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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8 生效日期: 2001-11-28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1)388

各市物价局、交通局(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及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收费和运价管理问题的通知》(皖价经费字(2000)284号)下发后,全省各地物价、交通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涉及城市出租车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一是部分出租汽车公司没有制定规范的管理规章,管理流于形式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之间经济关系不规范,存在以包代管,以罚代教现象;二是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出租汽车公司对出租车主随意收费,强行服务,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三是少数出租车主不认真按出租车公司的管理规定规范服务,欺客宰客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出租车行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类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对出租车业主管理服务的收费具有一定的强制、垄断性,根据《价格法》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118号令)规定,其收费应实行政府定价。

  二、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会同物价部门研究制定出租汽车公司对托管的出租车必须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内容。各市物价部门要按相关的服务项目,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严禁出租车企业只收费不服务和各种乱收费行为。

  三、出租车主应礼貌待客,优质服务,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运价和计价办法合理收费,并出具收费票据,不得违规收费,欺客宰客。具有车辆产权、经营权的出租车主,有权自主选择托管企业。对转户的车辆,出租车经营企业不得收取转户费等费用。

  四、各出租车经营公司,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公布收费项目,亮证收费,同时,对各种代收代缴的行政性收费,要定期公布。如有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需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各市、县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以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严肃查处,省级物价、交通部门将适时督查各地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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