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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示范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0 生效日期: 2004-10-20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4]12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省农村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得到较快发展,对于促进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总体来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民主决策、利益联结、市场开拓、基地建设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不断深化农村体制改革,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省委办发(2004)13号)要求,现就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示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试点方法
  (一)目标任务。重点扶持一些有工作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运行机制,探索有效途径,总结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带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以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真正实现“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百姓”的目标。
  (二)工作重点。以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为中心,以全省战略性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产品的开发为重点,立足资源优势,突出产业特点,在全省选择一批特色优势明显、比较规范、有发展潜力、工作有一定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省级示范点,在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等方面给予扶持,从运行机制、组织形式、制度建设、利益分配、扶持政策等方面进行规范和创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三)试点方法。试点、示范工作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在全省选择3个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基础较好的县,作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县。二是在全省选择40个左右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示范单位。省上对各试点、示范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试点、示范工作任务两年完成。

  二、主要内容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示范工作是一项具有创新性质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限制因素,按照解决问题、规范运行和加快发展的要求,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一)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形式。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确定适宜的合作方式及组织形式,制定组建原则、组建程序、组织机构等。要通过合理让利、利润返还、预付订金、赊销生产资料等有效形式,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内部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等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经营机制、民主管理机制、分配机制和积累与发展机制,并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契约等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各自的行为。在此基础上,要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三)制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各项政策,在财政、金融、税收、经营管理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
  (四)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营销体系。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市场信息和销售网络,开拓农产品销售市场,发展订单农业,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积极开展营销服务,推进产业化经营。
  (五)积极开展其他探索性的工作。一是农牧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指导及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主要包括认定标准和登记办法的制定,生产、营销及经营管理指导,技术、信贷、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方式。二是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和质量检测检验体系相联接的方式,研究制定生产标准、争创知名品牌、建设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有效方法。三是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纵向联合的组织形式,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内外市场和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联系。

  三、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条件下形成的自我服务组织,各级政府要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度出发,制定各项扶持政策,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示范工作。
  (一)财政扶持。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示范工作,并逐年增加。省上筹措的资金,试点单位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2、开展科学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实用技术;
  3、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
  4、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制定生产技术规程;
  5、开展市场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
  (二)税收扶持。经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排灌、植保、家畜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的服务活动,按农民自产自销、自买自用对待,不收取税费。
  (三)人才扶持。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或科技人员离岗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市(州、地)、县(市、区)人事部门批准,保留原身份、职级待遇,并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取得相应报酬。

  四、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示范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省农牧厅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示范工作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试点单位的确定、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各试点、示范单位都要确定专人,对资产负债、经营合同签订和履约、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技术培训等情况,每季度通过报表和文字形式逐级上报。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各市(州、地)、县(市、区)要根据省上的精神,制定试点、示范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切实加大扶持力度,努力把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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