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4 生效日期: 2004-10-24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4]109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部门: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2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确保我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一、充分认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我区现有中小型水利骨干工程145处,其中中型水库3座,小(一)型水库22座,小(一)型引水堰3条,小(二)型水库117座。这些水利骨干工程在防御水旱灾害、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具体来看,我区水管单位存在的性质不清、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经费短缺、人员身份不明、管理粗放等问题日趋突出,导致了大量水利工程老化失修、积病成险、效益衰减,不仅影响着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而且给全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同时,1998年以来,我区抓住国家加大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机遇,对大量病险水库进行了除险加固,形成了一批新的水利固定资产。这些新建及过去已成的水利工程,都急切需要尽快建立起有效的良性运行管理机制。因此,改革水利工程现行管理体制,建立有制度保障的管理养护经费渠道、合理的水价和水费管理机制等,对于促进全区水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26号),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纲领性和指导性文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我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深入实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治水方略的一项重要工作,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落实专门人员,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抓好。区水利、财政、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税务、计划、环保等部门尤其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此项工作。
  二、抓紧制定完善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
  制定适合我区区情的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实施意见》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区水电局、财政局、编办、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学习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结合涪陵实际,提出全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详细意见和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实施方案包括水管体制改革的组织形式、实施机构、责任任务、阶段目标、进度安排,以及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经费落实、管养分离、人员分流、改革试点、学习宣传等内容。实施方案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体现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认真做好经费测算及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等基础工作
  区水电局、财政局、编办等要负责做好水管单位的运行经费测算工作,根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标准》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费用编制规定及定额》对各个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运行经费、人员编制数量等进行测算,提出经费来源建议。同时,根据水管单位的功能和收益情况,按照市政府《实施意见》的划分标准,确定各个中、小(一)、小(二)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性质。
  四、搞好试点,全面推进
  鉴于全区水利工程数量多、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我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必须坚持稳步推进、量力而行、分批实施的原则。当前,区水电局要尽快选择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水利工程进行管理合同制改革试点。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明确意见收集渠道,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对改革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认真总结,及时宣传推广。通过改革试点,积累经验,以点带面,以点促面,最终达到以点扩面,全面推进我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与此同时,要同步推进水利工程经营体制改革。由区水电局负责,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走放活水利工程资产经营权、实施综合开发的路子,切实加快全区水利工程经营体制改革步伐。
  五、时间要求
  全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从2003年开始至2005年结束。2004年12月底前完成《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各水管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2005年5月底前完成水利工程性质分类、定编定岗、经费测算;2005年下半年进一步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2005年底进行改革完善和开展总结工作。
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水利局、市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水利局、市体改办
(二○○三年五月)
  为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建国以来,我市兴建了灌溉、供水、防洪等一大批水利工程,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水资源保障和防洪安全保障,发挥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责不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事企不分、机制不活、机构臃肿、人员总量过剩、结构失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水管单位自身造血功能不足,内部管理粗放。这些问题导致了大量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加快推进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水利工程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重建轻管、权责不清、绩效不佳、机制不活等突出矛盾和问题,以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原则
  实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必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责、权、利的关系;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三)目标和任务
  通过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力争在3年内,初步建立起符合重庆市情、水情,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其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和完善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分级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电)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保障有力、配套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
  本市范围内已建和在建水利工程均属于此次管理体制改革范围,城市供水管理体制维持不变,不在此次改革范围。
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水利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辖区内的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并对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安全运行和干部任免责任。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跨区县(自治县、市)及主城区的中型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其他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其中小(二)型和微型水利工程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目前,由市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名单见附表1。
  2、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工程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以及当地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情况,将水管单位分为纯公益性单位、准公益性单位和经营性单位3类。
  第一类,指承担防洪、排涝、农业灌溉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只有社会效益,没有经济收益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二类,指既承担防洪、排涝、农业灌溉等公益性任务,又兼有城镇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具有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0年至2002年3年平均税后利润率小于7%的定性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达到或大于7%的定性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三类,指承担城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性质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和级别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编制和级别参照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81)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的《重庆市主要水管单位编制参考标准》(见附表2)确定。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分类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体制改革后明确为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渝府发(2002)73号、渝办发(2001)92号等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实施人事制度改革。要破除干部职务终身制和固定用工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实行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管单位负责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竞争等方式选拔聘任,定期考评。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体制改革后明确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国家对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探设计单位的有关政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都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直接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聘任,并签定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对专业拔尖人才,可实行技能、业绩与报酬挂钩的年薪制。
  水管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中层以上干部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水利水电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取得水利水电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方能聘用上岗。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一般不从事经营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承担防洪、排涝、农业灌溉等公益职能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进行人财物的严格划分,将承担经营职能的部门转制为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与事业单位脱钩。全额拨款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差额拨款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的经费。
  改革国有水利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对所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理重组的基础上,组建市级国有水利资产经营公司,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和经营市级国有水利资产,履行市级国有水利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对水利建设重点项目的投资和资产经营,承担国有水利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水利国有资产较多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组建本级国有水利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所管理的水利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水管单位要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水管单位要将工程维修养护业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
  水管单位要按照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招(投)标工作,择优选择维修养护单位,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工程的维修养护范围、费用、技术标准等内容,努力降低维修养护费用,提高维修养护质量。
  为保证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培育发展一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量收费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认真执行《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两部制水价”。 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对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对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税金、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市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县(自治县、市)管理的小型以上(含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微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受益农户组成的用水协会组织受益户代表进行协商后,以村规民约或管理制度的形式确定。
  2、强化计收管理。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广计量用水。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负责计收水费,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严格禁止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要理顺供水体制,建立健全供(排)水管理机构。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实行不同的财政支付办法。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公益性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变化情况。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水利工程的运行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得到正常的维修和养护,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基金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尚未开征水利建设基金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尽快开征水利建设基金,以确保本级政府管理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排水利建设基金的30%,其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给予补足。区县(自治县、市)及其以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在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不少于30%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足。各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专项用于所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
  3、改革财政拨款方式。在严格事业性质水管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和制定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实行按人员机构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定额拨款。
  4、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大修、折旧费,确保工程的维修养护。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要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牧、建筑施工及渠系维修养护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和保护区域内水土资源进行多种经营的项目或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
  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明确为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可按照国办发(2000)71号、渝办发(2001)92号文件办理提前退休、提前离岗、辞职辞退、自谋职业或进入企业、下岗待聘。明确为企业性质和已转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在改制中,对职工的分流安置及社会保险,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等有关精神办理。
  各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有条件的水管单位要为职工建立各类补充保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编制内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编制外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单位从增收经费中解决。各类水管单位所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仍须补缴,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由同级财政用相关资金解决。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已在当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水管单位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流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市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事业性质水管单位的非编制职工,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水管单位职工按照《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渝府发(1999)32号)参加失业保险。
  在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八)完善在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在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纯公益性质的水利工程要组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程管理局、处、站或所)作为项目法人;准公益性质的水利工程,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的要求,组建事业单位(工程管理局、处、站或所)作为项目法人;经营性质的水利工程,要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业主。
  实行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大型水利工程)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设计单位及项目业主必须认真制定管理方案, 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工程管理局、处、站或所)和运行经费来源。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工程性质提出审查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机构、管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水利工程不予验收。
  (九)改革微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微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要因地制宜。可以由受益户协商,组建工程供水协会(或受益户代表委员会),履行工程管理主体责任,工程清淤、维护整治、水费征收由工程供水协会(或受益户代表委员会)组织广大受益户共同落实,并聘用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还可以将受益范围小的微型水利工程交付主要受益户使用和管理。
  微型水利工程,要积极探索承包、租赁、拍买、合作、股份制等多种经营管理方式。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主持下,由乡、村、社基层组织干部及受益农户代表共同组织参与,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定承包者、租赁或购买者。要明确微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改革微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要做到:保证水利工程的供水和灌溉功能不变;保证供水要求和有效灌溉面积得到充分灌溉;保证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保证水利工程收入所得全部用于该水利工程的整治、维修养护、渠系配套和工程管理。
  (十)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 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防止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生态破坏。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要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要组织开展有关水环境的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2、强化安全管理。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旅游等经营性项目,要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原则上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戗台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有资质的单位科学论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水管单位体制改革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也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二)精心组织实施
  各地要在认真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工作步骤,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工作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革。水管单位体制改革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既要大胆借鉴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又要立足于水利行业和本单位的实际。要根据各水管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和人员、资产的现状,实行分类指导。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三)时间要求及工作步骤
  2003年10月底前完成水利工程性质分类、定岗定编、经费测算;2003年底前,将市管事业性质水利工程和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管理的事业性质水利工程各项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预算;2004年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各项财政性资金全部落实到位;2005年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验收。改革工作一般可分为3个阶段进行:
  1、组织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宣传发动,组建领导机构,开展调查摸底及试点工作。
  2、具体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改革计划,全面落实实施方案。
  3、验收总结阶段。主要任务是组织验收,全面总结。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