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房[2002]91号
马鞍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对已代支的水电增容费取消后能否继续代收及是否执行〈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的请示》(马价检[2002]42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61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规定,取消水增容费、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即电增容费)。因此,对国家明令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自公布之日起,应按国家规定立即予以取消并停止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