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体财字[2006]382号
办公厅,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6-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6]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关于2006-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6]14号)要求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6-2007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厂(名单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要求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京内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车辆的维修,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实行定点采购制度。
有下列情况可到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在京外地区发生故障的车辆;定点维修厂无能力维修并出具书面证明,经采购中心审核同意的车辆;经采购中心审核同意的其它特殊情况维修的车辆。
单位内部设有汽车维修企业或专门维修人员的,可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内部汽车维修申报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备案的,可以不超过同类定点维修厂维修价格维修本单位的车辆。
二、定点维修期限
本次确定的定点维修厂服务有效期为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维修厂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服务承诺书》(附件3)的承诺和规定的维修价格、质量保修期,为各单位提供车辆的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
三、定点维修程序
(一)在定点范围内自行择优选择维修厂。各单位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以下简称采购网),查询各定点维修厂主修车型、维修价格、服务承诺、地理位置等信息,根据本单位所处地理位置及车型等实际情况,选择维修厂。
(二)单位身份的确认。为了使定点维修厂提供更快捷的服务,各单位在送修车辆时,应向定点维修厂提供车辆行驶登记证件,作为送修车辆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证明,如果定点维修厂对单位身份有异议,由维修厂与采购中心联系确认。
(三)维修项目的明确。维修厂要在维修前将维修项目初步诊断告知送修各单位并经同意,如维修过程中实际维修项目与初诊项目出入较大时,维修厂应及时征求送修单位意见并经同意后方进行新增项目维修。
(四)验收与结算。车辆维修后,由维修厂(含经批准的单位内部汽修企业,以下同)出具维修合格证并在采购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附件4,以下称验收单),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定点维修厂下载打印,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结算,修车单位应将验收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账,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各单位可登录采购网核对本单位验收单的真伪,具体方法是:登录采购网首页,找到“核对验收单真伪”图标,单击该图标,进入到查询验收单页面,输入验收单号和验收单维修金额,单击“查询”按钮,即能核对该验收单真伪。
四、定点采购价格
(一)采购网上公布的定点维修厂备案维修价格为采购核算基准价,各维修厂维修工时费、零配件价格的优惠率(加价率)、定点维修价格也在网上公开,各单位可根据拟维修车型自行在网上比较、选择维修厂。
(二)采购价格为税后价格,包含了服务费用,除特别说明外,采购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
(三)定点有效期内,特约维修类维修厂工时费、零配件价格随着整车厂家下调要及时下浮调整,同时维修厂要将调整价格报采购中心审核。
(四)在维修厂资质、维修车型和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各单位发现定点维修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或定点维修厂承诺价格时,若各单位承诺对维修服务、维修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则可以在定点以外的其他维修厂进行维修。但各单位应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并附有关维修厂的报价文件及维修清单。
五、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定点维修厂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与服务,在维修过程中,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附件5)和《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服务承诺书》及网上公布的维修价格等,对其维修质量、价格和服务等进行监督,定点维修厂有下列行为的,可填写《定点维修服务投诉表》(附件6),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进行投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各单位车辆维修业务;
(二)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
(三)车辆维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四)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费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
采购中心收到传真后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单位。情节严重的,采购中心将按合同规定追究定点维修厂的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维修厂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维修厂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为方便各单位了解定点维修厂的详细信息,我们在采购网上公布定点维修厂基本情况、联络方式、主修车型、维修价格、质量保修期、服务承诺、地理位置等供查询,如定点维修厂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要将本通知转发到基层各单位并监督其开展定点采购工作(本通知可从采购网下载)。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二处反映。
网络服务电话:83083574、83083543、83083584
服务监督:83084976、83084977
传真:83084974
由于定点维修厂、车型和维修项目数量过多,维修价格表不便于纸制印发,因此,维修价格在采购网上公布,文件中未附。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厂名单
类型 |
主修车型 |
定点维修厂名称 |
联系人 |
值班电话 |
传真 |
地址 |
汽 车 生 产 厂 特 约 、 授 权 维 修 |
奥迪系列车型(含进口奥迪系列) |
北京中润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高福慧 |
13911321903 |
63423877 |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99号 |
北京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陈广君 |
13701257679 |
65731238 |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甲45号 | ||
国兴汽车服务中心 |
贾庆章 |
13501388813 |
83666986 |
北京市丰台区西五里店178号 | ||
北京寰宇恒通汽车有限公司 |
王海彬 |
13311365343 |
88854587 |
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11号 | ||
北京首汽腾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范双玉 |
13910861802 |
68710767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甲5号 | ||
北京百得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于? 龙 |
13311293281 |
67879992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北路1号-甲1号楼 | ||
一汽大众系列车型(奥迪系列除外,含进口大众系列) |
北京拓展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
曹根茂 |
13910291126 |
87304219 |
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 | |
北京汽车修理公司一厂 |
郭建峰 |
13311318759 |
62929819 |
北京市朝阳区德外双泉堡花虎沟2号 | ||
人民日报社汽车修理厂分厂 |
王 岩 |
13661361832 |
67782571 |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平乐园甲5号 | ||
上海大众系列车型(含进口大众系列) |
北京页川上海大众汽车销售维修中心 |
于小永 |
13683695039 |
67666650 |
朝阳区成寿寺路133号 | |
北京国服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张? 健 |
13501215994 |
62954904 |
海淀区学清路11号 |
汽 车 生 产 厂 特 约 、 授 权 维 修 |
上海大众系列车型(含进口大众系列) |
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六厂 |
黄 维 |
13311578721 |
65817357 |
北京市朝阳区郎家园汽修六厂 |
北京首汽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
马? 健 |
13601258752 |
68414016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5号 | ||
人民日报社汽车修理厂分厂 |
王 岩 |
13661361832 |
67782571 |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平乐园甲5号 | ||
上海通用系列车型(含进口通用系列) |
北京加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匡林 |
13801276898 |
88211176 |
丰台区西四环中路83号 | |
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六厂 |
黄? 维 |
13911128035 |
65817357 |
北京市朝阳区郎家园汽修六厂 | ||
一汽轿车系列及奥迪100、奥迪200车型 |
北京汽车修理公司一厂 |
郭建峰 |
13311318759 |
62929819 |
北京市朝阳区德外双泉堡花虎沟2号 | |
北京首汽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
马健 |
13601258752 |
68414016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5号 | ||
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刘士勇 |
13661321630 |
64977846 |
朝阳区大屯路238号 | ||
东风日产系列车型(含进口日产系列) |
北京汇京鸿运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张 清 |
13331112948 |
63897290 |
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46号 | |
北京首汽风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周跃 |
13910738073 |
64631621 |
朝阳区亮马桥路25号 | ||
北京华泰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刘向龙 |
13910971149 |
88466180 |
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2号 | ||
一汽丰田系列车型(含进口丰田系列) |
北京苹果园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田立春 |
13681376479 |
68829886 |
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75号 | |
北京三元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中心 |
王世华 |
13331160515 |
64650013 |
朝阳区左家庄路2号 | ||
北京奥德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宋丹昱 |
13911814498 |
83523178 |
丰台区南三环西路39号 | ||
汽车 生产 厂特 约、 授权维修 |
广州本田系列车型(含东风本田和进口本田) |
北京中汽京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沈宏超 |
13381076939 |
63860145 |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39号 |
北京博瑞翔宸汽车销售中心 |
屈岩 |
13331160376 |
67621454 |
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路48号 | ||
金杯中华系列车型 |
北京汽车修理公司三厂 |
赵伟奇 |
13331160307 |
67621454 |
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路48号 | |
北京汽车修理公司一厂 |
郭建峰 |
13311318759 |
62929819 |
朝阳区德外双泉堡花虎沟2号 | ||
北京一凡海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于长力 |
13901182312 |
82411155 |
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1号 | ||
综 合 维 修 |
金龙、黄海、太湖、沈飞、北方尼奥普兰系列大客车及其他厂牌大客车 |
北京3401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赵? 军 |
13901087392 |
67575165 |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75号 |
北京汽车修理公司一厂 |
郭建峰 |
13311318759 |
62929819 |
朝阳区德外双泉堡花虎沟2号 | ||
北京首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修理厂 |
张 斌 |
13611100551 |
64364808 |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号 | ||
北京吉普、长丰猎豹、华泰现代特拉卡系列越野车及其他厂牌越野车 |
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六厂 |
黄 维 |
13311578721 |
65817357 |
北京市朝阳区郎家园汽修六厂 | |
北京腾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张文义 |
13910886542 |
88459528 |
海淀区杏石口路15号 | ||
北京3401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王 安 |
13801101122 |
83600813 |
北京市丰台区桥南八庄子123号 | ||
承修以上主修车型以外的各种轿车、面包车 |
联合汽车出租公司汽车修理厂 |
王占木 |
13910060539 |
64361300 |
朝阳区蒋台西路5号 | |
北京海淀东升六道口汽车修理厂 |
方军 |
13301220500 |
62958599 |
海淀区双清路3号 | ||
综 合 维 修 |
承修以上主修车型以外的各种轿车、面包车 |
国兴汽车服务中心 |
贾庆章 |
13501388813 |
83666986 |
北京市丰台区西五里店178号 |
北京腾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张文义 |
13910886542 |
88459528 |
海淀区杏石口路15号 | ||
北京丰顺路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邢占明 |
13801072680 |
63804287 |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西局) | ||
北京市海淀新华汽车维修站 |
张宁 |
13901285755 |
88440540 |
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西路乙43号 | ||
北京天木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
王 春 |
13381007952 |
67303484 |
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燕窝村 | ||
北京市民政维修服务中心 |
万宏光 |
13801270330 |
62568132一8 |
北京市海淀区福缘门一号 | ||
北京中美金车银港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王善辉 |
13910842634 |
51627706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座27层 | ||
北京市迅捷汽车修理厂 |
齐 勇 |
13141312911 |
62851624 |
北京市海淀区西苑100号 |
2. 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内部汽车维修申报表
维修企业名称 |
|
成立日期 |
| ||||||||||
经 营 地 址 |
|
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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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资 金 |
|
电? 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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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电 话 |
| ||||||||||
总 经 理 |
|
电 话 |
| ||||||||||
主管单位名称 |
| ||||||||||||
资 质 等 级 |
|
信 用 等 级 |
| ||||||||||
厂区占地面积 |
|
厂房面积 |
|
停车场面积 |
| ||||||||
维 修 范 围 |
| ||||||||||||
单位员工概况 |
合计 人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技 师 | ||||||||
人 |
人 |
人 |
人 | ||||||||||
维修本单位 车型、数量 |
| ||||||||||||
主管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 日 | ||||||||||||
采购中心意见 |
| ||||||||||||
备注 |
内部非法人企业或专门人员可按实际情况填报 |
3. 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服务承诺书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招标编号为:GC-FG060050 )要求,我方作为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在定点维修服务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各项管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自觉维护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中心)的利益,树立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企业良好形象。
二、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的全部条款和规定,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圆满完成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车辆的维修与保养工作,确保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三、实行明码标价,优惠公开。我方将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悬挂由采购中心统一监制的'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企业'的标牌和意见箱(费用由我方支付),并在公司内明显位置公示:计价公式、中标的汽车维修收费报价、服务承诺、确保维修收费、质量、服务的监督管理办法等并提供《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时定额》供送修单位查询,以便采购单位监督。汽车维修计价公式为:维修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零配件进货价×(1+加价率)。严格按照我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收取维修工时费和维修零配件费,自觉遵守价格优惠和质量保修期的承诺;如价格有调整时,保证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购中心,收费标准以中标报价为价格上限。保证在与同类企业竞争中,不使用恶意竞价等非正当手段。
四、所采用的零部件、零配件等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维修时,重在修理,以节省支出;确需更换零配件时,使用合格产品或正品。
五、对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的维修车辆,提供如下服务:
1、全年每天24小时维修服务,设立应急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电话:--(座机/手机);
2、24小时免费且1小时内到达现场的紧急救援(北京市行政区六环内、含节假日);
3、应客户要求提供免费上门接送车服务;
4、免费代送修单位提供年检服务;
5、建立车辆详细维修档案,提供日常免费保养和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状况;
6、为完工出厂车辆提供免费清洁、吸尘服务;
7、设立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服务专柜和专人,及时做好维修车辆的接待和交送车服务。
六、集中技术骨干力量,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小组,为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提供及时维修服务;车辆维修质量保证不低于《北京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的标准,质量保修期不低于标书规定的标准。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完成,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完成。若修车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时尽最大限度满足。
七、汽车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我方违反合同给修车单位造成损失时,给予经济赔偿。
八、接受采购中心对我方的生产、管理情况和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和修车单位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保证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维修车辆在我方修理期间的安全,做到不丢失、不损坏,否则承担全部损失。
十、保证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维修方式和形式(如上门抢修、连锁维修)对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车辆维修均统一执行承诺的服务、质量、价格标准,如有一切服务纠纷、质量责任均由我方负责。
十一、设立投诉制度,认真听取送修单位意见,并及时做出修正。
十二、保证合同期内每月5日前按规定格式报送定点维修报表,当年12月31日报送定点维修统计汇总表。接受1次报表漏报被警告,2次漏报被网上公示,3次漏报暂停定点服务和扣除保证金的违约处罚。
十三、保证按要求实施定点维修计算机联网管理,联网的相关费用由我方承担。如我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实行与中心联网管理,采购中心可中止我方定点维修服务资格,并没收我方履约保证金。
本承诺书自我方签字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有效。
承诺单位(盖章):
2006年8月 日
4.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GC-FG060050
合同编号: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尚晓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G060050)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 '采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保险维修业务、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 '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维修采购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 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 '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 '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G060050 )。
2.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G060050 )。
3.合同的组成
3.1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定点承诺
4.1 维修范围
4.1.1甲方确定乙方为2006~2007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用户)车辆维修。
4.2 维修价格
4.2.1用户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价格优惠率和质量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执行(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http://www.zycg.gov.cn)公示乙方的中标价格。如整车生产厂下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乙方应按投标报价承诺的优惠相应下调价格,调整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整车生产厂上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则中标报价维持不变。
4.3 费用结算
4.3.1车辆维修后,乙方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附件二、以下称《验收单》),打印并经用户签字确认,乙方据此直接与用户结算,并为用户开具合法的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4.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4.1甲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方法是:乙方的基本分为10 分, 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通报表彰或处罚扣分,乙方的考评结果,将作为其下一年度参加 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审查时的审查依据之一。其中,乙方每被扣减1分,将被甲方处以没收履约保证金10%的处罚;当得分为零时,取消乙方的定点维修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活动。
2.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对用户拖欠乙方车辆维修费不承担任何责任。
4.4.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向乙方确认用户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合同。
2.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4.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5.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对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承修。
4.5.2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中央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服务承诺书》(附件三)中规定的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3.乙方根据用户的报修要求填写维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维修单维修项目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若乙方发现用户车辆存在维修单以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
4.用户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用户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如不具备履行承诺的条件时,乙方除可自行利用社会资源解决外,也可委托甲方推荐的社会专业机构代理,相关责任义务由乙方与代理机构自行协商承担。
5.违约责任
5.1 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1.在定点采购期间,如乙方被降低资质,将取消其定点维修企业资格。
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罚、扣分:
(1)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乙方的义务'条款的,每项扣1分;
(2)乙方被投拆,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
(3)维修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返工两次或以上的,扣1分。
(4)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在甲方通知其纠正的限期内未能纠正,扣1分。
(5)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扣1分。
(6)乙方3次不按时报送维修统计报表的,扣1分。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乙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
(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
(3)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价格的;
(4)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2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3次(含)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招标项目的资格。
5.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4 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 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 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100,000)。
7.2 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3 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4 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 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合同的终止
11.1 本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1.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2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3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3次的。
12.法律适用
12.1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 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 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 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张 华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电话:83084976
传真:83084974
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0124014400000086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 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2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17.2 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6年8月 日 2006年8月 日
5.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
修车单位: 验收单编号:
发票编号:
修车单位上级部门: 内部编号:
车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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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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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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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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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修公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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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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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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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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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类别 |
大修 □ 小修□保养 特殊专项□ 其他□ | ||||||||||||
维 修 项 目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工时费(元) |
零配件编号 |
零配件名称 |
零配件 来源 |
零配件价 格(元) |
数量(件/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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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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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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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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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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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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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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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费合计:元(含税) |
修车单位(盖章): 维修单位(盖章):
送修人(签字): 维修人(签字):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说明:1、定点维修厂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 gov.cn)根据修车单位机动车行驶证及有关凭单填写;
2、来源渠道的符号表明:A表示原厂、B表示付厂、C表示其他。
6. 定点维修投诉表
单位名称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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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事由 | |||
| |||
单位公章: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