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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3 生效日期: 2001-02-20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检[2001]41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是全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单位。检查内容:
  (一)物业管理企业或单位有无擅自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行为;
  (二)物业管理收费有无超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的行为;
  (三)物业管理服务中是否存在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行为;
  (四)物业管理小区机动车存车收费是否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有无超标准收费行为;
  (五)价格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时限
  此次专项检查,自2001年2月20日开始至4月20日结束。检查时限为200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检查分工
  各区、县物价局按物业管理小区所在行政区域进行检查。市物价局将派检查组抽查和复查。市物价局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

  四、检查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
  (四)《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1997]18号);
  (五)《关于天津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小区机动车存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0]262号)。

  五、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物价局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好此次专项检查。
  (二)价格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秉公办案,廉洁自律。
  (三)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四)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乱收费行为和阻挠检查工作的,要及时汇报。必要时,给予公开曝光。
  (五)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区、县物价局要于4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上报市物价检查所。

附件:市物价局检查单位名单
  1.天津市金厦房地产联合公司
  2.天津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天津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5.天津市弘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天津市昌瑞物业管理中心
  7.天津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8.天津市华通物业管理中心
  9.天津市冶金工业总公司职工住宅合作社
  10.天津市天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1.天津市金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2.天津市华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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