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200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7 生效日期: 2004-05-17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全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管理,贯彻落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保证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广发法字(1996)436号)和《关于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广发办字(2001)1475号),国家广电总局决定,2004年5月10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开展广播电视播出机构2003年度检查工作,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含经总局批准纳入公共频道运作和管理的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检查重点
  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台名、台标、呼号、节目套数和节目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2、列入职能转变工作范围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否落实了总局批复的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

  三、检查标准
  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台名、台标、呼号、节目套数和名称与总局批准相符的,年检结论定为合格;擅自开办广播电视频道(率)、擅自调整台名、台标和呼号等,但在6月30日前予以整改纠正的,年检结论定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未经批准擅自停播(含批复6个月以上未开播的电视频道或广播节目)的须如实说明,并提出是否继续开办的意见。需要继续保留的应在6月30日前恢复播出,否则按规定予以撤销。
  2、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公共频道按总局规定开播并预留插播时段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公共频道已开播但未预留插播时段的,须在6月30日前完成整改。达到要求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公共频道未开播或已开播但未预留插播时段的,年检不合格,总局将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3、地市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设置套数按总局批复的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调整到位、批准的公共频道已开播并预留插播时段的,年检结论为合格;未按总局规定调整节目套数或公共频道未开播,但在6月30日前整改达到要求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并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4、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按规定取消自办电视频道、并按要求在公共频道预留时段插播自办电视节目的,年检结论定为合格;已经按要求在公共频道预留时段插播自办电视节目但还未取消自办电视频道的,如在6月30日前整改达到要求,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各省(区、市)广电局可根据本辖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管理实际,在完成总局重点检查项目的基础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适当增加年检项目内容。

  四、检查方法
  1、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由总局负责进行年检。
  2、对省以下(含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今年总局试行将年检审核权下放给省(区、市)广电局。由省(区、市)广电局组织实施年检工作,作出年检结论并将年检结果报总局备案。各省(区、市)广电局在年检中要坚持做到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对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须监督其按期完成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中办、国办《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违纪违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警告制度的意见》的规定,下发警告通知书。总局将根据各地年检结论,对不合格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全国通报,并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各省(区、市)广电局须将年检结果报总局备案。备案报告要点包括:(1)本辖区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年检整体情况;(2)对存在问题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处理及整改情况;(3)本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年检备案表(附表1);(4)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年检备案表(附表2)。
  4、总局重点抽查。总局将通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监录系统实时检查或进行有针对性的实地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与各省(区、市)备案情况进行比对。根据比对情况,对有关播出机构的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同时,以抽查比对结果考核各省(区、市)局的年检工作,对不认真、不负责的省级广电局,总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收回其年检审核权。
  5、教育电视台的年检办法另行通知。

  五、检查时间安排
  1、2004年6月30日前,总局完成对中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年检,同时完成对各省(区、市)播出机构的年检抽查工作。
  2、2004年6月30日前,各省(区、市)广电局完成对辖区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年检。
  3、2004年6月30日前,各省广电局务必将本辖区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年检备案报告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年检情况备案表汇总后报总局社会管理司备案。同时,《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年检备案表》和《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年检备案表》还应分别按附表1和附表2的项目和格式填写在 excel电子表格,直接寄送软盘或发送到电子邮箱weisihua@vip.sohu.net。

附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年检情况备案表》(略)

国家广电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