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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闻局九十三年度补助电影人才培训计划办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30 生效日期: 2004-03-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新影字第0930520187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影字第093052018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点

一、目的

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落实「挑战二○○八:国家发展重点计划」,促进电影产业发展、提升电影人才素质及技术水平,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

依电影法设立之电影片制作业、电影片发行业、电影工业(以下统称电影事业)及电影相关公(工)协会。

三、补助项目与额度

符合下列人才培训计划之一,且经本局审核小组审核通过者,得核给补助金。

(一)国外先进技术转移:电影片制作业或电影工业于制作国产电影片时,延揽外国着有绩效之个人或团队来台指导并参与制作,进行技术移转,对于电影产业(指电影片制作业、电影工业及电影科技创意业)扎根确有实益者。

(二)出国研习观摩:电影事业荐送中华民国国籍电影从业人员参与外国电影专业训练,有助电影产业技能之提升者。(前述相关训练不得为学位课程。)

(三)专业训练课程:电影事业或电影相关公(工)协会举办有助电影产业提升之人才训练课程者。前项各款补助额度规定如下:

(一)国外先进技术转移:补助金额不得逾受延揽之外国个人或团队来回机票(商务舱)与食宿费用之百分之五十,且以新台币一百万元为上限(其中单日食宿以新台币五千元为上限)。

(二)出国研习观摩:补助金额不得逾被荐送员工来回机票(经济舱)、食宿与学杂费用之百分之五十,且以新台币三十万元为上限。

(三)专业训练课程:补助金额度不得逾该人才培训计划总支出之百分之五十,且以新台币二十万元为上限。

四、申请应具备之文件

(一)申请国外先进技术转移之补助,应检附下列文件:

1.申请书一份。

2.国外先进技术转移企画书(含外国人员名单、背景说明、来台参与制作期间、技术移转内容、技术顾问项目、我方参与人员名单、经费总支出及明细表、申请人获补助后对我国电影产业之回馈计划及技术移转效益评估等)五份。

3.电影事业设立许可证影本及公司设立登记证明文件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影本各五份。

4.申请人与所延揽外国着有绩效之个人、团队或所属之外国电影事业签订之意向书影本或合约书影本五份。

5.其它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申请出国研习观摩之补助,应检附下列文件:

1.申请书一份。

2.出国研习观摩企画书(含赴国外研习观摩人员基本资料、研习观摩期间及行程、天数、研习内容、经费总支出及明细表、申请人获补助后对我国电影产业之回馈计划及研习观摩效益评估等)五份。

3.电影事业设立许可证影本及公司设立登记证明文件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影本各五份。

4.被荐送员工之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影本、学经历证明影本及在职证明(注明公司职务)各五份。

5.国外研习观摩单位入学或相关课程许可证明影本五份。

6.其它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申请专业训练课程之补助,应检附下列文件:

1.申请书一份。

2.电影事业设立许可证影本或电影相关公(工)协会登记证明文件影本五份。

3.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影本五份。(电影相关公(工)协会免附)

4.专业训练课程企画书(含讲师、课程内容、课程期限、招生人数、收费标准、经费总支出及明细表、申请人获补助后对我国电影产业之回馈计划及人才培训效益评估等)五份。

5.其它本局指定之文件。

五、申请期限

自即日起至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止,且申请案件应于人才培训计画正式实施之日一个月以前提出,并应付邮递送,申请期限以邮戳为凭,逾期或未于正式实施之日前一个月提出者,不予受理。

六、优先补助事项

申请各项人才培训计划下列内容之一为主体者,得优先补助:

(一)有助提升电影高科技制作水准(含动画技术)者。

(二)有助发展电影市场行销之知能及技术者。

(三)有助健全电影产业经营及财务风险管理者。

(四)有助增益电影产销及跨国合作法务知能者。

七、审核小组

补助电影人才培训计划审核小组(简称审核小组)置委员五人至十一人,由本局遴聘电影专家、学者担任之,审核本要点申请案件,并视申请案件多寡,不定期召开审核小组会议。

前项审核小组委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审查费或车马费。审核小组会议决议应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以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审核小组委员在审核申请案件时,应秉持利益回避原则,公正执行职务。

审核小组得就申请案件企画书所提具之规模、名额、金额及其合理性、效益性,提出建议补助名单及额度,实际补助名单及额度由本局核定之。

八、签约

获补助之电影事业或电影相关公(工)协会,应于收到本局通知后二周内与本局完成签约手续,逾期未完成签约者,取消其补助金受领资格。补助金合约由本局另订之。

九、拨款方式

本补助金采二阶段分别核拨半数之方式为之。

(一)第一阶段补助金:获补助金者,应于完成签约之日起二个月内,检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请拨付:

1.第一阶段补助金拨款申请书。

2.领款收据。

3.依第三点第一项第一款获得补助者,检附(1)外籍人士聘雇许可证明文件影本;(2)外籍人士入境许可证明文件影本。

4.依第三点第一项第二款获得补助者,检附(1)外国电影专业训练单位同意研习观摩或入学许可证明文件影本;(2)当地签证影本。

5.依第三点第一项第三款获得补助金者,检附招生公告证明文件影本。

6.其它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第二阶段补助金:获补助金者,应于本局核拨第一阶段补助金之日起六个月内,检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请:

1.第二阶段补助金拨款申请书。

2.领款收据。

3.结案完成报告书。

4.支出费用明细表及原始支出凭证影本。

5.其它本局指定之文件。前项第二款第三目之结案完成报告书,须包括下列数据:

1.申请国外先进技术转移者,应依申请企画书内容项目详实说明,缴交参与技术人员名录、侧录照片及录像、技术转移说明书及成果效益。

2.申请出国研习观摩者,应依申请企画书内容项目详实说明,缴交讲师、课程、侧录照片或录像、回馈计划执行情形及成果效益。

3.申请专业训练课程者,应依申请企画书内容项目详实说明,缴交参与培训人员名录、讲师、课程、侧录照片及录像、回馈计划执行情形、成果效益,及课程满意度调查资料。

4.未于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申请者,本局得撤销其受补助资格。

十、变更与展延

获补助者因企画变更致无法于第九点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期间内完成第二阶段补助金之申请时,应于第二阶段补助金申请期间内,以书面具陈理由及拟采取之应变措施,向本局申请展延,展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且以一次为限。逾期未提出第二阶段补助金之申请或本局不同意展期者,本局得撤销其补助金受领资格,已受领第一阶段补助金者,并应于资格撤销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缴回已领之补助金。

十一、违反规定之处置

以虚伪不实文件数据申请补助金者,本局应不受理其申请。获选补助金后,始发现申请资料虚伪不实者,本局应取消其获选补助金之资格。

已领取补助金者,经本局查证有虚伪不实文件、违法、违约或违反本要点情事者,本局得不为催告径行解除合约外,并取消其受领补助金资格,己领取补助金者,并应无条件缴回已领之补助金,并按已拨付补助金总额十分之一赔偿本局。

经本局取消本补助金资格之电影事业或电影相关公(工)协会,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局电影人才培训之相关补助。

十二、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它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或由本局提审核小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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