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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财政补助暂付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0 生效日期: 2002-01-20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津财社[2002]2号

  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妥善解决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发放问题,有利于我市的社会稳定,规范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财政补助资金”是指为了保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市和区、县财政补助经济困难企业的资金。“城镇企业”是指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市属和区、县属经济困难企业。“统筹项目外养老金”是指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发放给退休人员的未纳入统筹的养老金。


    第三条  :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企业为主,分级负责、各口包干、适度补助、保证发放,严格考核”的原则进行分配和使用。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各委申请制定分配方案,向各委批复,按季拨付资金(2001年9月至2001年12月的财政补助资金按月拨付)。
  各委收到批复后,根据下属各主管局(总公司)的申请,制定分配方案,及时向各主管局(总公司)批复并拨付资金,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各主管局(总公司)收到批复后,根据局(总公司)所属各企业的申请,制定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报主管委备案。财政补助资金由各企业负责发放。


    第五条  :在制定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时,各委可以留有不超过3%的机动资金,主管局(总公司)可以留有不超过2%的机动资金,统筹使用。


    第六条  :财政补助资金不能满足发放需要时,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委要分级自筹资金,确保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七条  :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应在“长期负债”类“专项应付款”科目设置“统筹外养老金”明细账,核算财政补助资金。
  企业应于实际收到财政补助资金时,借计“银行存款”科目,贷计“专项应付款”科目;支付统筹项目外退休费时,借计“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计相关科目。“专项应付款至统筹外养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当期财政补助资金的结余情况。
  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自筹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不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反映。


    第八条  :每月份终了后10日内,各委将财政补助资金月报表汇总后,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各委和区、县财政将财政补助资金年度决算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  :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保证发放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截留、挪用或扩大范围使用。各级主管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财政补助资金直接负责,指定专人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划拨、分配、记帐和管理。


    第十条  :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财政、劳动、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暂行条例第九条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违规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要予以追回,有犯罪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区、县属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财政补助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1995年以来由原市行业主管部门下划到区、县的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对所属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局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0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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