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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审批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7 生效日期: 2001-06-11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1]193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程序,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别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协商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物价部门不再核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二、座落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塘沽、汉沽、武清区和四县辖区内的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在0.40元及以下的,其收费标准由当地区、县物价局审批;座落在大港、开发、保税区辖区内的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审批权限执行。
  三、各区、县物价局审批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程序仍按“津价房地(2000)409号”的规定执行。
  四、在审批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时要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和程序,把握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与产权人、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和与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当的原则。
  五、建立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统计制度。为便于掌握全市情况,各区县物价局务必于每月10日前将汇总的上月本区、县审批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情况通过我局局域网及报表报市物价局房地产处。
  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宅产权人、使用人对区县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持有异议或反映较大时,市物价局有权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区县物价部门批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作出必要调整。
  七、除此以外的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仍按天津市物价局、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7)第1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6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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