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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培训教育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8 生效日期: 2001-09-18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1]310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核定培训教育证书工本费敬费标准的函》(皖人函》[2001]4号)悉。鉴于公务员培训证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工本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批准收取培训教育证书工本费的通知》(财综[2001]471号)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就培训教育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部门在向参加培训的公务员和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时,可收取证书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每证4元(含配套表格等)。每证使用周期为5年。此收费为最终收费标准,各级人事部门在组织发放过程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收费标准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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