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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05-02 生效日期: 2002-05-02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卫生行业管理,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证》)。现将发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与原则
   (一)除下列三类机构外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均应申办《分类代码证》。这三类机构是:1、卫生行政机关;2、军队编制内卫生机构;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所属卫生机构。教育部门登记注册的高中等医学院校、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属发证范围之内。
   (二)发证原则:1、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机构数发放《分类代码证》;2、其他卫生机构只要提供法人单位登记证书(分别由民政、工商行政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发放),均应发放《分类代码证》。

  二、发证机关
   (一)《分类代码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具体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承担。
   (二)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计人员负责收集《分类代码证》申报表、编制代码、审核代码质量、发放证书、办理代码变更手续等,具体分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办证程序
   (三)各级各类卫生机构(组织)依据属地原则向本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分类代码证》,并递交以下材料:1、《分类代码证》申报表;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血站提供《血站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中心血库提供《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复印件,单采血浆站提供《单采血浆许可证》复印件;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团提供民政、工商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分类代码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过期后继续开业(执业)的卫生机构或更换组织机构代码的卫生机构须重新办理《分类代码证》。
   (三)卫生机构(组织)发生更名、合并、分离、迁址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分类代码证》,办理代码变更手续。
   (四)卫生机构依法注销、撤销时,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代码证。
   (五)申报表和证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六)证书由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证书上的“登记号”由10位数字组成,格式为“XXXXXX-XXXX”。前六位数字表示发证年(XX)、月(XX)和日(XX),后四位数字按发证顺序填写。

  四、编制代码
   (一)编制代码要严格执行《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WS218-2002)。
   (二)以下卫生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由卫生行政部门赋予:
   1.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非独立法人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2.非独立法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三)对于尚未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规模较小的独立法人医疗机构(指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村卫生室),可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其临时组织机构代码(编码范围一律在PDY00001- PDY99999之内)。一旦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临时代码取消并作废。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未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机构分类管理代码为“9”。

  五、建立《分类代码数据库》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地区《分类代码数据库》,卫生部建立全国《分类代码数据库》。

  六、时间安排
   (一)2002年6月底以前完成卫生机构申报工作;
   (二)2002年7-8月完成所有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编制、录入和审核工作;
   (三)2002年9-10月建立省级、地区级、县级《分类代码数据库》;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02年10月底以前将本地区《分类代码数据库》以光盘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卫生部拟于2002年11月底以前建立全国《分类代码数据库》。
   (五)2002年11月底以前完成所有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发放工作。

附件1: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
                 申报表
          申领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
          申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申领日期:年_____月_____日
  此页由申领单位填写:
┌──────────────────────────────────────┐
│1.1 组织机构代码  □□□□□□□□-□                   │
│1.2 机构名称(全称):                            │
├──────────────────────────────────────┤
│2.0 机构属性代码:                             │
│2.1 经济类型代码    □□                        │
│ 11国有全资     12集体全资  13股份合作 14联营            │
│ 16股份有限公司   17私有    19其他内资 21内地和港澳台合资      │
│ 22内地和港澳台合作 31中外合资  32中外合作 90其他            │
│2.2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                    │
│2.3 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                          │
│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营利性医疗机构9其他卫生机构            │
├──────────────────────────────────────┤
│3.0 通讯联系:                               │
│3.1  地 址:                               │
│3.2  邮政编码      □□□□□□                   │
│3.3  电话号码(总机/查询台) □□□□(区号)-□□□□□□□□        │
│3.4  单位电子邮箱(E-mail):                        │
├──────────────────────────────────────┤
│3.5  单位网站域名:                            │
├──────────────────────────────────────┤
│4.1 单位开业/成立时间:  □□□□年                    │
│4.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4.3 注册资金(万元):  □□□□□                     │
├──────────────────────────────────────┤
│5.1 登记批准机构:                             │
│5.2 批准文号或注册号:                           │
├──────────────────────────────────────┤
│6.0 设置/主办单位  □                           │
│ 1政府    2企业   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其他 社会组织  6个人  │
├──────────────────────────────────────┤
│7.0 政府办卫生机构隶属关系 □                       │
│ 1中央属            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            │
│ 3省辖市(地区、州、直辖市区)属    4县级市、省辖市区属          │
│ 5县(旗)属     6街道属     7镇属       8乡属       │
├──────────────────────────────────────┤
│8.0 下设直属分站(院、所)个数 □□                     │
│8.1  其中:社区卫生服务站个数  □□                   │
└──────────────────────────────────────┘
  此页由发证机关填写:
┌──────────────────────────────────────┐
│1 卫生机构分类代码:                            │
│ □□□□□□□□-□ □□□□□□ □□ □□□□□             │
│2 办证日期: □□□□年□□月□□日                    │
│ 作废日期: □□□□年□□月□□日                    │
│3 经办人(签字):                              │
│4 录入人(签字):                               │
└──────────────────────────────────────┘
  申领单位代码变更记录
┏━━━┯━━━━┯━━━┯━━━┯━━━━━━┯━━━━┓
┃ 序号 │变更内容│旧代码│新代码│经办人(签字)│变更日期┃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代码证废止登记
┌────────────────────────────┐
│ 1 注销、撤销原因:                  │
├────────────────────────────┤
│ 2 批 准 机 关:                  │
├────────────────────────────┤
│ 3 交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4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一、填报单位:
   申办《分类代码证》的所有卫生机构(组织)统一填报本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
  已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组织),按证书上9位代码填写(有关部门也称为法人代码)。未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此项由发证机关填写。
  三、经济类型代码:
  1.国有全资:不包括联营中的国有联营。
  2.集体全资:不包括股份合作、联营中的集体联营。
  3.股份合作:以合作制为基础,由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   与按股分红的机构。
  4.联营:包括国有联营、集体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其他联营。
  5.私有:包括私人独资、私人合伙、私营股份、个体经营和其他私有。
  6.内地和港澳台合资、内地和港澳台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一般为外经贸部和卫生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
  7.村卫生室的经济类型:“村办”填写“12”(集体全资);“乡卫生院设点”按乡卫生院经济性质填写相应经济类型;“联合办”填写“14”(联营);“私人办”填写“17”(私有);“其他”填写“19”(其他内资)。
  四、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由发证机关填写。
  五、单位开业/成立时间:
  填写最早开业时间或批准成立时间。此项不要求筹建单位填写。
  六、登记批准机构:
  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填写卫生行政部门;其他卫生机构分别填写领取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
  七、批准文号或注册号:
  医疗机构填写批准成立文件的文号,其他卫生机构分别填写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上的登记号。
  八、设置/主办单位
  1.政府:指各级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保健、社区卫生、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医学科研与教育(包括高等院校附属医院  、政府举办卫生机构下设独立的分支机构)。
  2.其他社会组织:包括联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等卫生机构。
  九、卫生机构分类代码:
  卫生机构分类代码共22位代码,依次为组织机构代码(9位)、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
  十、办证日期和作废日期:
  办证日期填写颁发代码证日期,作废日期从办证日期顺延5年。
  十一、变更内容:
  填写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十二、批准机关:
  指批准申报单位注销或依法撤销的机关。
附件3:    关于建立《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数据库》的说明
  为保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顺利建立《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数据库》(以下简称《代码数据库》),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建立《代码数据库》
  1.《代码数据库》由《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库》(卫统1表填报范围)、《诊所分类代码数据库》(卫统6表填报范围)和《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库》三个数据库组成。
  2.数据库结构:卫生部编制的《卫生统计系统》程序规定了数据库标准结构,包括字段名称、上报文件名称及标准格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
  3.数据库设有“CODES”字段(由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组成),用于标识同一卫生机构、机构排序、《代码数据库》和各年报数据库之间关联;设有“MARK”字段,用于标识卫生机构新增、撤销(注销)以及代码变更情况字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除这两个字段,不允许改动数据。
  4.数据库录入要求:
  ①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卫统6表格式录入申报表主要内容,建立《诊所分类代码数据库》;
  ②村卫生室按照“卫统7表”格式录入申报表主要内容,建立《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库》;
  ③其他卫生机构(组织)按照“卫统1表”格式录入申报表全部内容(不要求录入“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其他指标不得遗漏),建立《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库》。
  5.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本地区《代码数据库》(即县级、地级、省级《代码数据库》),卫生部建立全国《代码数据库》。
  二、上报时间及报送内容:
  1.卫生部拟于2002年11月底前建立全国《代码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于2002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库》、《诊所分类代码数据库》(不要求报送《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库》)以光盘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2.为保证《代码数据库》质量,省级、地区级、县级《代码数据库》上报时间、报送内容以及建库顺序(指县→地区→省,或省→地区→县)由各地区自行确定。
  三、数据库更新维护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随时更新维护本县(区)《代码数据库》,并将新增、注销(撤销)卫生机构以及卫生机构代码变更情况及时上报地级卫生行政部门。
   2.省级《代码数据库》更新频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确定。全国《代码数据库》每年更新维护一次。
  四、质量监控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代码数据库》质量监控制度,保证代码数据库质量。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编码错误,要及时更正错误代码并通知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修改。
   3.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代码数据库》之前,必须执行程序“审核”功能,审核无误后,方能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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