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高压线损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5 生效日期: 2002-03-15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2]68号

  毫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供电部门价外收取高压线损等问题的请示》(毫价[2002]08号)悉。经商省电力公司,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 七十四 条  :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二、按《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皖价工字[1995]240号)规定:农村专用变10KV线损胺3--5%确定,农村公用变严禁加收10KV线损。城区专用配变的用户,当10KV线路产权属用户时,供电企业可以加收10KV线损(即用户应承担10KV线损),收取标准由供用电双方签定供用电合同确定。

  三、省定农村到户电价中包含了高压线损和变损,供电单位不得再向用户在价外加收线损和变损电量。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