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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运用规程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12-30 生效日期: 1994-04-01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机[1993]1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机车是铁路运输的牵引动力。机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搞好机车运用工作,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管好用好机车,优质高效地全面完成国家运输计划;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技术素质和文化知识水平;坚持改革开放,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机车运用管理水平。


  第3条 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求实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对技术精益求精,勇于探索,攀登高峰;顾全大局,联劳协作,服从命令听指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树立扎实的工作作风。


  第4条 本规程所规定的机车运用工作必须遵守的规则、标准和基本要求,是机车运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法规。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二章 机车运用工作管理

统一指挥 分级管理

  第5条 机车运用工作必须贯彻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运用组织的职能作用。


  第6条 铁道部: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对全路机车运用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制定有关机车运用的规章制度及全路机车运用工作人员的培训规划;确定、调整全路机型,审定各铁路局的年度机车配属、报废和机车运用计划;组织编制列车运行图,审批机车周转图、机车交路、牵引定数、乘务制度、机车运转制、乘务员换班方式;负责全路机车及救援列车的调度指挥和部备、封存机车的管理;掌握特备机车的出动。


  第7条 铁路局:贯彻铁道部的命令指示,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局机车运用的有关细则、办法和作业标准;审定各分局的年、季、月度机车运用计划;确定机务段的机车配属及局备机车的管项;审定各分局及机务段提报的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转图资料;掌握全局机车和救援列车的管理及调度指挥工作;审核上报机务部门部级表彰项目;拟定本局机车乘务员配备计划,掌握机车乘务员的培训、考核和晋升,签发机车司机驾驶证。


  第8条 铁路分局:根据铁道部和铁路局的命令指示,正确编制和执行运输方案、机车工作方案及机车周转图,经济合理使用机车;负责全分局机车和救援列车的调度指挥,组织实现年、季、月度机车运用计划;审批管内机务段、机务折返段的运转作业管理细则。


  第9条 机务段:认真贯彻上级的命令指示,执行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按计划供应质量良好的机车,全面完成年、季、月度机车运用计划;加强机车乘务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负责机车乘务员的任免、提职考试和技术考核;抓好班组管理和班组建设,不断完善岗位责任制;搞好机车保养,不断提高机车质量;推广先进经验,大力节约煤、油、电及原材料;强化安全管理,不断加强安全基础工作,质量良好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机车交路和乘务制度

  第10条 机车交路是机车固定担当运输任务的周转区段。
  按用途分为客运机车交路和货运机车交路;按区段分为一般机车交路和长交路;按机车运转制分为循环运转制、半循环运转制、肩回式和环形小运转制交路等。
  根据铁路技术政策,内燃、电力机车尽量采用长交路。
  确定机车交路的基本原则:
  一、适应铁路发展的需要,本着节约投资的方针,有利于提高线路通过能力。
  二、考虑运输组织和编组站的分工,合理发挥内燃、电力机车长距离运行的优势。
  三、统筹安排乘务员劳动和休息时间,合理利用各类机车的性能,提高机车运用效率。
  四、近期与远期相结合,适应于铁路发展的远期规划。


  第11条 机车乘务制度是机车乘务员使用机车的制度,分为包乘制和轮乘制等。
  蒸汽机车适用于包乘制。班制配置一般为三班制、三班半制和四班制。班制的选择应符合部定机车乘务员劳动时间标准和运输的需要。
  内燃、电力机车适用于长交路、轮乘制。为了发挥内燃、电力机车的优势,提高运输能力和运输效率,内燃、电力机车应有计划地逐步实行长交路、轮乘制。


  第12条 根据各区段机车交路、乘务制度、乘务员劳动时间标准和工作条件,合理采用机车运转制和乘务员换班方式。

牵引定数 运行时分 技术作业时分


  第13条 机车牵引定数、运行时分,应根据线路纵断面、机车类型、燃料种别、地区海拔高度、站段设备及运量等条件,进行周密计算和实地试验查定。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确定,并报铁道部备案;跨铁路局的由相邻两铁路局协商,报铁道部批准。


  第14条 查定机车牵引定数和区间运行时分,应贯彻以下原则:
  一、挖潜提效,在合理使用机车功率的条件下,满足运输需要。
  二、按线、按方向尽可能平衡一致,兼顾邻线衔接,减少车站作业。
  三、遵守线路允许速度、车站线路有效长度,机车、车辆构造速度、下坡道闸瓦压力限制速度、长大下坡道周期制动限制速度、长大隧道限制速度及机车持续速度,确保行车及人身安全。
  机车牵引定数、区间运行时分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15条 机车牵引定数的有关规定:
  一、波动尾数,旅混列车为30吨以内,货物列车为81吨以内。线路坡度在12.5‰以上的区段,长大隧道牵引定数在1500吨及其以下的波动尾数,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制定;跨铁路局的由两局协商报铁道部批准。
  二、蒸汽机车逆向牵引时,按牵引定数减15%。
  三、冬运期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废止凡因天气严寒,必须减吨时,铁路局管内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牵引定数减10%~20%;跨铁路局的列车需要减吨时,须报铁道部批准。暑期隧道内高温需要减吨时,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确定,跨铁路局的报铁道部批准。
  四、因天气不良、施工慢行、列车限速等,需要临时减吨时,钦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确定,跨铁路局的报铁道部批准。


  第16条 机车在站段技术作业时分,乘务员出、退勤工作时分,应根据站(段)设备情况、机车类型、乘务制度及技术作业程序等,进行实地查定。

机车周转图

  第17条 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转图是机务部门组织运输生产活动的基础。机车周转图分为:基本机车周转图、分号机车周转图(独立分号及一、二、三分号)、旬间记名式机车周转图、日计划机车周转图。
  基本机车周转图(包括旅混、货物)与列车运行图同时编制。机车周转图编成后,应同时查定机车运转制、乘务员换班方式、客(货)机车走行公里、使用台数、全周转时间(包括纯运行、中间站停留及机车在自外段、站停留时间)、日车公里、旅行速度、技术速度、速度系数、机车使用系数等技术指标,经铁道部批准,贯彻执行。
  分号机车周转图(货车),是在基本列车运行图的基础上,根据运量波动的不同列车对数编制的。月、旬间运输方案和机车周转图是根据月、旬运量选定的核心列车对数(不少于最低分号运行图列车对数的70%)编制的。
  分号和月、旬间机车周转图均须查定货运机车走行公里,使用台数、日车公里等指标,并有机车小(洗)修及辅修安排。其中,日车公里应保证年度机车运用计划的要求。旬间记名式机车周转图还应同时编出旬间机车乘务员工作详明表。
  旅客列车机车周转图(客货混编除外),应实行记名式机车周转图;货物列车车流比较稳定的区段应积极推行旬间记名式机车周转图。

机车运用计划及分析

  第18条 机车运用计划是铁路局、分局、机务段组织机车运用工作的依据。机车运用计划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法编制。


  第19条 铁道部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运量计划、换算周转量计划和列车运行图的列车对数,确定铁路局的机车配属、支配、部备用机车台数及机车日车公里、日产量、列车平均牵引总重等技术指标,下达后贯彻执行。
  铁路局根据铁道部下达的年度计划,按各铁路分局的运输工作量,确定分局及机务段的年、季、月度机车运用计划。其中包括:客货机车日车公里、支配机车日车公里、技术速度、货运机车日产量、列车平均牵引总重、配属台数(包括分工作种别的机车使用台数,厂、段修台数,部、局备用和出租台数)、机车乘务员需要人数及补充计划等。
  专用调车机车应根据调车工作量进行查定,并列入年度计划。超过年度计划增加调车机车,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20条 机车运用分析,是加强机车运用管理,不断改进工作的重要手段。各铁路局机务处、分局机务科、机务段运用车间应有专人负责分析工作。
  机车运用分析分为日常、定期(旬、月、季、年)和专题分析。
  日常分析一般在交班会上进行。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正点情况,日计划周转图兑现情况,机车供应情况,机车小(洗)、辅修及临修情况,分界口列车交接及机车运用情况,机车乘务员超劳情况等。
  定期分析为总结一个阶段的运输生产活动,从中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规律性,借以改进和提高工作。其分析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情况,机车质量及机车供应情况,主要区段及分界口列车开行及机车供应情况,运输任务及机车运用指标完成情况,超、欠轴情况,列车等线情况,乘务员超劳、出勤率情况等。
  专题分析为针对运输生产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所进行的分析,分析内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特备机车队


  第21条 为了适应特殊情况下的运输需要,铁道部指定部分铁路局成立特备机车队。特备机车队由配属局、机务段管理,由铁道部统一调动和指挥。


  第22条 铁道部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于年度计划中指定特备机车的类型、台数(包括宿营车)和相应的机车乘务员,一并下达给铁路局。
  特备机车队不设专号机车,出动时由铁道部在支配机车中指定机车号。


  第23条 特备机车队每队安排机车10台,指定1~2个机务段组成;由两个机务段组队时各设分队。
  特备机车队设队长、副队长、管理员,负责本队的领导和生活管理工作。非出动时间,队长、副队长和机车乘务员应在本段担当正常运输任务,管理员兼做其它工作。


  第24条 特备机车实行包乘制。蒸汽机车每台配司机4人,副司机、司炉各3人;内燃机车每台配司机4人,副司机3人。特备机车应选拔优秀乘务员组成机车组,名单报铁路局审批后,报铁道部备案。
  特备机车出动后,受所在机务段领导。在出动期间,除享受本段规定的待遇(包括工资、奖励、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等)外,出动费按出差办理,由受援段支付。

登乘机车的管理

  第25条 机车上应严格控制非值乘人员登乘,因工作需要必须登乘机车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机务段直接行车有关人员、机车试运转有关人员和本务运转车长,凭工作证可登乘管内机车。
  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凭监察证登乘机车。
  三、因抢救急需,医护人员凭调度命令可登乘机车。
  四、检查工作的领导干部,凭添乘证及工作证登乘机车。
  五、信号工长、无线电通讯工长、接触网工长凭定期的登乘机车证和工作证登乘机车,其他人员凭有关部门填发的登乘机车证及工作证登乘机车。登乘机车证由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在分局管内由机务科、铁路局管内由机务处审核填发。


  第26条 一台机车的登乘人数,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得超过2人。登乘电力、内燃机车的人员,不得在非操纵端乘坐。


  第27条 无上述证明的人员严禁登乘机车。机车乘务员对非法登乘机车的人员劝阻无效时,有权不开车,报请车站处理。

第三章 行车安全及人身安全

安全管理

  第28条 安全生产是铁路运输的生命线。机务安全是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务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铁道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全力以赴地抓好运输安全,高质量的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第29条 机务安全是机务部门的职工素质、设备质量、基础工作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抓好机务安全必须统筹兼顾、综合治理,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既要重视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又要重视安全设备科技开发。


  第30条 机务安全要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机务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都要经常深入第一线,添乘机车,调查研究,掌握信息,针对每个时期出现的关键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将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


  第31条 机务段设安全工程师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运用车间全体职工,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和上级的命令指示;经常深入实际,添乘机车,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完善安全措施;调查分析行车事故及路外伤亡事故,及时向上级提出报告;建立安全台帐,正确统计、填记车间、机车队和机车组及机车乘务员个人安全公里(天数)台帐;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经验,对安全成绩突出和防止事故有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及时向领导提出报告,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32条 各级机务部门都要坚持定期的安全分析制度,建立机车乘务员、机车组(轮乘制的机班)、机车队的安全台帐,对防止事故有功和创出长期安全成绩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关键问题,要深入分析,找出规律,及时进行处理。

安全基本制度

  第33条 机务安全工作应以防止列车冒进信号为主线,除认真贯彻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机车操作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路机车调度工作规则》、《铁路机车保养规则》及铁道部所公布的决定、命令之外,还应制定落实下列基本制度:
  一、机车乘务员待乘休息制度。
  二、机车乘务员出退勤制度。
  三、了望及呼唤应答制度。
  四、一次出乘作业程序。
  五、外段(站)机车乘务员休息及出退勤管理制度。
  六、人身安全制度等。
  以上除“行车途中呼唤应答”制度由铁道部统一制定外,其余由铁路局制定并下达执行。


  第34条 各铁路局应制定下列安全措施,汇编成册,组织乘务员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防止冒进信号措施。
  二、自动闭塞区段防止尾追措施。
  三、防止断钩措施。
  四、防止坡停措施。
  五、蒸汽机车防止锅炉爆炸措施。
  六、机车防火措施。
  七、机车防溜措施。
  八、雨天、雾天行车安全措施。

安全教育与考核

  第35条 机务段应经常对机车乘务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规章教育,特别要针对本部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全路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对乘务员进行规章教育,以增强安全意识和对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36条 分局机务科对所属机务段的机车乘务员,应每年组织两次规章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技术培训档案,作为提职晋级的条件之一。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不及格的要进行脱产培训,培训后仍不及格的应调离乘务工作。

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及管理

  第37条 各级机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度,用好管好机车“三项设备”(机车信号、机车自动停车装置、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并与电务部门协调配合,保证出段机车安全装置作用良好。运行途中严禁擅自关机。


  第38条 机务部门要逐步推行性能可靠的机车运行自动监控和记录装置,进一步提高行车安全的可靠性。


  第39条 “车机联控”是防止列车冒进信号,错误办理行车进路的有效制度,机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与运输部门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和发展这项制度。

事故分析及处理

  第40条 发生事故时,应根据调度员的命令,迅速出动救援列车,积极进行救援和抢修,争取尽快开通线路及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41条 发生事故后,应通过机车调度系统,及时把事故概况逐级上报,尽快报至铁道部。路局机务处应组织参加险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和分析,认真吸取教训。

救援列车的管理与出动

  第42条 各铁路局所属的救援列车由所在机务段或分局机务科管理。救援列车的设备、工具和备品应保持齐全,以保证出动时使用。


  第43条 救援列车的出动,在分局管内的由分局行车调度发令,跨分局救援时由铁路局机车调度发令,需要邻局出动救援列车时由铁道部机车调度发令。机务段和救援列车接到出动命令时,应迅速作好准备,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出动。


  第44条 救援轨道起重机不应做非救援工作。遇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时,按出租办理,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但不得影响救援任务。

第四章 机车管理

机车配属及使用

  第45条 机车配属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近期与远期相结合,满足运输需要,符合牵引动力改革规划的要求。
  二、力求机型集中统一,便于使用、修理。
  三、合理使用机力,注意平衡相邻区段的牵引定数。
  四、适应列车编组计划的分工及运输设备的基本条件。


  第46条 旅混、货物、小运转、补机机车,必须按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转图的规定使用。
  担当货物列车的机车,除列车运行图规定者外,不应在中间站、岔线及有专用调车机车的车站进行调车工作。
  铁路局应于每季度初,将上季度机车配置情况按格式报铁道部。

机车调拨

  第47条 机车调拨。铁路局间由铁道部决定;铁路局管内各机务段间由铁路局决定,并报铁道部核备。机车调拨交接地点,原则上在机务段进行。机车状态应符合运用条件。原配属段要做好交接准备工作,填写移交记录,并将交接完了时刻拍发电报告知有关铁路局、分局和机务段机车调度。


  第48条 机车在承修工厂或机务段修理期间进行调拨时,新配属段应履行原配属段与厂(段)方签订的协议;原配属段应派人参加接车,并办理工具交接。调拨机车的质量状态,由驻厂(段)验收员签认。交接完了,由驻厂(段)机车验收室及时拍发电报告知原、新配属局、分局、机务段机车调度。

机车回送

  第49条 铁路局所属机车,因新配属、调拨、检修等需要跨局回送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蒸汽及内燃机车在沿途具有整备设备的条件下应有火(有动力)附挂直通(或直达)货物列车回送,不具备整备条件的应无火(无动力)回送。
  二、各型电力机车应无动力托运附挂于直通(或直达)货物列车回送。
  三、蒸汽、内燃的事故机车或技术状态不良的机车,应按无火(无动力)方式回送。
  铁路局管内的机车回送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第50条 路外及路内工厂、工程局所属机车需要跨局回送时,一律按无火(无动力)托运方式附挂于货物列车回送。上述机车在一个铁路局管内回送时,可由所在铁路局与机车所属单位商定确保行车安全的特殊回送办法。


  第51条 有火(有动力)回送机车在回送前,应由机车工厂或所属机务段电告沿途铁路局调度科、机车调度和分局调度所、机车调度。沿途铁路分局机车调度接电后应及时会同行车调度安排计划,抓紧回送,并与相邻分局机车调度加强联系,共同掌握。回送机车应至少配两班乘务员,以保证回送进度。回送机车在中途机务(折返)段的停留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各铁路局、分局、机务段机车调度对回送机车应加强掌握,并建立登记及汇报制度。


  第52条 有火(有动力)回送机车在途中入段时,机车乘务员应向所在段机车调度室办理出退勤手续,报告机车状况,并与分局机车调度商定下一区段回送计划。
  有火回送的蒸汽机车,在途经机务(折返)段停留时,由回送机车的乘务员负责看火;有动力回送的内燃机车,冬季需要打温时,由回送机车的乘务员负责。
  回送机车在途中需要补煤、补水(包括冷却水)、补油(包括润滑油脂)时,有条件的机务段(折返段)应予满足。所补数量由回送机车乘务员签认,由两段进行清算。
  回送机车在回送途中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机车乘务员应及时向分局行车调度员或所在段机车调度报告,所在段应认真进行检查和修理,修理费用由两段或厂、段进行清算。确实修理不了的,所在机务段(折返段)应及时向分局机车调度报告,并与机车工厂(或所属机务段)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办法。若需由有火(有动力)转为无火(无动力)回送时,应由所在段负责办理无火(无动力)托运回送手续。
  为保证出厂机车的有火(有动力)回送条件,部驻机车工厂验收室应加强出厂机车的质量验收,保证出厂机车的质量状态符合厂修的规定。
  新造或检修出厂的内燃机车,出厂前必须满油满水。


  第53条 蒸汽或内燃机车在电气化区段回送时,机务段或折返段应认真向过境机车乘务员传达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严禁乘务员登上煤水车、机车顶部及左右侧走板,并不得使用火钩、火扒及用洒水管润煤,防止触电。


  第54条 无火(无动力)回送机车回送前应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拍发电报告知有关铁路局调度科、铁路分局调度所。


  第55条 附挂回送机车,降受桥梁限制必须实行隔离的区段外,应挂于本务机车的次位,每列不得超过两台;专列回送,每列不得超过五台。蒸汽机车无火附挂的回送速度,未卸连杆的,客型机车不得超过60km/h;货型机车动轮直径在1250mm及其以上者,不得超过50km/h;动轮直径不足1250mm者,不得超过40km/h。卸除连杆或连杆不全的无火蒸汽机车回送速度,客型机车不得超过40km/h;货型机车动轮直径在1250mm及其以上者,不得超过35km/h;动轮直径在1250mm以下者,不得超过30km/h。严重破损机车禁止随列车跨铁路局回送;在铁路局管内回送时,其回送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状态良好的内燃、电力机车可按构造速度回送。
  20‰以上的高坡区段,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


  第56条 无火回送机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整备:
  一、蒸汽机车无火附挂时:
  (一)卸下摇杆、偏心杆及结合杆,十字头推至前方绑牢,固定合并杆、月牙板(轴油压油机传动杆装在月牙板上的机车,不卸偏心杆,可卸除该侧半径杆,调整好轴油压油机各轴冲杆开度,关闭其它冲杆及汽缸油各冲杆)。
  (二)主曲拐销及滑板涂软油,并加防护木条。
  (三)卸下存煤,排净锅炉、水箱及各管系存水、清扫水箱内部。
  (四)关闭重联塞门,自动制动机手柄固定于运转位,开放无火装置塞门,分配阀安全阀调整为200kPa,闸缸鞲鞴行程调整到规定最大标准。
  二、内燃、电力机车无动力回送时:
  (一)电传动内燃机车和电力机车的牵引电动机碳刷全部拔掉,拆除动轴轴箱测速发电机的机械联结;液力传动内燃机车应拆除与动轮联结的万向轴。
  (二)按不同类型机车制动机无火回送要求,切断制动阀与列车管通路,开放无火装置塞门,闸缸鞲鞴行程调整到最大标准,分配阀安全阀调整到150~200kPa。克诺尔型制动机手柄置于锁闭位,开放非常阀。
  (三)内燃机车排净柴油机的冷却水和润滑油,冬季注意防冻。


  第57条 办理托运回送的路内机车,发运单位应填写“回送机车状态书”和“回送机车请求书”,由厂(段)长、验收员签认后,向车站办理免费托运手续。机车状态书由回送人员携带交到达单位,并在司机室外揭挂发送年、月、日及到达处所、机车总重的木牌。


  第58条 无火附挂机车应由司机随车回送,并备有信号器具和必要的油脂、工具。


  第59条 旅客列车不应附挂回送机车。但在内燃、电力机车担任客运任务的区段,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在本段担当牵引的区段内随旅客列车附挂回送:
  一、因临时加开旅客列车或因机车临时发生故障,又无内燃或电力机车顶替,需另派机车接运时,可随旅客列车附挂,实行多机牵引。有重联线的,必须联挂好。
  二、机车在外段发生故障,但走行部和制动装置良好,急需返段修理时,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挂于特快以外的其它旅客列车机车次位回送。


  第60条 铁路局所属以外单位的机车,一律办理收费回送。由所属单位委托邻近机务段派有关技术人员按回送机车技术要求,协助检查机车技术状态,确认良好,并签署证明文件(包括限制速度及有关注意事项),由所属单位向车站办理托运。其技术要求与铁路机车相同。


  第61条 铁路局所属的救援用轨道起重机及机车上煤用轨道起重机随列车回送时,必须由机务段(在厂时由承修厂)负责技术检查,填写轨道起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向车站办理免费回送。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回送轨道起重机一律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守车前)。
  局管内机车上煤用轨道起重机的回送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机车出租

  第62条 租用单位租用蒸汽机车时,应向铁路局提出申请,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与机务段签订合同,办理交接。临时租用机车,一个月以内,由分局批准;一个月以上,由铁路局批准。内燃、电力机车出租时,需经铁道部批准。出租机车不得转租、合租。出租机车定期检修时,是否另派机车顶替,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产权不属铁路局的专用线或路内专用线从事多种经营作业,取送车辆作业时,其使用的机车应按出租办理,具体收费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63条 机车租费,每台日为机车重置价的0.6‰,按日收费(不足一日时,按一日计算)。延期使用,应另办理租用手续;提前退租,应事先通知。租用期间机车燃料、油脂、小(洗)修、临修等费用,乘务员工资、劳动保护用品以及机车和乘务员出入厂回送费用,均由租用单位承担。
  出租机车乘务员受租用单位的领导和指挥。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租用单位负责。
  铁路局所属单位运营外使用机车(不包括新线基建工程用)可不按出租机车办法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机车备用及管理


  第64条 备用机车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出段牵引列车的条件,工具备品齐全,严禁拆除零部件。
  部、局备用机车应选择大、中修后走行一个小(洗)修期的良好机车加入。由于特殊原因,替换下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车,可转入封存。
  机车部备用不得少于半年,局备用不得少于3个月,段备用不得少于24h并不得超过15天。


  第65条 加入部、局备用的机车,自接到批准的调度命令时起,机务段应在10天内完成整备、防腐、防冻工作。由验收员、司机长(轮乘制机车为日勤制检查保养组长)、备用机车管理人员共同检查确认合格后,作成书面记录,并以电报通知铁路局(部备用机车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按整备完了的时刻开始转入。
  解除备用,自接到调度命令时起,段备用蒸汽机车在6h内,内燃、电力机车在2h内达到出段状态;各类型部、局备用机车在48h内(寒冷地区,平均气温低于零下10℃时,为72h)达到出段状态。无火备用的蒸汽机车解除时间,自点火升汽锅炉汽压达到1000kPa时起计算。


  第66条 封存机车的加入、解除程序及整备要求,比照部备用机车办理。


  第67条 部、局备用及封存机车遇春、秋季机车鉴定时,必须进行质量检查。铁路局机务处长和部驻局验收主任每半年,机务段长和局驻段验收主任每季度,应分别抽查部、局备用及封存机车的质量状况。
  部、局备用及封存机车,应尽量在机务段或折返段内集中停放,并应设置专职管理人员,建立日常的养护维修制度。


  第68条 部、局备用及封存机车,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整备:
  一、蒸汽机车
  (一)洗炉,清除烟管、内火箱、烟箱、灰箱等内部各处的烟垢和炉渣,干燥后涂油。
  (二)卸净煤水车及加煤机输煤槽内的存煤和砂箱的存砂,清除锈垢,分别涂以废油或防锈漆。
  (三)放净煤水车的积水,清除锈垢,干燥后,在油漆脱落部分涂以防锈漆。
  (四)打开汽包盖,洗炉堵及各阀,使锅炉风干,然后用炭火烘干锅炉及过热管。烤罐时,各板温度不得超过50℃,待锅炉全部干燥后,将干燥剂均匀放入锅炉内,并将汽包、洗炉堵及各阀安装严密。在水圈内外锅炉表面应涂以防锈漆。
  (五)将各附属装置及管路排水阀全部开放,排净积水。放水阀、汽缸排水阀、遮断阀、各蒸汽止阀、热水泵、加煤机原动机及齿轮箱等解体检查、清扫、涂油。调整锅炉安全阀,使弹簧处于自由状态。
  (六)汽室、汽缸、旁通阀的内套、鞲鞴、阀体及阀杆擦净后涂以汽缸油。
  (七)卸下风泵上下盖清扫涂油。
  (八)卸下摇杆及偏心杆,擦净鞲鞴杆,涂以软油,并用油纸包好。对滑板、曲拐销等擦净涂油,用油纸包好后,缚以木板防护。对滑动面及易生锈的部分涂以工业凡士林。
  (九)对制动阀、给气阀、减压阀、分配阀及各仪表、各软管等卸下检查,清扫后集中保管。接口涂油后,用木塞堵严。
  (十)抽出各动轴油盒和取出各轴油润填料,集中保管,并对车轴涂油。
  (十一)排净压油机中的存油,清扫后封闭。对机械部、走行部各油孔清扫给油,并补齐油芯。
  (十二)对车架、车底各主要部件及弹簧装置,回动装置等清扫涂油。
  (十三)密闭灰箱、烟箱,封闭司机室,烟筒加盖。对汽笛、锅炉安全阀、发电机、风泵等装置进行设罩防护。
  二、内燃机车
  (一)待机车冷却水温度降至30~40℃时,将柴油机冷却水系统各阀及堵打开,排净各部件、管路内的积水。
  (二)排净燃油箱及燃油管内的燃油。
  (三)柴油机润滑油,液力传动箱、中间齿轮箱、车轴齿轮箱油,牵引电动机抱轴承及齿轮箱油等,应保持规定的油位。
  (四)打开空气制动系统各排水阀排出积水,用压力空气吹扫送风管路、风缸、油水分离器、空气压缩机冷却器和所有电机、电器、车体及走行部,清除油垢。
  (五)对电器部分的换向器和所有接触点涂以工业凡士林。
  (六)清除砂箱内的存砂,并清扫涂油。
  (七)取下蓄电池,由蓄电池组集中保管。
  (八)对烟筒、冷却风扇上部、车体通风孔、空气过滤器外部、牵引电动机通风口等加盖。
  (九)自动制动机手柄固定于中立位或取出位,关闭门窗及百叶窗,锁闭车门。
  (十)每月应进行一次柴油机盘车和溜轴。
  三、电力机车
  (一)检查、吹扫各电机、电器。
  (二)清扫走行部金属摩擦部分,并涂油。
  (三)清扫蓄电池外壳,调整好电解液比重,连接板涂以工业凡士林。
  (四)打开空气系统各排水阀,用压力空气吹归送风管路、风缸、油水分离器,排除积水和油垢。
  (五)主变压器、油浸调压开关及油浸励磁变压器,应保持规定的油位。
  (六)清除砂箱内存砂,并清扫涂油。
  (七)将自动制动阀手柄固定于中立位(或取出位),关闭门窗,锁好车门。
  (八)每月应进行一次溜轴。

机车代固及工具备品

  第69条 需要蒸汽机车代替固定锅炉时,需经铁路局批准,并报铁道部机车调度备案。


  第70条 配属机车应按本规程的规定,配齐工具和备品。新造机车的工具、备品,由制造厂根据不同机型,按新造机车随车工具、备品的规定配齐。
  机车的工具、备品,应包括在机车固定资产价值内,由机务段工具室填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司机长(轮乘制机车交工具组长),一份存工具室备查。工具室应定期会同司机长(轮乘制机车为工具组),对工具、备品进行检查、整修和补充。
  机车入厂时,工具、备品交厂方保管。部、局备用及封存机车的工具、备品交工具室保管。

第五章 机车乘务员的管理


基本要求

  第71条 机车乘务员是铁路运输的主要工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热爱本职工作。
  二、身体健康,符合部定机车乘务员体格检查所要求的标准。
  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
  四、技术业务水平,达到部定机车乘务员“应知应会”的标准。

班组配制及管理

  第72条 对机车乘务员,实行运用车间、机车队、班组三级管理。机车乘务员的班组,包乘制为机车包车组,轮乘制为机班。


  第73条 机车乘务员的定员和配备,应满足运输任务的需要,由铁路局负责。各局在核定定员时,应在满足列车运行图的基本需要之外,另配适当比率的预备率、在职培训率和后续培养率。春节和暑期临客任务较大的机务段,可适当增加预备率,增加数由铁路局自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备用人数,由铁路局统筹安排。


  第74条 机车乘务员每班的配备,蒸汽机车每班设司机、副司机、司炉各1人,内燃、电力机车每班设司机、副司机各1人。双节重联时,设司机1人,副司机2人(无重联线的除外)。韶山4、8K、8G及DF10、BJ等型双节相通、重联性能完好的电力、内燃机车,每班乘务员按2人配置。
  一个区段内,运行图中规定由内燃、电力机车牵引的旅客列车连续运行(中途无停站)4h以上的,每班配2名司机轮流操纵,不操纵的司机代务副司机工作。


  第75条 实行包乘制的机车,每台设司机长1人;实行轮乘制的司机为机班班长。司机长(机班班长)除执行司机本身职务外,还要领导机车组(机班)全体成员质量良好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第76条 机车司机的主要职责是:在机车队和司机长领导下,组织本机班按列车运行图行车,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正点、平稳操纵,质量良好地完成运输任务,搞好机车保养,努力节约煤、油、水、电;正确及时地填写司机报单和机车检修登记簿等原始资料。机车副司机、司炉的主要职责是:在司机的领导下,认真执行一次乘务作业程序,做好机车焚火、检查、给油、保养和自检自修,负责机车及工具清洁完整,经济使用燃料、油脂。蒸汽机车副司机对司炉的工作负责技术指导。


  第77条 机车乘务员动态及包车情况,机务段于每月末书面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铁路局于每季末汇总报铁道部。

任用及晋升


  第78条 机车乘务员应从司机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其他新分配做机车乘务工作的人员,应进行文化考试,成绩合格者再进入司机学校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车正式担当乘务工作。


  第79条 机车乘务员在转换使用机车类型时,须经不少于3个月的理论和实作的专门培训。其中司机须考试合格,方可填发转型机车司机驾驶证。


  第80条 晋升机车司机,应根据需要,由机务段提出申请,经铁路局批准,在机务段评考委员会领导下进行。评考委员会由机务段长及运用、人劳、教育等有关人员组成,路局机务处和分局机务科派员参加。晋升机车副司机的考试,由机务段组织进行,铁路分局机务科监督检查。


  第81条 机车乘务员的提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技术,遵章守纪,热爱本职工作。
  二、考试前1年内无责任行车事故;1年内做非乘务工作时间不超过30天。
  三、蒸汽机车司炉晋升副司机,乘务公里不少予3万或实际乘务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蒸汽机车副司机晋升司机,乘务公里不少于6万或实际乘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内燃、电力机车学习副司机晋升副司机,乘务公里不少于3万或实际乘务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副司机晋升司机,乘务公里不少于9万或实际乘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本职满2年以上的蒸汽机车副司机转用内燃、电力机车时,须在内燃、电力机车上实际乘务工作满1年以上,方可参加晋升考试。
  机务专业大、中专毕业(包括司机学校,以下同)的机车乘务员,其实际乘务公里或时间,按本规程规定期限,大专毕业生减半;中专毕业生减三分之一。
  四、钳工、电工技能,必须达到铁道部规定的使用机型的等级标准。


  第82条 机车乘务员晋升职务,应严格考试,择优录取。
  现职司炉晋升副司机的考试,由机务段评考委员会直接进行。考试内容为:行车规章、机车构造及焚火、给油等有关理论知识和机车检查、给油、焚火、保养、故障处理等实际作业技能。根据需要名额,按考试成绩及格者,择优录取;因名额限制,虽已合格,但未被录取者,不保留成绩。录取的人员经机务段长批准,任命副司机职务,并报铁路分局备案。
  现职副司机晋升司机的考试,由铁路局指定的评考委员会主持。考试内容为:行车规章,机车构造及作用,列车牵引计算,制动机等理论知识和机车检查、操纵、故障处理等的实际作业技能。理论考试合格后,根据需要名额,按考试成绩及格者的顺序,确定脱产入学名单(虽已考试合格,但因名额限制不能入学者,不保留成绩)。脱产入学3个月,并经考试合格后,再随车在司机指导下,练习机车操纵和检查3~6个月;期满后,由铁路局指定的评考委员会进行机车操纵和检查的考试,合格者,由评考委员会将考试成绩和鉴定意见,报铁路局审查,由铁路局(机务处)签发机车司机驾驶证,任命机车司机职务。
  对于实作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补考,仍不合格,不予晋升。
  在晋升考试至任命期间,若发生责任事故,取消考试成绩及任命资格。


  第83条 机车司机受降职以上处分,满1年后,表现较好,或司机改职作其他工作,需恢复司机职务时,应进行技术业务考试,内容为机车操纵和检查等实作技能。合格者,经报请铁路局批准,方可恢复机车司机职务。


  第84条 铁路局所属单位以外的机车乘务员,原则上由所属单位负责考试;如本单位确无组织考试的条件,可向邻近的铁路分局提出申请,由铁路分局委托机务段代为考试;受委机务段只将考试成绩和鉴定意见通知委托单位,不代发机车司机驾驶证。

机车司机的技术等级

  第85条 机车司机的技术等级分为一、二等。等级审定的条件为:
  一等司机:担任司机职务不少于5年;在审定前连续3年以上无责任行车事故;机车保养经常保持良好以上成绩;技术业务考试达到铁道部颁发的一等机车司机的技术标准。
  二等司机:未达到一等司机标准的为二等司机。


  第86条 机车司机技术等级的晋升,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由机务段考评委员会结合日常技术考核进行。对经过考评符合晋升条件者,由机务段考评委员会报请铁路局审批,由铁路局任命,并记入个人档案和机车司机驾驶证内。


  第87条 部、省级及其以上单位命名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由所在机务段提出申请,经铁路局批准任命为一等机车司机时,可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88条 铁路局级单位命名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由所在机务段提出申请,经铁路局批准,可提前参加技术等级的审定。获技术能手称号的,可免予所获称号一项的实作考试。

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第89条 机务段应设职工教育室,并根据铁道部有关文件的规定,配齐专职技术教育人员,负责日常技术教育工作。
  技术教育人员,要经常深入运输生产第一线,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技术业务教育工作。
  机务段教育室应建立正常的教学制度,备有基本的教学手段,做到学习有资料,演练有场地,操作有实物,分解有模型,充分利用工作现场进行直观教学。


  第90条 机务段教育室,要根据安全和运输生产的需要,提出年、季机车乘务员脱产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机车乘务员的日常业余技术学习,每周不得少于2 ̄3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学习内容要适应运输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机务段教育室,要经常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岗位练功活动,举行各种形式的技术表演赛,定期选拔技术能手,做到学用结合,力求实效,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

工作条件

  第91条 各级领导应关心机车乘务员的实际工作条件,蒸汽机车应安装推煤机,实行加煤机和人工联合焚火;机务段应有擦车设备,以减轻笨重的体力劳动;认真解决防寒、防暑降温、隧道排烟和内燃、电力机车的防震、防噪音等问题;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92条 机车乘务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次连续工作时间标准(包括出、退勤工作时间,以下同),客运列车一般不超过8h,货运列车一般不超过10h。机车乘务员的便乘时间,不计入连续工作时间内(随货运列车或无卧铺客运列车便乘时除外)。
  二、全月工作时间按180h掌握(包括乘务工作时间和参加机车检修工作的时间)。
  三、在本段休息时间不应少于16h。
  四、外段调休时间不得少于5h(其时间的计算为到达公寓签到休息至叫班时止,以下同);在外段驻班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0h;轮乘制外段换班继乘休息时间不得少于8h。
  五、实行轮乘制的机车乘务员每月应有1~2次48~72h的大休班时间。


  第93条 机车乘务员凭便乘证和司机报单便乘(中途站换班便乘时,凭调度命令)。客运列车应按规定提供便乘铺位和乘务餐。


  第94条 乘务员公寓要昼夜保证机车乘务员(包括回送机车乘务员)和机务添乘人员的住宿,及时供应热饭、热菜和开水。乘务员公寓应设置条件良好的浴室、洗衣、烘衣、更衣箱、取暖、防暑降温等设备以及学习室、文娱室等设施。机车乘务员要遵守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公寓工作人员的劳动,爱护公寓设施、设备,做好共管共建文明公寓工作。


  第95条 给水站给水、清灰人员,应负责机车给水、清灰、挖煤等工作,并提供机车乘务员饮用开水。


  第96条 机车乘务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对健康状况确实不宜担任乘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其职务。

第六章 机务段运用车间

基本任务

  第97条 机务段运用车间是机车运用工作的基层组织。其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命令、指示和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按日计划机车周转图供应质量良好的机车;编制乘务员乘务作业标准和担当区段的司机操纵示意图;参加编制机车小(洗)修和辅修计划;制定、执行机车检查、操纵、给油等作业程序和安全、保养、节约措施;负责机车乘务员的管理和教育,开展岗位练兵,抓好技术培训与技术考核;学习推广“毛泽东号”、“朱德号”、“周恩来号”机车组和其它先进班组的经验,开展安全正点、平稳操纵,高质量、低消耗、优质服务劳动竞赛,落实职工教育计划,培养造就一批思想、作风、技术全面过硬的职工队伍。

体制与分工

  第98条 运用车间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及运用、安全、机车保养等专职技术人员。
  运用车间主任负责领导运用车间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按职责分工协助主任工作,其主要职责依照本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99条 运用车间设运用工程师若干名,在运用主任领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正确查定、上报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有关资料;负责新运行图实行前后的准备、布置和执行情况的总结;按时提出年度机车运用计划指标建议;参加编制机车小(洗)修和辅修计划,并督促实现;参加机车牵引试验,编制列车操纵示意图及乘务员一次乘务作业程序;抓好旅客列车安全正点,平稳操纵;参加编制机务段(折返段)运转作业管理细则;按时分析机车运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填报有关资料台帐和表报。


  第100条 机车队是机务安全、正点、机车保养和节约的基层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机车组(班)进行添乘指导,督促、检查机车乘务员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正点运输。指导司机的添乘时间不应少于工作日的80%。
  二、带领机车乘务员开展岗位练功;总结推广安全、保养、节约和平稳操纵等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机车乘务员的政治素质和技术业务水平。
  三、抽查乘务员参加机车小(洗)修、辅修作业情况,督促、指导机车乘务员按作业程序检查和保养机车,确保运用机车质量良好。
  四、组织发动机车乘务员参加各种劳动竞赛活动,按时向车间汇报各机车组(班)的工作情况,并进行评比。
  五、向车间提出分管机车乘务员的提职、任免和奖惩意见。
  六、参加对本队机车乘务员的提职考试和技术考核。


  第101条 机车队设队长1~2名,指导司机若干名。实行包乘制的机车队,每队管理30~35台机车,按每人分管5~7台机车设指导司机一名;实行轮乘制的机车队每队管理90~120个乘务机班,按每人分管15~20个乘务机班设指导司机1名。
  机车队原则上按担当区段设置,运输任务繁忙的区段,可按两个及其以上设置机车队。


  第102条 机车队长、指导司机,应选拔政治思想好、技术业务水平高、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优秀司机担任,并应享受与机车司机同等的劳动保护、岗位津贴等待遇。


  第103条 为了加强对机车日常保养的管理和指导,机务段应设置机车保养组,在运用主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有部、局备机车的机务段要建立机车储备保养组。


  第104条 机车保养组由主管机车保养的车间副主任任组长,其定员由铁路局根据机型、支配机车台数和乘务方式确定。


  第105条 机车保养组设机车保养工程师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机车乘务员,认真执行机车保养的有关规程、规则和规定,不断完善机车保养负责制度;根据季节和油脂变化及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及时采取加强机车保养的措施;参加机车小(洗)修和春、秋季机车质量鉴定,组织机车保养质量评比;参加机破、临修分析,总结经验,摸索规律,提出改进机车保养工作的建议;经常检查地勤组的工作,搞好轮乘制机车的维护和保养;建立健全机车保养台帐,配合检修部门,对机车进行有计划的整修,不断提高机车质量。


  第106条 实行长交路、轮乘制的机务段,机车检查、维修工作的主要部分由地勤车间或地勤组承担,地勤车间或地勤组原则上实行“修、检合一”体制。地勤车间(组)由日勤制和轮班制组成,日勤制地勤负责机车中、小修和辅修的交接和保养工作;轮班制地勤负责日常运用机车的检查、行修和保养工作。地勤车间(组)的定员和工作制度,以及跨段轮乘区段断乘站的设置和工作制度由铁路局制定。


  第107条 为了保证机车整备工作的安全和正点,机务段(折返段)的整备设备应满足列车运行图的需要,并根据设备条件,制定相应的“运转作业管理细则”,报铁路分局批准后实行。

第七章 机车调度

基本任务

  第108条 为了组织实现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转图,指挥日常机车运用工作,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和机务段应分别设置机车调度室。


  第109条 机车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正确编制日(班)计划机车周转图,并组织实施。
  二、与行车调度员密切配合,组织均衡开车,保证各分界口的机车供应。
  三、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提高机车运用效率。
  四、及时正确地处理日常运输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安全正点。发生行车事故和重点列车运行晚点,要及时查明情况,并逐级上报。
  五、正确填记各种表报和台帐。
  六、掌握回送机车动态及备用、封存机车的加入与解除。
  七、加强与行车调度之间的联系,严格掌握机车乘务员按规定时间叫班,防止列车晚点和乘务员超劳。
  八、经常深入现场、添乘机车、熟悉情况,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指挥水平。

组织领导

  第110条 机车调度工作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机务段四级管理,分别由铁道部机务局、铁路局机务处、铁路分局机务科、机务段运用车间领导,铁道部机车调度室设副处职的调度主任;铁路局、铁路分局机车调度分别设科或副科职的调度主任;机务段机车调度室主任由运用车间副主任兼任。


  第111条 各级机车调度实行逐级负责制,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指挥;机车乘务员及机务行车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机车调度的指挥。

人员配备

  第112条 铁道部机车调度设主任、机车调度分析员和机车调度员;铁路局、分局机车调度室设主任、副主任及主任机车调度员、机车调度员;机务段机车调度室设主任机车调度员、机车调度员。各级机车调度的班制,应根据行车调度班制确定。


  第113条 各级机车调度员应从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优锯司机中选拔,或由现职调度员中逐级选拔。新任用的机车调度员必须经过机车调度专业知识的培训。
  各级机车调度员的任命和调离,必须征得同级机务部门的同意。

机车调度室的设备

  第114条 各级机车调度室应配置下列设备:
  一、良好的通信、照明、取暖、降温设备和与行车有关的直通电话、录音电话等。
  二、各级机车调度室应备有下列文件:
  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运用规程》、《铁路机车调度工作规则》、《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机车操作规程》、《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和各种机车的检修规程以及与行车有关的规章、命令、文件、电报等。
  2.列车运行图、列车时刻表、机车周转图及有关技术资料。
  3.管内机务段、折返段、车站平面示意图,列车操纵示意图,救援列车编制和停放位置等。
  4.常用的技术业务参考书籍。
  三、各级机车调度的微机联网系统及传真设备等。
  四、机车动态牌,安全成绩和机车运用指标完成情况显示板,机车运用计划公布板,机车乘务员名牌及动态板等。

机车调度命令


  第115条 各级机车调度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分别代表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发布调度命令:
  1.机车的配属、调拨、出(退)租、助勤、回送、过段及报废。
  2.机车代固,部、局、段备用及封存机车的加入与解除。
  3.救援列车的出动、调动及使用救援轨道起重机做非救援工作。
  4.布置日(班)机车运用计划。
  5.发布事故通报。
  6,根据领导指示,布置其它有关机车运用工作事宜。


  第116条 机车调度命令下达之前,应充分了解现场实际情况,作出合理、正确的判断。各级机车调度之间的命令传递,必须直接授受,并履行复诵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117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实行。前发铁机〔1980〕700号文件即行废止。铁路局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118条 本规程中凡有铁路局字样的均包括(集团)公司,凡有铁路分局字样的均包括(集团)公司下属的总公司

  第119条 本规程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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