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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5 生效日期: 2002-01-25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实施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实施,保证了改革顺利进行,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深化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委办公室《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涉及面广,配套完善的任务重,尤其是人员分流安置难度较大,各地要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加以实施,切实巩固发展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成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
  

2000年9月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基本完成了预定的目标任务。但在改革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为切实巩固和完善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成果,现就几个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乡镇为农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调整后的经费供给问题
  乡镇为农服务事业单位是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基础,是目前国家从技术上支持农业发展的基本力量,主要承担公益性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在这次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对乡镇为农服务事业单位实行条块结合、一般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管理体制调整后,乡镇事业单位限额内设置的为农服务事业单位的基本经费要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关于县(市、区)主管部门继续对乡镇为农服务事业单位进行经费补贴问题,应根据改革前的补助状况确定。具体补助方式可由各县(市、区)在县、乡财政体制调整时自主确定。
  乡镇为农服务事业单位,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坚持服务于农民、服务于农业第一线的宗旨,创新为农服务方式,从主要在农业生产领域为农服务,逐步向加工、销售领域服务拓展,为科技兴农、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提供全程服务。各地要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乡镇为农服务事业单位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同时大力发展农民和企业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逐步形成国家扶持与市场导向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基层农技推广体系。

  二、关于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这次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力度较大,妥善分流人员的任务十分艰巨。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建立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也增加了分流工作的难度。乡镇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未聘人员自主创业,自谋出路,实现多渠道分流安置。同时要认真解决他们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切实安排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对原事业单位编制内且由财政供给的未聘人员,继续执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问题的意见》(皖办发[2001]8号)规定的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安置工作。原编制内非财政供给的未聘人员,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实现再就业,生活比较困难,对这部分人,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按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三、关于少数地方违规设置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问题
  从总体上看,各地在这次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对乡镇事业单位实行严格的限额设置,但也有个别地方擅自增加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或人员编制。对此,必须坚决予以纠正。根据《关于清理整顿乡镇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通知》(皖政办[2000]98号)精神,对国家和省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及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机构一律撤销;对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保留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机构应精简合并,并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皖发[2000]16号)的规定,在乡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限额内综合设置;对以经营服务为主、兼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取消或收回其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机构转体为企业;对劳务和技术服务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除极个别因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确需保留外,其它一律转体为企业。各市要在2000年清理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对违规增加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或人员编制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在今年6月底前将检查纠正的结果由各市编制部门汇总报省编办。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乡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调控制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备案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切实防止机构编制的再度膨胀和人员分流不到位,尽快实现对乡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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