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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各机关单位预算执行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2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院授主忠字第0940008591A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40008591A号函修正发布全文42点;并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中央政府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单位预算执行,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之规定办理。

二、各机关应依岁入、岁出分配预算及计划进度切实严格执行,并适时以成果或产出达成情形,办理计划及预算执行绩效评核作业,以作为考核施政成效,及核列以后年度预算之参据。

三、为使各机关单位预算能有效执行,各机关业务、研考、人事、会计等权责单位应依本要点规定办理有关计划进度之规划与预算分配、执行及绩效评核等相关业务。

四、各机关应依法编造岁入、岁出分配预算,经核定后切实执行。各机关办理前项分配时,除岁出预算内第一预备金及项目核准动支各款外,其余均应按法定预算数额,就收入可能收起之时间及计划预定进度,妥为分配。

前项项目核准动支各款,系指依下列原则编列于各机关预算之经费:

(一)事涉对外事务,无法事先掌握可于年度内办理者。

(二)具统筹性质,须俟各机关年度进行中原列相关经费不敷时方得动支者。

(三)具预备金性质,须俟有发生各项天然灾害需予救助或复建时始得动支者。

五、各机关分配预算之编造,由各计划承办单位按其法定预算数额,依「各机关单位预算分配注意事项」规定妥为规划分配,送会计单位汇办,并应于法定预算公布七日内编送岁入、岁出分配预算至主管机关;主管机关经切实审核,三日内递转行政院主计处(以下简称主计处)及副知财政部;财政部对于各机关分配预算如有意见,应于三日内告知主计处。主计处于核定各机关分配预算时,应通知审计部、财政部与主管机关,并副知财政部台北区支付处(以下简称支付处)及原编送机关。

六、各机关岁入、岁出预算,如有依预算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立法院决议所定之附加条件或期限,除为法律所不许者外,应按其条件或期限办理情形,妥为规划分配,于该项条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届满前,应暂不予执行。

七、各机关分配预算尚未核定前,得应事实需要依「各机关单位预算分配注意事项」规定办理暂支,惟其暂支数不得超出已报核之各该月份分配数。

八、各机关预算内项目核准动支各款,应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前报奉行政院核定后,再循分配预算程序办理。但有特殊情况逾期申报者,得叙明理由循序办理。

九、各机关预算内补助地方政府经费,应就全年度补助预算数,配合计划预定进度及实际经费需求,妥为分配。实际拨款时,各机关应先查明各受补助地方政府提报之计划实际执行进度、经费(含地方分担款)支用情形,核实拨付。

十、总预算内「省市地方政府」科目项下对地方政府之补助款扣除核定未分配部分,由主计处按期或按月分配。财政部国库署「地方政府统筹分配税款短少补助」科目经费,由该署按核定分配预算拨至中央统筹分配税款专户后拨付地方政府。

十一、总预算内「调整军公教人员待遇准备」、「公教人员婚丧生育及子女教育补助」、「公务人员退休抚恤给付」、「早期退休公教人员生活困难照护金」等各统筹科目经费,由主计处就各该科目预算数,按实际需要分期或分月核列,一次核定其可支用数额,函知审计部、财政部及编列预算机关,并副知支付处。

十二、各机关分配预算经核定后,其内部作业经核定设置分支计划,或按计划子目另为详细分配之必要者,应由会计单位与计划承办单位会商编列,陈由机关首长核定后切实执行。

十三、年度进行中,各机关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修改岁出分配预算,其编造及核定程序与分配预算同:

(一)支用地区或支用机关变更时。

(二)配合计划实施进度,经费须提前支用时。但执行期间已过之分配预算应不再调整。

十四、各机关未依进度完成预定工作,或原定岁出预算有节减必要,经行政院依预算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将已定分配数或以后各期分配数之一部或全部列为准备时,各机关应配合修改分配预算。俟有实际需要,依第八点规定办理动支。

十五、各机关岁入预算应依法切实收纳,其中有出售国有财产及股票者,如市价高于预算时,应依市价出售;所有预算内之超收及预算外之收入应一律解库,不得径行坐抵或挪移垫用。

前项已收得确定为岁入之款项,不得以预收款、代收款、暂收款等科目列帐。

十六、各机关岁出预算以特定收入为财源于预算内注明收支并列或拨充特定支出者,应依法定预算数切实执行,该特定收入如有超收,不得超支;如有短收,其支出以已实现之收入数为限。

十七、为加强预算之执行,避免发生进度严重落后及经费巨额保留,所列计划于编定预算案后,应依下列原则先进行相关筹划作业之安排:

(一)延续性计划应切实依照原定分年进度办理,以前年度执行结果如有进度落后情形,应积极检讨改善。

(二)委托其它机关、人民团体、学术团体、教育文化事业机构等委办事项,应依「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委托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及「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推动业务委托民间办理实施要点」等规定办理;除特殊情形陈由机关首长核准外,应于年度开始六个月内完成签约手续。

(三)所需土地如须向有关机关办理拨用者,应于年度开始六个月内完成拨用手续;如须向民间征购者,应事先拟订征购进度,并即刻进行征购作业,举行说明会或协调会,或与土地所有人进行洽商。

(四)需新增或租约到期继续租用办公厅舍,应先洽财政部国有财产局确无适用房舍后,始得依规定办理租用。

(五)一般设备应依计划期程完成订购手续。

(六)房屋建筑等一般营缮工程应拟订工程实施计划时程,依计划期程完成细部设计,申请建筑执照,开始办理发包。

(七)公共工程计划应拟订工程实施计划时程,妥善研订分标及招标策略,依计划期程完成设计并开始办理发包,其可分段或分项办理发包者,并宜分开办理同时进行。

(八)对地方政府之补助款,应依「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及「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申请计划型补助款补助之处理原则」等规定办理。

十八、各机关应切实依「行政机关贯彻十项革新要求实施要点」规定执行,并本撙节原则支用经费,充分运用现有人力;各种文件印刷,应以实用为主,力避豪华精美,各种庆典,不得铺张;不得办理非必要之礼品采购及联谊餐叙;确有必要办理之训练、考察、研讨会,应尽量节省,以避免有浪费、消化预算之情事。

十九、各机关有关员工待遇、福利、奖金、加班值班费、兼职费及国内外出差旅费等给与事项,应由各相关权责单位依照「各机关员工待遇给与相关事项预算执行之权责分工表」严格审核,其执行标准并应依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各机关编列之特别费及文康活动费,应切实依行政院颁标准及支用规定核实办理,不得超支;依法律、契约编列之债务费、房屋租金不得移作他用。

二十一、各机关预算内所列补助地方政府经费,应切实依计划进度核实拨款,其执行结果如有剩余,应照数或按中央补助比例,缴回国库。

二十二、各机关对民间团体及个人之补(捐)助,应依「中央政府各机关对民间团体及个人补(捐)助预算执行应注意事项」之规定,按补(捐)助事项性质,订定明确、合理及公开之作业规范,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核定。各主管机关对所属机关办理前项补(捐)助业务,应订定管考规定,并切实督导考核。

二十三、各项公共工程及建筑计划之调整,应依下列规定修正后据以执行:

(一)各机关因事实需要,有变更设计或计划内容修正,而该项调整并不违背或降低原计划预定目标、效益及功能,且其变更经费可在原核定工程总经费及当年度相关预算内支应者,除原核定工程总经费在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者,应报由各该主管机关依权责从严审查核定外,其余均由各机关首长审查核定。

(二)各机关变更设计或计划内容修正,遇有工程总经费超过原核定数额者、或其变更经费无法在当年度相关预算内匀支者、或时程延缓者、或经主管机关认定属重大变更者,均应项目报行政院核定。

二十四、单位预算机关除法定由行政院统筹支拨之科目及第一预备金外,各工作计划(无工作计划者,为业务计划)科目间之经费不得互相流用。

二十五、单位预算机关内同一工作计划之分支计划或用途别科目经费遇有经费不足,得由其它有剩余之分支计划或用途别科目依下列规定办理流用:

(一)资本门预算不得流用至经常门,经常门得流用至资本门。

(二)各计划科目内之人事费,不得自其它用途别科目流入,如有剩余亦不得流出。

(三)除第二款之规定外,其余各一级(不含二级以下)用途别科目间之流用,其流入数额不得超过原预算数额百分之二十,流出数额不得超过原预算数额百分之三十。各机关应于六月底及年度终了后二星期内依规定填具经费流用情形表,并入六月及十二月份会计报告分送主管机关、审计部、财政部及主计处。

二十六、各机关执行岁出分配预算遇经费不足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动支该机关单位预算之第一预备金。但经立法院删除或删减之预算项目与金额、所有超过统一规定标准及不合法令规定、非属绝对需要之支出,不得动支。

二十七、各机关申请动支第一预备金时,应依规定填具申请表件,叙明原因及需求情形,陈报主管机关。主管机关经切实审查核定后,最迟应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前转送至主计处。主计处除经查核与前点规定不符外,应予备查,并函知审计部、财政部与主管机关,及副知支付处与原申请机关。其每笔动支金额超过新台币五千万元者,并通知各该机关于动支前送立法院备查。但因紧急灾害动支者,不在此限。

二十八、各机关有合于预算法第七十条各款情事者,得申请动支第二预备金。立法院审议删除或删减之预算项目与金额不得动支第二预备金。但法定经费或经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十九、各机关申请动支第二预备金时,应依规定填具申请表件,叙明需求及合于预算法第七十条何款之规定,陈报主管机关。主管机关经切实审核后,原则应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前陈报行政院。行政院核准动支第二预备金,应依规定签发动支数额通知单,通知审计部、财政部与主管机关,并副知支付处与申请动支机关。其每笔金额超过新台币五千万元者,除紧急灾害外,行政院应先函送立法院备查,再通知申请机关。

三十、各机关依预算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提出办理追加岁出预算之申请时,应依规定填具申请表件,叙明原因及需求情形,陈报主管机关核转行政院。

三十一、会计年度终了后,各机关本年度或以前年度岁入、岁出款项,已发生尚未收得之收入,应即转入下年度列为以前年度应收款,其余须经核准保留始得转入下年度继续处理之收入连同已发生尚未清偿之债务或契约责任部分,均须填具申请表,检附证明文件,于一月底前陈报主管机关转核行政院。行政院核定之预算保留,应通知审计部、财政部、各该主管机关,副知原编送机关,岁出保留部分并副知支付处(含附件或计算机媒体)。

前项岁出保留款不得申请变更用途,亦不得互相移用。

三十二、各机关于接获保留核定后,应即据以填具岁入、岁出保留分配表(岁入部分应连同自动转入下年度之应收款),函送主管机关核转主计处核定,其通知程序与申请预算保留相同。

三十三、各机关岁出款项之保留在未经核定前,如有依契约或规定必须于一定期间内支付者,得在原申请保留年度科目经费内先行暂付,并由支用机关签开付款凭单,注明申请保留文号,及须先行暂付之理由,检付申请保留案影本一份,径送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俟保留申请与分配核定后,再行办理转正;如申请之保留案件未奉准,或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项,应由各支用机关负责收回。

三十四、为使各机关之各项施政计划与预算落实执行,并具成效,行政院所属各主管机关应依「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施政绩效评估要点」规定,切实办理施政绩效评估作业。

三十五、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之施政计划,应依「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施政计画管制作业要点」及「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施政计划评核作业要点」等规定办理个案计划之评核。法定预算内所列「省市地方政府」之一般补助款,应依「中央对台湾省各县(市)政府计划及预算考核要点」规定办理考核;至编列于各机关项下之补助地方政府经费,则应并入前项各机关施政计划内之个案计划予以评核。

三十六、行政院以外其它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之施政绩效及个案计划评核作业,应依其自订之相关规范办理。规范未订定前,得参照本要点相关规定办理。

三十七、为迅速明了中央政府总预算及特别预算收支执行状况,各机关应依下列规定就各项计划执行情形确实填报并据以检讨改善:

(一)各机关应按月填制「中央政府总预算岁入岁出执行状况月报表」,送主管机关审核汇编。各主管机关并应于每月终了后八日内转送主计处、审计部及财政部。财政部国库署并应于每月终了后八日内填制「中央政府总预算融资调度执行状况月报表」送主计处及审计部。

(二)各机关应就一亿元以上资本支出计划,及主管机关与本机关首长要求列管之工作计划,按期办理实际进度与预定进度之差异分析,并编制「重大计划预算执行绩效分析表」,并同每季会计报告递送。

三十八、各机关单位预算执行时之财务收支事项,应确实依「各机关单位预算财务收支处理注意事项」之规定办理。

三十九、为贯彻经费公开之原则,各机关每月经费支用情形,应由会计单位依「各机关单位预算财务收支处理注意事项」规定公告相关会计报表。

四十、各机关预算编列以机密件处理者,其执行及会计报告应以机密处理。

四十一、中央政府总预算案之审议,未能依法定期限完成时,各机关预算之执行,应依预算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央政府总预算未能依限完成时之执行补充规定」等规定办理。

四十二、各机关依规定编制之各种书表,其编制之期限、份数及格式,由主计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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