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台中市市立中小学教师进修研究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7 生效日期: 2004-04-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人考字第093004348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台中市政府府人考字第0930043481号函修正名称及全文10点

一、本市市立中小学校教师进修研究,除依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外,依本要点规定办理。

二、本要点所称教师,系指现任本市市立学校编制内,按月支领待遇,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之教师。

三、教师申请进修研究以在学校服务满一年以上者为限,其服务满一年之计算,除服兵役年资不予采计外,以担任合格教师之学期起算至申请时之该学期结束止。但新进教师已在他校申请进修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进修研究条件:

(一)教师进修研究之系所,须与其本职工作或专业发展有关,由服务学校依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三条规定予以认定。

(二)教师申请部分办公时间或留职停薪进修研究,须不影响教学及行政业务,其参加进修名额,应以该学年度不超过编制教师员额十分之一为限,员额未满十人者,其参加进修名额以一人计。

(三)参加公余进修研究者,其名额不受前款之限制。

五、进修研究程序:

(一)教师参加进修研究者,须学校或本府基于教学或业务需要,主动荐送、指派或同意教师进修研究。

(二)部分办公时间进修研究应于报考前;留职停薪及公余进修研究应于就读前,经由服务学校同意,始得前往进修研究。

六、未依第五点规定而自行前往进修研究者,不得申请公假及进修研究补助费用,并依相关法令规定惩处。

七、进修研究期间:

(一)部分办公时间进修研究者,每周酌予公假一日或两个半日,惟学校教学应亲授、业务须自理,期限最高不得超过法定最高修业年限。

(二)留职停薪进修研究者,以学年度为基准,并以二年为原则。如须延长,须经服务学校同意,至多以一年为限,且配合学期办理。

(三)兼行政职务教师参加寒暑假国内进修研究,在不影响教学及行政工作原则下,由服务学校视实际需要核予公假,但进修单位未排课时间应返校处理公务。

(四)教师申请进修研究或进修研究期间,得视实际需要,经服务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及服务学校同意后变更进修研究方式,但须以学期为单位,并以一次为限。

八、进修研究人员义务:

(一)留职停薪进修研究或部分办公时间进修研究者,应于申请时填具承诺书(格式如附表一)。

(二)留职停薪进修研究或部分办公时间以公假进修研究者,须继续在本府所属学校服务,其服务义务期间为留职停薪期间或公假之相同时间。

(三)师范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费毕业生未服满最低服务年限参加进修研究者,应于进修研究后以上加方式合并履行其尚未履行之服务义务与进修研究之服务义务。

(四)教师参加进修研究取得学位后,履行服务义务未届满前,不得辞聘或调任其它县市服务或再申请进修研究。但因教学或业务需要,经服务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及学校同意并报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再申请进修研究者,俟将来取得学位后应履行前后进修研究学位累计应服务之义务。

(五)留职停薪进修研究者之复职,准用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办理。

九、教师申请进修研究学位,应由服务学校依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及本要点之规定确实审核,并于每年九月底前列册(格式如附表二)汇报本府备查。

十、校长之进修研究准用本要点有关规定,并应报本府核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