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商[2001]354号
各市、县(市)物价局:
自安徽省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实施以来,仍有部分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代理企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价格登记表。为全面推行药品价格公示,把国家药品价格政策落到实处,现就停止使用药品价格登记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使用药品价格登记表。凡在安徽省境内生产和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的代理企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药品价格登记表,并于2002年元月底前,到省物价局办理药品价格公示。遇期不办理的,将对其药品在安徽省境内销售停止办理药品价格公示,并依法查处。
二、严格执行安徽省药品价格公示制度。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代理企业到省物价局办理药品价格公示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徽省药品价格公示制度规定,提供所需公示材料,属政府定价的药品必须提供物价部门有效价格批文,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必须提供生产企业自主确定零售价的正式编号文件。
三、价格变动必须重新办理公示。属政府定价的药品在办理价格公示后,国家计委或省物价局重新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原公示价格自动失效,生产企业或委托代理企业必须重新办理价格公示,执行新规定价格。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企业办理药品价格公示后,如果价格再次变动上调,必须重新办理价格公示。重新办理药品价格公示,无特殊情况,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介绍信和药品价格有效文件。
四、加大药品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力度。各级物价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将通知规定及时传达到同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并督促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将公示规定及时传达到各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代理企业。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