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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真实、准确核算财务成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2 生效日期: 1999-12-2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9]428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提高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真实核算财务成果,10月29日,财政部发出了财债字[1999]217号文,对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做了规定。11月11日,财政部又以财债函[1999]691号文,就国有商业银行应付利息红字挂账做了规定。为准确真实核算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成果,现就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如下:   一、足额提取应付利息。近几年来,随着利率的不断下调,各行提取的应付利息严重不足,有的甚至出现红字,目前已成为制约各行今年乃至以后年度改善经营状况的重要因素。为了确保稳健经营,真实反映经营成果,各行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最近发布的《关于加强财务监管,防范财务风险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的规定,按月(季)足额提取存款应付利息,定期存款要按存入时的挂牌利率逐笔提取,不准少提;由于技术原因,目前无法做到对定期存款按存入时挂牌利率提取应付利息的,在2000年年底前可按综合利率提取,但提取率不准低于实际利率水平。要严格执行财债函[1999]691号文的规定,从今年年底起,各行“应付利息”科目一律不准出现红字,目前的红字挂账,今年年底前必须计入成本冲销。
  二、严格核算贷款应收利息。各行要严格按照财债字[1999]217号文件的规定核算贷款应收利息。今年对逾期一年以上的贷款的应收利息,一律不准作为表内收入核算。利润完成不好或亏损增加的,不准多计表内应收利息;利润完成好的或亏损下降的,也不能少计表内应收利息。各行要制定科学的、综合的财务指标考核体系,避免单一考核方式,对下级机构下达的盈亏指标一定要客观合理、符合实际,防止弄虚作假。从明年起,对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的应收利息,一律不准作为表内收入核算。
  三、足额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各行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足额提取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确保风险准备充足,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严禁把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作为调节利润的工具。
  各行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大力增收节支,降低经营成本,把改善经营,增加收益,作为当前和今后长时期的一项中心工作抓紧抓好,增加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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