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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启用新样式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 2002-07-26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2]213号
各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为,我局决定自二00三年元月一日起正式启用新样式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至二00二年年底为换发新样式《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地新办和需变更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一律启用新证,原依法核发的《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也要在过渡期内更换完毕,具体时间、步骤由各市物价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过渡期间,新旧证同时使用,过渡期结束后,老式样《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作废。
  二、各地在启用新证时,要严格按照《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发证,对以前核发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进行一次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审核合格一个,换发一个。原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现已转为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要收回已核发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三、新样式《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分止本和副本,正本用于收费单位悬挂,购买票据。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它用途,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申请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副本。新样式《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实行新的编号,分正本证号和副本证号,不再划分行业,新编号为“#价服证********号”,“#”全省统一为“皖”,前**为市代码,具体为:省直00,合肥01,芜湖02,蚌埠03,淮南04,淮北05,马鞍山06,安庆07,铜陵08,黄山09,阜阳10,滁州11,宿州12,六安13,宣城14,巢湖15,池州16,毫州17;后**为市辖县(区)代码,由市物价局确定,最后****为许可证顺序号。
  四、为减少原申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单位的负担,在过渡期内,各地给收费单位更换新样式《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时,只收取工本费,不再收取公告费。
  五、按《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严禁各地扩大发证范围,越权翻印或仿制《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中央和省直在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项目的单位,由省物价局核发,非在肥的单位原则上委托当地物价部门核发。其余属发证范围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物价部门核发。
  六、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2]186号)和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2]203号)规定,《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由每套35元降为30元,各市、县物价局到我局购买的新证标准为15元。公告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以前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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