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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8 生效日期: 2002-08-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2]191号

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局:
  省物价局和原省电力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皖价工字[1995]240号)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物价部门、供电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农村电价的混乱状况得到了有效遏制,电价秩序明显好转,对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随着全省统一销售电价的实行和“两改一同价”工作的进行,农村电价的构成、测算标准、收取行为都发生了变化,原《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农村电价管理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电价行为,维护农村用电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商省电力公司,重新修订了《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电价管理,维护农村用电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农村电力设施供电并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电价的核定、调整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价的调查。测算上报、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农村电价的分类和构成



    第四条    农村电价实行分类销售电价。国家电价调整时,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农村电价进行调整。


    第五条    农村电价分类
  农村用电分类原则上和统一销售电价分类类似,主要分为:
  (1)、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2)、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
  (3)、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4)、非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5)、商业用电价格


    第六条    农村分类电价的构成
  1.国家统一规定的销售电价;
  2.农网维护费。


    第七条    农网维护费由三部分组成:
  1、农村电网的损耗费用。指因农村10KV线路、低压线路损耗和变压器损耗而引起电价上升的费用。
  2、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费用。指按国家规定比率提取的农网折旧和修理费用,乡镇供电所行使管理职能而发生的办公、电费票据等管理费用以及农村电网的设备保险及第三责任保险费用。
  3、电工经费。主要指乡镇供电所管理人员、专职电工的基本工资和职工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三项保险费用。


    第八条    农网维护费不含税收因素。

第三章  到户电价



    第九条    农村到户电价是指农村用电户计费电量的电价。
  1、农村公用变到户电价计算公式农村到户电价=[国家规定的1-10KV电价]/[(1-10KV线损率)×(1-低压线损率)×(1-变损率)]+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费用和电工经费10KV线损率=[变电所10KV出线关口表抄见电量-该条10KV出线所有配变高压侧电量之和]/变电所10KV出线关口表抄见电×100%
  注:配变高压侧电量=配变低压侧抄见电量+铁损+铜损(下同)变损率=[铁损+铜损]/配变高压侧抄见电量×100%低压线损率=[配变低压侧总表抄见电量-低压各分户表抄见电量之和]/配变低压侧总表抄见电量×100%
  2、农村专用变到户电价计算公式
  农村专用变到户电价=国家或者规定的1--10KV电价+农网维护费
  专用变的农网维护费标准按变压器计费电量每千瓦时0.07元收取。对于平均月用电量大于1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电户,应低于每千瓦时0.07元,具体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可按平均月用电量,分不同层次,测算制定相应的农网维护费标准)。


    第十条    专用变的 10KV线损率按3--5%确定,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具体标准。有异议的,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严禁向农村公用变用户收到10KV线损。

第四章  电费结算



    第十一条    专用变电费结算计费电量=配变高压侧抄见电量/[1-10KV线员率]=[配变低压侧抄见电量+变损]/[1-10KV线损率]结算电费=分类计费电量×分类电价


    第十二条    农村到户结算电费公式为:到户结算电费=到户计费电量×到户分类电价


    第十三条    到户计费电量含表损电量。居民生活:1千瓦时/月;动力:三相二元件表2千瓦时/月;三相三元件表3千瓦时/月。即:
  到户计费电量=到户抄见电量×表损

第五章  电网与电价管理



    第十四条    乡及乡以下农村电力资产,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取缔电费承包和私人配变转供电。
  工矿企业已经形成转供电的,转供电双方及供电企业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下,积极创造条件,限期改为供电部门直接管理。过渡期间,转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价政策。


    第十五条    县级供电企业应统一管理供电所的人、财、物,建立统一核算、统一考核体系。对供电所财务实行收支垂直管理,审核下达供电所费用支出计划,并严格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供电企业要逐级建立农网线损的统计、分析和考核办法(分所、分压、分线统计分析),并落实到人,奖惩兑现。


    第十七条    各级供电企业要加强农村电网的技术改造,降低电能损耗;要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加强管理,降低供电成本;按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逐步实现城乡用电同价。


    第十八条    农村用电实行“一户一表”,县级供电企业要实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票据、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销售、抄表、收费、服务到户)、“三公开”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要按计费电量和批准的电价标准向用电户收取电费。存在多种用电类别的,要逐步分类装表计量,暂不能分表计量的,可根据用电负荷和实际情况,实行定比收费。


    第二十条    县级供电企业应统一农户电费票据,并严格领取、使用和保管程序。积极推行微机开票。


    第二十一条    供电所要建立定期抄表制度,使用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的抄表卡、电费台帐。在推行坐收电费时,应合理设置收费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农村电价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违发农村电价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电力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越电价审批权限,擅自制定、调整或者变更农村电价的;
  (二)未按农村用户实际计费电量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电价标准计收电费的;
  (三)在电费中加收其它费用或者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它费用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的价格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安徽省农网维护费测算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电价的管理,促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建立城乡统一核算体系,根据《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网维护费收取范围为:通过农村电力设施供电的用电户。由县级供电企业直接结算电费的用电户要视其是否通过农村电力设施供电来界定,没有通过的不得收取。

    第三条    农网维护费随到户电量收到,收取农网维护费的单位必须直接营抄到户,未直接营抄到户不得随电量收到农网维护费。

    第四条    农网维护费纳入分类电价,作为电价的组成部分。由供电所随电费一同收到,按时上缴,统一集中到县(市)供电企业或市供电局郊区营业所。

    第五条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98]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精神,农网维护费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农村电网的损耗费用。指因农村10KV线路、变压器损耗和低压线路损耗的费用,测算分别按国家批复我省农网改造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规定的5%、8%、12%以下计算,山区县变压器损耗和低压线路损耗可分别适当提高不超过2个和3个百分点。
  未改造地区按实测算,但10KV线损率、变损率合计不得超过15%,低压线损率不得超过20%(个别偏远山区为30%)。
  2、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费用。指按国家规定比率提取的农网修理费用、折旧、乡镇供电所行使管理职能而发生的办公、电费票据等管理费用。大修费用按评估后的固定资产净值1.5%计算,原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按评估后固定资产净值的5%计入供电成本。
  农村电力资产和低压配电网统一管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要求,维护费中含农村电网的设备保险及附加保险费用,以提高预防、抵抗自然灾害侵袭的能力,确保农村电网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能及时修复,以及在发生农网设备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时,用于支付供电企业经济赔偿。
  3、电工经费。主要指乡镇供电所管理人员、专职电工的基本工资和保险费用。保险费用含职工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三项费用。测算时,电工人数按省经贸委、电力局《印发(安徽省供电企业乡(镇)供电所人员定编指导意见)的通知》(皖经贸经[1999]260号)计算;工资标准按当地乡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保险三项费用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和劳动部门规定的比率提取计入。
  农网运行维护及电工经费测算表附后。

    第六条    农村专用变农网维护费标准按变压器计费电量每千瓦时0.07元收取。对于平均月用电量大于1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电户,应低于每千瓦时0.07元,具体收取额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可按平均月电电量,分为不同层次,制定相应的农网维护费标准)。
农村用力资产运行维护及电工经费测算表
  单位:元/KW
  序号  项目  单位  金额  备注
  1  一.农村电力资产
  2  1.农村电力资产净总额  万元  按评估后计算;未评估=(7)+(11)
  3  其中:a.10K线路  公里
  4  b.低压线路  公里
  5  c.配电台区  台
  6  d.所(站)属资产  万元  每站15万元
  7  2.农网改造新增资产  万元  农配网总投资,固定资产形成率100%
  8  其中:a.10K线路  公里
  9  b.低压线路  公里
  10  c.配电台区  台  已评估的县:(11)=(2)-(7);未评估的县:
  11  3.原农村电力资产剩余资产额  万元  (11)=[(3)-(8)]*2+[(4)-(9)]*1+
  [(5)-(10)]*1.5+(6)
  12  二.原剩余农村电力资产折旧  万元  (11)*(13)
  13  折旧率5%  %
  14  三.修理费  万元  (11)*(15)
  15  修理费率1.5%  %
  16  四.乡镇供电所办公.管理费  万元  (17)*(18)
  17  1.乡镇供电所个数  个
  18  2.年办公.管理费  万元
  19  五.电工工资  万元  [(20)*(21)+(22)*(23)]*12
  20  其中:1.乡镇供电所管理人员数  人  按皖经贸经(99)260号测算
  21  2.乡镇供电所管理人员工资标准  元/人月
  22  3.专职电工数  人  按皖经贸经(99)260号测算
  23  4.专职电工工资标准  元/人月
  24  六.电工三项保险(按工资总额计提)  万元  (25)+(26)+(27)
  25  其中:1.基本养老保险  万元  (19)*费率
  26  2.工伤保险  万元  (19)*费率
  27  3.医疗保险  万元  (19)*费率
  28  七.农村电力资产保险及责任保险  万元  (2)*2.4%*(1+50%)
  29  八.农网运行维护费.电工经费总额  万元  (12)+(14)+(16)+(19)+(24)+(28)
  30  其中:1.乡镇工业用电可收维护费总额  万元  乡镇工业维护费平均标准*乡镇工业电量
  31  2.应由其它电量分摊的维护费  万元  (29)-(30)
  32  九.扣除乡镇工业和国营电站及贫困县  万千瓦时  (33)-(34)-(35)
  排灌电量后的到户电量
  33  1.农村用电总量  万千瓦时
  34  2.乡镇工业用电量  万千瓦时
  35  3.国营排灌站及贫困县排灌电量  万千瓦时
  36  十.农网运行维护及电工经费标准  元/千瓦时  (31)/(32)
  (随农村到户电量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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