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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4 生效日期: 2002-06-04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有关地方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
  2001年12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做好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条例》有关条款的解释,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批“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和“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发放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二、《化学工业部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化工部令1998年第14号)除第  条(六)、(七)项规定外,继续有效。国家经贸委将对其进行修改,请各地经贸委、有关地方石化行业办根据修改后的《农药管理条例》提出修改意见。

  三、请各地经贸委、有关地方石化行业办每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农药产品的资料行文申报;如有要求更改企业名称的,请一并申报。

  四、国家经贸委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审批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和互联网(网址:www.setc.gov.cn)上公布。根据公布结果,请各地经贸委、有关地方石化行业办开具介绍信,派人到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领取批准文件。

  五、各地经贸委要有指定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并请于6月底之前,将该机构负责人及联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告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联系人:张新玲,联系电话:010--63193410、63192760(传真)。

附件一:    (   )省/区、市申报发证农药产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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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领/换 │产品类│产品名称│生产类型│农药登记号│执行标准│ 备注 ┃
┃  │       │   │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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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区)上报文号: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申报发证农药产品汇总表》填写说明
  一、此表与正式文件同时上报,并需加盖公章。
  二、汇总表中填写的产品须附必要的资料,无资料著不予审查。
  三、表中的项目依序认真填写,如有改动须由省(区、市)主管部门出具文件方可更改。
  四、表中具体项目填写说明如下:
  企业名称:填写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部门已核准的企业名称。
  领/换:领,指产品是新申报领证;换,指到期产品延期换证。
  产品类别:指杀虫剂、杀螨剂、除草剂、杀菌剂、杀虫杀螨剂、杀虫杀菌剂、生长调节剂、卫生杀虫剂、杀鼠剂、种衣剂。
  产品名称:按农药登记证上产品名称填写。
  有效成分及含量:原药、加工、分装须填写其含量;复配产品须填写成分及其含量。
  生产类型:指原药、加工、复配、分装。
  农药登记号:已办理农药登记的产品必须填写
  执行标准:指企业标准号。
  核准文号:指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号。
  备注:如是换证产品,须填写原生产批准证书号。
附:产品申报资料具体要求
  一、申请领(换)农药生产批准文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国家经贸委核准文件(号)
  (三)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四)主要领导及技术人员学历及任职证明
  (五)质检机构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工业生产销售及主要产品产量B202--1表
  (七)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八)技术鉴定证书或技术转让、专利授权合同复印件
  (九)复配制剂配方筛选及室内毒力测定报告复印件
  (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须加盖公章有效
  (十一)原药须提供原药供应单位证明
  (十二)分装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十三)县(市)级环保部门意见复印件
  (十四)药效实验报告复印件
  (十五)毒性测定报告复印件
  (十六)农药批准文件申请表
  (十七)农药批准文件考核表(已考核的厂点两年内可免考核)
  二、申请更改名称换证资料要求
  更改名称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质量标准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或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申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名称是否更改情况;2.农药生产装置是否迁址的情况;3.原企业更名后是否还生产原有产品情况;4.产品标准号是否更改的情况;5.初步审核意见。
  (二)新、旧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有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四)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五)产品企业标准更改的应附产品新标准。
  以上资料,均需按顺序以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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