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办住房函[2005]3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有关城市房地局(建委):为更好地发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作用,进一步落实《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月报数据和监测报告上报制度的通知》(建住房函[2005]165号)的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的监测,在总结各地试报数据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起,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realestate.gov.cn)开通房地产市场月报数据和监测报告网络上报系统,实行全国40个重点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网络上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7月起,各城市要依托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通过房地产市场月报数据和监测报告网络上报系统向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报送房地产市场月报数据和市场监测报告.
二,为准确地反映市场信息,在网络上报系统中,对《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月报数据和监测报告上报制度的通知》中有关附表中的指标项做适当调整,包括:将'结转可售'指标更名为'月末累计可售',内涵相应调整为:至统计时点为止未售出的房屋(含以往年度);将'与上月同期相比'指标更改为'当月与上月环比增长',内涵相应调整为:当月绝对数(不含以往各月累计数)与上月绝对数(不含以往各月累计数)环比增长等.增加'房屋价格指数'和'典型楼盘同质跟踪比较价格'二项指标.'房屋价格指数'是指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科学的指数编制方法建立的指数或指数体系.'典型楼盘同质跟踪比较价格'可采用选择不同地段,不同价位的典型楼盘的成交价格进行同质化处理后所得的该楼盘同质价格再通过平均后得出本市同质化价格,在此基础上计算出同比和环比增幅.在暂不具备价格指数编制条件的地区,要首先开展典型楼盘同质化比较研究,上报分析结果,并具体说明分析方法.各城市有关单位月报数据上报不得漏报,少报.
三,鉴于不少城市在上报1~5月月报数据时,填报的数据项缺项,漏项比较多,上报数据质量不高,为便于近期做出比较分析,请各城市按调整后的表式通过网络重新上报1~5月月报数据.
四,因近日我部将向国务院汇报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情况,对1~6月月报数据,监测分析报告以及重新上报的1~5月月报数据,请各城市务必于7月4日(星期一)下班前上报,其他月度数据仍按建住房函[2005]165号文件规定的时限上报.
五,有关工作的文函(电子版)将通过房地产市场月报数据和监测报告网络上报系统下传发至各有关单位责任人和联系人的电子邮箱.各城市有关单位联系人要认真做好电子邮件的接收工作.
六,请各城市有关单位尽快确定房地产市场月报数据,市场监测报告上报和文函收发责任人和具体联系人,并于2005年7月4日前通过传真方式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今后,如需变更的,请填写变更表通过传真方式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变更表见附件2).
各城市有关单位联系人在上报月报数据,市场监测报告或接收到有关工作的文函电子邮件后应通过电话与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人确认.
附件1.责任人和具体联系人备案表(略)
2.变更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