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关于批准颁发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5 生效日期: 2006-08-25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
发布文号: 国核安发〔2006〕121号
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请示》(司发(2006)96号)收悉。
  依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6)17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严格遵守《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四、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五、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六、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七、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
设备类别 核安全 主体材料 特征结构参数(mm) 结构 典型设备 制造活动范围 备  注
级 别 壁厚 直径 高(长)度 型式 及完成形式
压力容器 3级 碳钢 5月20日 ≤5000 ≤17000 板焊 柴油机 根据设备制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按照认可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制造直至设备总成,包括完成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提供最终产品及质量证明文件。 外协项目:
储???  罐 主储油罐等 1、理化检验
2、封头成形
3、热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