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9 生效日期: 2007-09-1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07〕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区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钦州市区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钦州市区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保障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娱乐场所是指在钦州市区范围内,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包括带ktv包厢、苏荷(hi吧)项目、有卡拉ok演唱项目的酒吧、茶吧、电子游戏室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四条设立娱乐场所必须有场所的名称,有固定的经营地址和业务范围,有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等。
第五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六)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六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自治区文化厅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备案。
第七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市文化部门申请重新核发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并报公安机关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申请开办娱乐场所,按照如下流程办理。
第一步:向市文化部门提交开办娱乐场所的书面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除提交开办娱乐场所的书面申请外,还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人代表及其他负责人没有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步:市文化部门就申请人书面声明向当地公安部门核查,公安部门配合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三步:市文化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申请地点进行实地检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该地点建筑使用性质的证明材料。
第四步:市文化部门经审核申请的有关材料及申请地点符合条件的,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市文化部门举行听证会,并按听证会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没有异议的,由市文化部门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步:申请人取得市文化部门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后到市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审核意见书,到市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到市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六步: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消防、卫生、环保批准文件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九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钦州市区娱乐场所的管理。
文化部门负责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牵头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娱乐场所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娱乐场所的证照检查,配合文化部门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娱乐场所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娱乐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噪声超标违法行为。
建规部门负责娱乐场所周边市容环境的整治,查处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车辆的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娱乐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
各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娱乐场所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文化、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娱乐场所业主要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一)文化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册、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二)文化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三)文化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四)文化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文化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娱乐场所经营期间,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公安、工商、文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