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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05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9 生效日期: 2005-05-19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5]6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各部门:
  《甘肃省2005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
甘肃省2005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要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重点规范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国减负(200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2005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整治和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一)继续做好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重点做好已公布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落实工作。继续清理整顿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等项目和各种摊派,一律取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清理和简化年检、报表。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其他年检事项一律取消。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乱订报刊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据,要求企业上报的报表,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报表,要尽可能地合并。
  (三)抓好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的专项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税务、价格、环保、质监、药监、工商、海关、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和行业对涉企收费进行专项检查。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等问题要进行集中整治。围绕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对各种市场准入、准销、准用等规定进行检查,坚决制止乱设卡、乱收费等限制商品流通行为。
  (四)进一步整治对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和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行为。加大清理整顿力度,解决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对企业培训过多、检查过滥、收费过高等问题。任何政府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强制性的培训活动并收取培训费。财政、审计、价格、税务、工商、质监等行政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经济检查,必须严格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控制向企业经济检查的规定>的通知》(国经贸监督(1999)706号)要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凡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继续清理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在提供代理、咨询、评估、检测等服务时,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严禁利用政府部门职权,向企业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
  (六)开展对部分垄断行业乱收费、乱加价的专项治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开展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的治乱减负专项治理。
  (一)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专项治理。
  1、落实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中央《决定》下发以来,国家已经公布取消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等项目,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各地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变换名目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发布的涉企收费项目目录和涉企基金项目目录规定执行,目录以外收取的,企业有权拒缴。
  2、全面清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收费项目。对非公有制企业和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坚决取消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歧视性收费规定。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行为。
  4、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国民待遇,坚决清理和取消对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进出口贸易、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
  (二)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力度。结合《行政许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进行再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继续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合并部分涉及向机动车辆收费罚款项目撤销调整部分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监测站(点)的通知》(甘政发(2003)101号)精神,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并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反弹。继续整顿道路收费站(点),按照规定应当撤销的收费站点,要坚决撤销,并加强对已撤销站(点)撤除情况和新建公路站(点)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将非收费道路捆绑到收费道路进行变相收费。建设防范和治理公路“三乱”监督网络体系,建立快速发现和处理问题的工作机制。
  (三)加大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力度。按照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企发(2002)6号),配合“三农”工作和农民增收减负,进一步抓好乡镇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继续组织开展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回头看”活动,全面落实乡镇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和监督员制度。加大查处违法违规增加乡镇企业负担案件的力度,加强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
  (四)查处重大典型“三乱”案件。依据《甘肃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作为治乱减负的有效手段,严格实行“三乱”案件督办制度和重大典型案件通报制度。采取普通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督办和实地调查处理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市州、县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三乱”案件的督查工作,严肃查处“三乱”案件,切实通过案件查处工作,达到规范、警戒、教育的目的。

  三、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明确目标,加强领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责任制。一是各地应及时调整,充实治乱减负领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二是在全省范围内指定100家企业作为省上治乱减负重点联系企业,并指定联络员,建立重点联系制度。三是定期召开企业、联络员座谈会,加强同企业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治乱减负工作信息及动态。
  (二)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维权意识。省减负办要把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治乱减负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整理汇编成册,下发有关部门及企业,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治乱减负的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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