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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0 生效日期: 2004-05-10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特函[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单位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单位(机构)较多,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按照便民的原则,现对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的单位,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有关资料。申请表的格式、使用范围、提交的资料、填写要求见附件。各相关单位可以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网站、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网站下载使用。
  二、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的,为了使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了解情况,申请表在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前,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但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以质检总局名义颁发特种设备(核准)证的证书变更,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原单位(机构)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原因、原许可(核准)证编号、颁发日期、变更后的具体内容等情况写明,报质检总局,并交回原许可(核准)证、明细表、备案表。
  在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的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略)
     2、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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