。

  第十四条 研究所组织分散采购活动应参照院采购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院综合计划局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或发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代理统一采购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向院综合计划局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研究所确定采购谈判小组成员(以下简称谈判人)、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等事项。
  (二)谈判人拟定合同条款,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三)参加谈判的所有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人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七条 实行询价采购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研究所确定询价小组成员(以下称询价人)、价格构成、定标标准等事项。
  (二)询价人拟定合同条款,提出报价供应名单。
  (三)询价活动必须公平进行,询价人应要求供应商书面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人确定的中标人是符合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第十八条 在确定采购供应商后,研究所应按招标、谈判或询价的有关文件内容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其中外贸合同须经外贸代理公司与外商签订。

  第十九条 院综合计划局根据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经费的规定,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采购经费的拨付。

 

第五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条 院综合计划局负责对我院科研装备采购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预算执行、采购执行及合同履行等情况的检查。对于科研装备采购中的严重违规行为,可以责令研究所停止采购并予以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院综合计划局提出书面投诉。院综合计划局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院综合计划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审计、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对我院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院属科研单位(指研究所或同级的法人单位)在收到本办法后,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范采购组织和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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