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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评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市财政请示明确市政府160号令中第112项含义的复函>的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8 生效日期: 2004-07-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黔江府办发[2004]93号

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评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市财政请示明确市政府160号令中第112项含义的复函>的函》(渝评委[200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渝评委[2004]2号
关于印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市财政局请示明确市政府160号令中第112项目含义的复函》的函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
  根据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评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精神,为维护全市评估行业统一管理,维护规范的评估市场秩序,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市财政局请示明确市政府160号令中第112项含义的复函》(渝府法函[2004]53号)印发你们,并对有关事项申明如下:
  一、全市各类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由评审委员会统一审核、审批,政府各部门、各评估协会不得自行审批评估机构。只有取得评审委员会批准的评估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颁发工商营业执照。

  二、政府各部门、司法机关、金融系统、各评估协会必须统一认可评审委员会审批的评估机构,不得设置障碍,包括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确认、备案、登记,以及评估师在评估机构的注册、续期注册、转会转所等。

  三、政府各部门应认真贯彻市政府60号令,市政府法制办正在研究60号令的修改问题。在市政府60号令未修订之前,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审批应按市政府60号令的规定办理。

附件: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市财政局请示明确市政府160号令中第112项目含义的复函》(渝府法函[2004]53号)
渝府法函[2004]53号
关于对市财政局请示明确市政府160号令中第112项目含义的复函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市政府160号令中第112项目含义的请示》(渝财法[2004]7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25号)中第145项对《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中的土地、房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因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60号)中第112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不包括土地、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批。
  依据《行政许可法》,我办正在研究市政府第60号令的修订问题。在市政府第60号令被修订前,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审批应按市政府第60号令的规定办理。
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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