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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7 生效日期: 2004-08-2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2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一)十佳行政执法机构的评选对象为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成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含授权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具体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内设机构。
  (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的评选对象为市、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

  二、评选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申报推荐与审查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平时考察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评选条件
  (一)十佳行政执法机构评选条件
  1.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2.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执法文明,热情服务,高效廉洁,社会公认度高;
  3.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维持率95%,行政诉讼维持率100%;
  4.行政执法人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高;
  5.行政执法工作实绩突出;
  6.接受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条件
  1.公道正派,爱岗敬业,政治、业务素质高;
  2.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出色完成执法任务;
  3.执法文明、规范,工作效率高;
  4.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评选时间
  以行政执法年度总结考核为基础,每两年评选一次。

  五、评选程序
  (一)申请
  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在行政执法年度总结完成后按照本办法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推荐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审核后分别推荐1个行政执法机构、1一3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全市的评选。
  (三)审查
  1.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据平时考察和执法检查、考核的情况,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推荐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初步审查;
  2.经初审合格后,征求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和市人事局等机关的意见;
  3.综合上述意见后初步确定的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示。
  (四)审批
  经公示后符合评选条件的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表彰奖励
  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评选要求
  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申报、推荐材料必须真实,材料中的先进事迹应有相关证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认真负责地审核推荐,市政府法制办等审查承办部门要公开、公平、公正评选。严禁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对评选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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