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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收取范围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4 生效日期: 2001-11-14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1]366号


  芜湖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借读收费范围的请示》(芜价费[2001]141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原则上不接受借读生。如确因学生家长工作、生活方面的特殊困难,需要到非户籍所在地所属学校就读的,经批准,学校可以接受借读生,并按照规定收取借读费。

  二、你市在划定各学校招收学生的区域时,要严格贯彻上述规定,优先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严格控制借读生的人数。任何通过人为缩小招收区域,减少招收“计划”生,以增加招收借读生的做法,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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