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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6 生效日期: 2004-04-16
发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安监管协调字〔2004〕48号

当前,我国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十分严重,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病例数均居世界首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50多万个厂矿企业不同程度存在职业危害,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有2500万人以上。我国职业危害分布在30多个行业,其中以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化工等行业最为突出。许多作业场所职业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要求,严重威胁着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为有效遏制职业危害多发的趋势,进一步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促进全国职业卫生状况的逐步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加强领导,切实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依法行政,加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力度
  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要把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化工等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切实加大对矿山开采、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化工、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工艺流程、作业环境、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性建设项目也要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因素的发生。要通过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健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为员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加强现场管理,开展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定期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强化健康监护,有效减少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确保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三、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职业危害
  要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通过法律约束、政策引导、技术示范等措施,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生产工艺和管理方法,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加强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措施和适用技术的研究,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从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防治设施、应急救援预案、劳动保护等环节入手,认真审查企业是否通过职业卫生预评价,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落实,劳保用品是否齐全,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切实可行。对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条件的企业,不能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允许进入生产领域,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

  四、努力探索新的职业卫生工作机制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更新观念,转变作风,努力实现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转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卫生执法队伍。同时,要开拓创新,探索新的监管机制和工作模式,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建设和法规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从本质上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发生。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环节多、对象广、因素复杂。因此,必须从市场准入、税收征管、劳动用工等环节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尤其是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借鉴并吸收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登记的经验和成果,在信息沟通、执法等环节加强联系配合,从而及时掌握各地的职业危害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六、加强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积极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劳动者权益与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教育,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增强职业危害防治意识,保证职业安全卫生的资金投入,并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忽视职业危害防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予以揭露,公开曝光,切实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
  各单位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局。
  联系人:孙文德 秦兴强(国家局安全生产协调司)?
  电 话:(010)64463004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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