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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塘沽区医疗机构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8 生效日期: 2001-02-10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工[2001]37号
  塘沽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塘沽区医疗机构联合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核定招标采购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和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凡参加塘沽区医疗机构联合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按我局核定的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为鼓励开展竞争,塘沽区其他医疗单位亦可参照执行。
  二、中标药品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按中标价格履行合同。
  三、市物价局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医疗单位可低于最零售价格执行,但不得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药品。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药品价格的监督和检查,对招标采购和中标药品价格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
  上述规定及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自2001年2月10日起执行。
附:塘沽区医疗机构中标药品最零售价格表
  塘沽区医疗机构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元
  单位  企业  售价格
    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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