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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厂长(经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4 生效日期: 2004-06-04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令[2004]2号
重庆市涪陵区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厂长(经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区 长  黄仕焱
二○○四年六月四日
重庆市涪陵区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厂长(经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激励企业厂长(经理)推进改革、改组、改造和强化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厂长(经理)在生产经营中的积极性,为积极推进“加快工业化、建设大城市、全面奔小康”进程多作贡献,努力实现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再造一个涪陵工业”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纳入涪陵区重点企业动态管理范围,合符重点企业条件,在涪陵区境内经工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国有控股及其它类型工业企业。


    第三条 奖励形式:对企业厂长(经理)实行现金和国有股份奖励。


    第四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企业厂长(经理)在确保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率105%(含105%)以上的前提下,凡当年完成工业产品销售收入1一5亿元、实现税利1000万元以上,涪陵财政实得收入比上年增长15%(含15%)以上;凡当年完成工业产品销售收入5一10亿元、实现税利1亿元以上,涪陵财政实得收入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凡当年完成工业产品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实现税利2亿元以上,涪陵财政实得收入比上年增长6%(含6%)以上,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六个档次进行奖励。
  1、企业当年完成工业产品销售收入1亿元(含1亿元)以上,实现税利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奖励厂长(经理)现金5万元。
  2、企业当年完成工业产品销售收入2亿元(含2亿元)以上,实现税利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奖励厂长(经理)现金10万元。
  3、企业当年完成工业产品销售收入3亿元(含3亿元)以上,实现税利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奖励厂长(经理)现金15万元。
  4、企业当年完成工业产品销售收入4亿元(含4亿元)以上,实现税利7500万元(含7500万元)以上,奖励厂长(经理)现金20万元。
  5、企业当年完成工业产品销售收入5亿元(含5亿元)以上,实现税利1亿元(含1亿元)以上,奖励厂长(经理)现金25万元。
  6、企业当年完成工业产品销售收入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实现税利2亿元(含2亿元)以上,奖励厂长(经理)现金45万元。
  凡当年完成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实现税利1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增加1亿元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和1000万元税利,而且符合奖励条件及标准的,厂长(经理)在应得奖励的基础上,增加10%,以此类推;凡当年完成工业产品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实现税利2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增加1亿元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和1000万元税利,而且符合奖励条件及标准的,厂长(经理)在应得奖励的基础上,增加10%,以此类推。
  (二)为了鼓励企业早日实现股票上市,对已发行股票上市的股份公司由区政府给予公司人代表一定数额国有股或奖金作为奖励,让其持有,获取股利,具体由区政府对企业单个核定、单独下文。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奖励兑现办法:
  (一)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各档次奖励,当年只兑现70%,其余30%作风险抵押。如次年经考核,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和税利保持上年奖励档次的,风险抵押部分全额退还给厂长(经理);否则,风险抵押部分不再补发,上缴财政。
  (二)企业发展过程中,凡当年完成工业产品销售收入2亿元(含2亿元)以上、实现税利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同一档次可重复计奖。如一年跳几个档次的,对企业厂长(经理)实行累计嘉奖。
  (三)厂长(经理)所获现金和红利奖励,按规定上交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除考核第四条规定的指标外,增加下列考核项目:
  (一)按《重庆市涪陵区工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考核企业管理工作,获850分(含850分)以上为达标,不扣奖。未达标的,每减少1分,扣减厂长(经理)应得奖励的1%。
  (二)企业发生设备和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扣减厂长(经理)应得奖励的10%;企业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每死亡1人,扣减厂长(经理)应得奖励的20%;全年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取消奖励资格。
  (三)企业当年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各扣减厂长(经理)应得奖励的10%。


    第七条 企业统计及考核指标口径:
  (一)企业在改革中分离出来的独立核算的分厂和车间,不论采用何种生产经营形式,只要归入工业统计,仍隶属原企业进行统计核算。
  (二)本办法涉及的企业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实现税利等指标是指纳入涪陵区工业统计口径范围内统计的。


    第八条 企业当年资本保值增值率、实现税利、完成工业产品销售收入、上缴税收、缴纳“三金”等指标,以企业上报并经区财政局、统计局、劳动保障局核定后的财务决算年报和统计年报数据为准,同时经区审计局审计核定后作为奖励的依据。考核工作由区经委牵头进行。


    第九条 奖励厂长(经理)的现金,在区长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申报办法和要求: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企业,年终向主管部门申报(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区经委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区经委,区经委考核汇总送区审计局审计后报区政府决定。企业必须真实填报和反映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厂长(经理)所有全部奖励外,视其情况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涪陵区政府(2002)9号令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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