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商[2001]347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药品虚高定价有关政策规定,并参考周边地区价格和经营企业实际进价,为切实降低虚高药价,减轻患者医药负担,现就部分政府定价药品安徽地区的最高零售价格作适当调整(见附表)。今后我们还将继续调整政府定价药品价格,让老百姓真正享受到降低虚高药价的实惠。
表列药品各地现行价格和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低于此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得提高;高于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必须按规定时限降价。今后国家公布的价格低于此次价格的按新的降价规定执行。
以上价格自2001年11月3日起执行。
附表:
位 GMP 非G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