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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函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2 生效日期: 2004-06-12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4]65号
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函的通知》(渝府发(2004)53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函的通知
市 政 府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国土资函(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一项重大决策和重要措施,是去年国务院部署开展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延续和深化。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国土资函(2004)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市政府决定,集中半年左右时间,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保持高压态势,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现就我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系统学习和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重大决策,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及重要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提高队伍素质,增强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管理松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通过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使各级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规范管理土地的各项制度全面执行,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查处,形成土地市场规范运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
  治理整顿的原则是:坚决贯彻、搞好结合、突出重点、自查为主、加强督查。
  (一)坚决贯彻。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抓好八个方面的治理整顿。在治理整顿期间,严格执行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各类规划调整和修改、暂停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等“三个暂停”的规定。全市停止基本农田跨市县的易地代保。
  (二)搞好结合。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八项治理整顿工作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相结合,与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等专项检查工作相结合,统筹协调,搞好衔接。
  (三)突出重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住土地供给闸门,有效控制投资规模的要求,在全面清理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清理检查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清理检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用地的情况,整顿违法批地、非法占地的行为;二是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三是清理检查和整顿乱占滥用耕地、不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违法问题。
  (四)自查为主。治理整顿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地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要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抽查和验收。
  (五)加强督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紧急通知》、《实施方案》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及时制定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并认真抓紧、抓好、抓实。督导和抽查的重点是清理检查工作和整改不力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对此项工作的督导和抽查工作,力争我市的治理整顿工作早日通过国务院的检查验收。
  二、治理整顿的内容、重点和分工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紧急通知》、《实施方案》以及本通知的要求,从以下主要内容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
  (一)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随意改变土地用途、非法租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等问题;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的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管理,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此项工作由国土部门负责,发展改革委和经委、规划部门配合完成。
  (二)清理检查1999年以来,本地区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情况、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情况,重点整顿公路、铁路、各类开发区、园区等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此项工作由国土部门负责完成。
  (三)清理检查1999年以来,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清理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后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与区位落实情况,基本农田的实际利用和变化情况,被破坏、撂荒基本农田的复耕情况。整顿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违法批准、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问题,明确区县政府在基本农田保护方面的责任,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此项工作由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完成。
  (四)清理检查1999年以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问题。清理检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土地的收费政策以及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此项工作由国土部门负责,财政和审计部门配合完成。
  (五)清理检查1999年以来国务院和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情况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重点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安置未落实等问题。此项工作由监察部门负责,国土、农业、审计部门配合完成。
  (六)清理检查1999年以来各项非农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包括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应情况,以及存量国有土地供应情况。重点清理整顿去年以来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此项工作由国土部门负责,监察部门配合完成。
  (七)清理检查1999年以来各区县(自治县、市)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凡是与国务院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要求不相符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及时进行纠正。此项工作由国土部门负责,监察部门配合完成。
  (八)清理检查去年以来发生的各种土地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大案、要案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公开曝光的情况,整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此项工作由国土部门负责,监察部门配合完成。
  三、治理整顿的工作方法和步骤
  这次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采取各区县(自治县、市)自查自纠与市督导、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对“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的清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上,集中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整改,于2004年6月15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清理整顿报告,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建委、市监察局、市经委、市审计局。其他专项清理检查整顿工作原则上要求于2004年9月底完成。
  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组织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建委、市监察局、市经委、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督导和抽查工作,并把《紧急通知》要求的治理整顿内容与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和已经部署过的其他专项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一并进行抽查和验收。验收采取实地验收、汇报验收、书面验收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
  治理整顿工作分为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8日至5月28日);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29日至6月25日);
  (三)督查整改阶段(6月26日至8月25日);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26日至9月30日)。
  四、治理整顿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在治理整顿期间,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暂停下达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对2004年以前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再结转,停止使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对于符合《紧急通知》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在规划范围内的卫生、教育等项目,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并按有关规定从严审批。对于不符合《紧急通知》规定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二)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调整行为。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暂停因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暂停各类园区的规划调整和修改;停止基本农田的异地有偿代保,对已发生的要坚决纠正。对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需要调整和修改规划,要严格审查,做到依据充分、论证科学、程序合法。严禁擅自调整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的规定,对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用地。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四)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申报用地报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申报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申报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报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六)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格执行保护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坚决制止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等乱占滥用基本农田的行为。把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与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机结合,将被破坏、撂荒基本农田的复耕情况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落实,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七)进一步落实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的后续工作。对市政府决定撤销的开发区,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取消其名称,撤销其管理机构,妥善解决人员安置工作;要废止原授予开发区土地管理权的违法违规文件,收回各项管理权限;对拖欠、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及时补偿到位;对原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一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按城镇建设规划依法供地;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能够复垦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后无偿交还农民耕种,能够恢复农业用途的要予以恢复,严禁撂荒闲置;要清理开发区的各种土地优惠政策,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凡未按上述要求落实执行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土地管理的各项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建立和完善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机制,抓紧完善和落实经营性用地总量控制、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公开供应、土地公开交易、基准地价更新和公布、土地出让金征收前置、土地登记查询、地价集体决策、土地出让合同跟踪管理、建设用地统计月报季报和统计信息发布、土地转让申报审批等11项制度。开发园区土地、旧城改造用地以及企业改制土地的供应必须纳入城镇建设用地集中统一计划供应,经营性用地必须按“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严禁违规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依法追缴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对于领导干部干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虚增土地成本、有意设置不合理条件等虚假“招拍挂” 问题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九)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加大批后核查力度,坚决杜绝发生新的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对征地补偿安置费不到位、安置责任和措施不落实,引起群众上访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区县(自治县、市),暂停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十)对清理出的1999年以来,《紧急通知》下发前发生的问题,要限期依法整改,并作出严肃处理。对在《紧急通知》下发后,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十一)通过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十二)加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批地、违法占地和破坏基本农田、侵害农民利益、不执行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影响恶劣的土地违法案件,要坚决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治理整顿的有关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经济大起大落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去年开展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延续和深化。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正确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上来,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贯彻落实。为做好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市长王鸿举为组长,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副市长赵公卿为副组长,副秘书长何智亚、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张定宇、市监察局副局长杜黎明、市计委副主任沈晓钟、市经委副主任汤宗伟、市建委副主任但小龙、市财政局副局长刘伟、市规划局副局长扈万泰、市审计局副局长胡可惠、市农业局副局长陈卫平为成员的重庆市深入开展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张定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地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安排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抓实。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学习,作好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集中精力,抓紧时间,严格掌握政策和标准,从严清查,从严整改,从严抽查,从严验收,绝不走过场,保证深入开展治理整顿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并取得明显的成效。
  (三)加强配合,搞好协调
  这次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涉及国土、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建设、监察、审计等多个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协调,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各项工作。
  (四)认真清理,从严查处
  要在去年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认真搞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任务,做到清理一批,暂停一批,查处一批。对重大违法案件要从严从快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决不姑息,真正做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影响一片,切实增强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事关我市发展大局。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地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加大力度,推进治理整顿工作。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的具体部署和工作安排,切实履行职责,抓好治理整顿工作。各地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在治理整顿工作验收结束后,要及时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同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制止乱占滥用土地,防止突击批地,抑制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保证国民经济平衡运行,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现在开始,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
  (三)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
  (四)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
  (五)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
  (六)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治理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结合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的有关工作认真组织清理检查,对清理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抽查和验收。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治理整顿期间,全国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治理整顿结束后,对因检查和整改不力,经验收不合格的地方,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继续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直至达到规定的整改要求。
  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确属急需的,报国务院批准;对已经国家批准且在规划范围内的卫生、教育等项目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从严审批。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对新批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要暂停修改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
三、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十分重要的内容。要认真贯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要把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作为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重点,着重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通过检查和整改,切实纠正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突出问题,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摸清基本农田现状,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在基本农田保护方面的责任,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不得进行跨市、县的基本农田易地代保,对已发生的要坚决纠正。
四、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政府调控土地供需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维护规划和计划的严肃性。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及其领导人的责任;对擅自突破年度用地计划的,也要追究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各类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的,要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
五、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严格保护耕地的法定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要依照地方有关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各地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占地的数量,进行耕地占补平衡,补充的耕地要在数量和质量上与原有耕地相当;严格控制易地占补平衡,未经国务院批准,不许跨省域进行耕地占补平衡。国土资源部门要把上述要求列入考核和检查的内容,切实做好把关工作。
六、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完善土地管理体制,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要坚决贯彻常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要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管理及批后核查、执法监督的责任。抓紧研究改革征地制度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办法,制定限制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完善用地定额标准,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是今年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经济大起大落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责任,加强配合,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特别是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
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函
国土资源部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关于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要求,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同意,制定《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关于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去年国务院部署开展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延续和深化。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在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有关工作的基础上,再接再厉,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一)坚决贯彻。要坚决贯彻执行《紧急通知》的六条要求,做好六个方面的治理整顿。在治理整顿期间,严格执行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等“三个暂停”的规定。
  (二)搞好结合。要把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与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阶段性检查验收,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相结合,把《紧急通知》要求的六项治理整顿内容与正在进行的治理整顿和已经部署过的专项检查工作相结合,统筹协调,搞好衔接。
  (三)突出重点。要紧紧围绕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住土地供给闸门,有效控制投资规模的要求,在全面清理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清理检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整顿违法批地、非法占地的行为。
  (四)明确责任。治理整顿工作由省级政府负责,首先认真搞好自查。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抽查和验收。督导、抽查和验收中,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各负其责。
  (五)加强督查。各地要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及时制定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并认真组织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督导,结合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阶段性验收进行。对已经进行阶段性验收的省份的督导,通过听取汇报来进行。抽查工作,结合专项检查进行。抽查和验收的重点是清理检查工作和整改不力的地方。验收不合格的地方,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继续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直至达到规定的整改要求。
二、工作安排
  (一)任务分解
  1、“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由发展改革部门提供项目审批情况。
  2、“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结合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组织的基本农田保护检查进行。
  3、“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
  4、“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负责,按已有的部署进行。
  5、“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负责,按已有的部署进行。
  (二)时间进度
  对“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一个半月内,由省级政府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上,集中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整改,于今年6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提交清理整顿报告,并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进行抽查。其他专项检查工作,原则要求各省(区、市)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并分别向各牵头部门提交报告,由国土资源部综合汇总向国务院报告。
  (三)基本步骤
  在省级政府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进行督导、抽查、验收。
  全面督导。尚未完成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阶段性检查验收的省份,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结合阶段性检查验收,做好督导工作。已经通过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阶段性检查验收的省份,通过听取汇报进行督导。
  统筹抽查。已经部署的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按照各自的要求,分别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开展专项抽查时,要对《紧急通知》部署的其他治理整顿工作情况一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综合报告。
  从严验收。在各省(区、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从严验收。验收采取实地验收、汇报验收、书面验收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政策界限
  (一)对《紧急通知》下发后清查出的去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在《紧急通知》下发后,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二)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四)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的规定,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四、工作要求
  (一)从严要求,保证进度。始终坚持“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集中精力,抓紧时间,严格掌握标准和政策,从严清查、从严整改、从严抽查、从严验收,绝不走过场,保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按时完成,达到治理整顿目标。
  (二)加强配合,搞好协调。这次治理整顿涉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建设、监察、审计等多个部门,要继续发挥已经形成的“部门配合”工作机制的优势,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协调,共同完成好深入开展的治理整顿工作任务。
  (三)严格执法,查处案件。继续实行重大案件“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公开曝光”的工作机制,从严从快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坚决执行中央政令,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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