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503号
北京、海南、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关于报送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及下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有关资料的报告》( 路桥财字(2003)39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39万元。该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