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在此签字的欧洲理事会成员国
考虑到欧洲理事会的宗旨是在于成员国之间取得进一步的统一;
考虑到基于新的生产技术和推销方法,多数成员国出于保护消费者的愿望而扩大生产者责任的案例法的发展;
愿为公众提供更有效的保护,同时兼顾生产者的合法利益;
考虑到应优先对人身伤害与死亡予以赔偿;
认识到根据欧洲的水平采用有关生产者责任的特殊规则的重要性;
兹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1)每个缔约国应在不迟于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使其国内法符合本公约之各项规则。
(2)每个缔约国应在不迟于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向欧洲理事会秘书长通知该国所通过的条文或据以履行本公约的现行法内容的说明。
第二条 在本公约范围内:
(1)“产品”一词指所有动产包括天然动产、工业动产,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过的,即使是组装在另外的动产内或组装在不动产内,也应包括在内;
(2)“生产者”一词指成品或零配件的制造商以及天然产品的生产者;
(3)考虑到包括产品说明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没有向有权期待安全的人提供安全,则该产品为有“瑕疵”;
(4)如果生产者已将产品交付给另一人,则该产品即为“投入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