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关于会计学会发展个人会员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5 生效日期: 1999-12-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会计学会,中央各专业会计学会:
  为了繁荣中国的会计理论研究,促进会计改革与发展事业,经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报财政部批准,中国会计学会决定发展个人会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会员的申请
  (一)中国会计学会本着“控制数量、重在学术水平、注意代表性”的原则,发展首批个人会员。凡遵守《中国会计学会章程》,在会计领域有研究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成为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
  1.会计教学、科研等领域的教授、研究员、博士;
  2.大型企业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
  3.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长期从事会计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员。
  (二)凡具备入会条件的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填写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并报送学历、学位和职称证明复印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会计学会及中央各专业会计学会。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会计学会及中央各专业会计学会收到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报中国会计学会。

  二、个人会员的审批
  中国会计学会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会计学会及中央各专业会计学会报送的有关申请材料后,根据《中国会计学会章程》和《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审批后发给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证书。

  三、其他有关事宜
  1.中国会计学会发展个人会员是我国广大会计工作者多年的愿望,请各地方会计学会和中央各专业会计学会收到本通知后,协助中国会计学会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个人会员的申报工作,使符合条件的会计工作者都有申报的机会。
  2.个人会员申请人的申请经中国会计学会批准后,根据《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每人每年需交纳会费120元。
  3.个人会员申报、审批和管理规定中的有关问题,由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1999年12月15日
  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遵守《中国会计学会章程》,在会计领域有研究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例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
  1.会计教学、科研等领域的教授、研究员、博士;
  2.大型企业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
  3.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长期从事会计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员。
  第二条  凡具备入会条件的个人,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入会登记:
一、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报送有关附件。
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会计学会、中央各专业会计学会推荐,并报中国会计学会审定。
三、经本会批准的个人会员,发给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证。会员证由中国会计学会统一制发。
  第三条  凡具有推荐个人会员权力的单位,应接受本会委托,根据本会的科研规划和有关部署,以及各自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会员开展学术活动。
  第四条  个人会员享有、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
一、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免费取得中国会计学会会刊《会计研究》和学会内部资料《学会动态与法规信息》、《会计研究文摘》等;
  2.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二、个人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1.按时交纳会费;
  2.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第五条  个人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个人会员必须按时交纳会费。凡在规定期限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会员的会员证应予收回。
  第六条  经中国会计学会授权,并发给授权证书,个人会员可持授权证书以中国会计学会代表的名义参加有关国际、国内的学会活动。未经授权,会员个人不得以中国会计学会的名义举办各项活动,也不具备代表中国会计学会的身份。
  第七条  会员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等变更,应及时函告推荐其入会的组织和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有组织地分批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作出规定或进行解释。
  注:辽宁省内各市会计学会、各团体会员、省直有关部门申请参加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的,请按要求填写登记表一式两份,于3月末报送省会计学会,由省会计学会推荐给中国会计学会。
  联系人:魏奉生
  电话:22827057。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