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卫生行业管理,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证》)。现将发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与原则
(一)除下列三类机构外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均应申办《分类代码证》。这三类机构是:1、卫生行政机关;2、军队编制内卫生机构;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所属卫生机构。教育部门登记注册的高中等医学院校、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属发证范围之内。
(二)发证原则:1、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机构数发放《分类代码证》;2、其他卫生机构只要提供法人单位登记证书(分别由民政、工商行政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发放),均应发放《分类代码证》。
二、发证机关
(一)《分类代码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具体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承担。
(二)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计人员负责收集《分类代码证》申报表、编制代码、审核代码质量、发放证书、办理代码变更手续等,具体分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办证程序
(三)各级各类卫生机构(组织)依据属地原则向本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分类代码证》,并递交以下材料:1、《分类代码证》申报表;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血站提供《血站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中心血库提供《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复印件,单采血浆站提供《单采血浆许可证》复印件;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团提供民政、工商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分类代码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过期后继续开业(执业)的卫生机构或更换组织机构代码的卫生机构须重新办理《分类代码证》。
(三)卫生机构(组织)发生更名、合并、分离、迁址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分类代码证》,办理代码变更手续。
(四)卫生机构依法注销、撤销时,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代码证。
(五)申报表和证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六)证书由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证书上的“登记号”由10位数字组成,格式为“XXXXXX-XXXX”。前六位数字表示发证年(XX)、月(XX)和日(XX),后四位数字按发证顺序填写。
四、编制代码
(一)编制代码要严格执行《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WS218-2002)。
(二)以下卫生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由卫生行政部门赋予:
1.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非独立法人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2.非独立法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三)对于尚未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规模较小的独立法人医疗机构(指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村卫生室),可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其临时组织机构代码(编码范围一律在PDY00001- PDY99999之内)。一旦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临时代码取消并作废。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未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机构分类管理代码为“9”。
五、建立《分类代码数据库》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地区《分类代码数据库》,卫生部建立全国《分类代码数据库》。
六、时间安排
(一)2002年6月底以前完成卫生机构申报工作;
(二)2002年7-8月完成所有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编制、录入和审核工作;
(三)2002年9-10月建立省级、地区级、县级《分类代码数据库》;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02年10月底以前将本地区《分类代码数据库》以光盘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卫生部拟于2002年11月底以前建立全国《分类代码数据库》。
(五)2002年11月底以前完成所有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发放工作。
附件1: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
申报表
申领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
申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申领日期:年_____月_____日
此页由申领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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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组织机构代码 □□□□□□□□-□ │
│1.2 机构名称(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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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机构属性代码: │
│2.1 经济类型代码 □□ │
│ 11国有全资 12集体全资 13股份合作 14联营 │
│ 16股份有限公司 17私有 19其他内资 21内地和港澳台合资 │
│ 22内地和港澳台合作 31中外合资 32中外合作 90其他 │
│2.2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 │
│2.3 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 │
│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营利性医疗机构9其他卫生机构 │
├──────────────────────────────────────┤
│3.0 通讯联系: │
│3.1 地 址: │
│3.2 邮政编码 □□□□□□ │
│3.3 电话号码(总机/查询台) □□□□(区号)-□□□□□□□□ │
│3.4 单位电子邮箱(E-mail): │
├──────────────────────────────────────┤
│3.5 单位网站域名: │
├──────────────────────────────────────┤
│4.1 单位开业/成立时间: □□□□年 │
│4.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4.3 注册资金(万元): □□□□□ │
├──────────────────────────────────────┤
│5.1 登记批准机构: │
│5.2 批准文号或注册号: │
├──────────────────────────────────────┤
│6.0 设置/主办单位 □ │
│ 1政府 2企业 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其他 社会组织 6个人 │
├──────────────────────────────────────┤
│7.0 政府办卫生机构隶属关系 □ │
│ 1中央属 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 │
│ 3省辖市(地区、州、直辖市区)属 4县级市、省辖市区属 │
│ 5县(旗)属 6街道属 7镇属 8乡属 │
├──────────────────────────────────────┤
│8.0 下设直属分站(院、所)个数 □□ │
│8.1 其中:社区卫生服务站个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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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由发证机关填写:
┌──────────────────────────────────────┐
│1 卫生机构分类代码: │
│ □□□□□□□□-□ □□□□□□ □□ □□□□□ │
│2 办证日期: □□□□年□□月□□日 │
│ 作废日期: □□□□年□□月□□日 │
│3 经办人(签字): │
│4 录入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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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单位代码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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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变更内容│旧代码│新代码│经办人(签字)│变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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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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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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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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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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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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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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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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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证废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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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注销、撤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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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批 准 机 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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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交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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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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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填报单位:
申办《分类代码证》的所有卫生机构(组织)统一填报本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
已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组织),按证书上9位代码填写(有关部门也称为法人代码)。未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此项由发证机关填写。
三、经济类型代码:
1.国有全资:不包括联营中的国有联营。
2.集体全资:不包括股份合作、联营中的集体联营。
3.股份合作:以合作制为基础,由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 与按股分红的机构。
4.联营:包括国有联营、集体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其他联营。
5.私有:包括私人独资、私人合伙、私营股份、个体经营和其他私有。
6.内地和港澳台合资、内地和港澳台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一般为外经贸部和卫生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
7.村卫生室的经济类型:“村办”填写“12”(集体全资);“乡卫生院设点”按乡卫生院经济性质填写相应经济类型;“联合办”填写“14”(联营);“私人办”填写“17”(私有);“其他”填写“19”(其他内资)。
四、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由发证机关填写。
五、单位开业/成立时间:
填写最早开业时间或批准成立时间。此项不要求筹建单位填写。
六、登记批准机构:
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填写卫生行政部门;其他卫生机构分别填写领取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
七、批准文号或注册号:
医疗机构填写批准成立文件的文号,其他卫生机构分别填写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上的登记号。
八、设置/主办单位
1.政府:指各级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保健、社区卫生、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医学科研与教育(包括高等院校附属医院 、政府举办卫生机构下设独立的分支机构)。
2.其他社会组织:包括联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等卫生机构。
九、卫生机构分类代码:
卫生机构分类代码共22位代码,依次为组织机构代码(9位)、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
十、办证日期和作废日期:
办证日期填写颁发代码证日期,作废日期从办证日期顺延5年。
十一、变更内容:
填写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十二、批准机关:
指批准申报单位注销或依法撤销的机关。
附件3: 关于建立《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数据库》的说明
为保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顺利建立《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数据库》(以下简称《代码数据库》),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建立《代码数据库》
1.《代码数据库》由《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库》(卫统1表填报范围)、《诊所分类代码数据库》(卫统6表填报范围)和《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库》三个数据库组成。
2.数据库结构:卫生部编制的《卫生统计系统》程序规定了数据库标准结构,包括字段名称、上报文件名称及标准格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
3.数据库设有“CODES”字段(由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组成),用于标识同一卫生机构、机构排序、《代码数据库》和各年报数据库之间关联;设有“MARK”字段,用于标识卫生机构新增、撤销(注销)以及代码变更情况字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除这两个字段,不允许改动数据。
4.数据库录入要求:
①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卫统6表格式录入申报表主要内容,建立《诊所分类代码数据库》;
②村卫生室按照“卫统7表”格式录入申报表主要内容,建立《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库》;
③其他卫生机构(组织)按照“卫统1表”格式录入申报表全部内容(不要求录入“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其他指标不得遗漏),建立《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库》。
5.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本地区《代码数据库》(即县级、地级、省级《代码数据库》),卫生部建立全国《代码数据库》。
二、上报时间及报送内容:
1.卫生部拟于2002年11月底前建立全国《代码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于2002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库》、《诊所分类代码数据库》(不要求报送《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库》)以光盘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2.为保证《代码数据库》质量,省级、地区级、县级《代码数据库》上报时间、报送内容以及建库顺序(指县→地区→省,或省→地区→县)由各地区自行确定。
三、数据库更新维护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随时更新维护本县(区)《代码数据库》,并将新增、注销(撤销)卫生机构以及卫生机构代码变更情况及时上报地级卫生行政部门。
2.省级《代码数据库》更新频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确定。全国《代码数据库》每年更新维护一次。
四、质量监控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代码数据库》质量监控制度,保证代码数据库质量。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编码错误,要及时更正错误代码并通知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修改。
3.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代码数据库》之前,必须执行程序“审核”功能,审核无误后,方能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