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职公字第0930016056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公字第093001605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
壹、目的:
依据「就业促进津贴实施办法(以下称本办法)」订定本项作业规定,俾供各业务单位办理「职业训练生活津贴」之申请及审发作业。
贰、补助对象及申请资格、表件:
一、补助对象:就业服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各款所列之失业者,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咨询并推介参训,或经政府机关主办或委托办理之职业训练单位甄选录训,其所参训性质为各类全日制职业训练者(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一)就业服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各款各款对象系指:负担家计妇女、中高龄者、身心障碍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户中有工作能力者、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者。
(二)全日制职业训练应符合下列条件:训练期间满一个月以上,每星期上课四次以上,每次上课日间四小时以上,且每月总训练时数一○○小时以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三)「已领取公教人员保险养老给付、劳工保险老年给付、军人退休俸、或依劳动基准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退休并领得退休金者」,不得申请本项津贴(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二、申请资格及表件(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十九条规定):
(一)负担家计妇女:
1、申请资格:指其工作所得为全户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经济来源者。
2、申请表件:申请书一式二份及相关证明文件如下:
(1)国民身份证正反面影本。
(2)同意代为查询劳工保险数据委托书。
(3)全户户籍誊本影本。
(4)全户内年满十五岁至六十五岁受抚养亲属,需另检具该等亲属之「在学证明」或「无工作能力证明」文件影本(如身心障碍手册正反面影本或医疗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影本)。
(5)申请人如为负担家计之家庭暴力被害妇女,应检附「『负担家计之家庭暴力被害妇女』参加职业训练推介证明单」(依据本会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劳职业字第○九二○二○三六六○A号令规定及本局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职公字第○九二○○八五一○六号函、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职公字第○九三○○○三一二一号函办理)。
(二)中高龄者:
1、申请资格:指年满四十五岁至六十五岁之间者。
2、申请表件:申请书一式二份及相关证明文件如下:
(1)国民身份证正反面影本。
(2)同意代为查询劳工保险数据委托书。
(三)身心障碍者:
1、申请资格:指领有残障手册(或身心障碍手册)者,以下通称「身心障碍手册」。
2、申请表件:申请书一式二份及相关证明文件如下:
(1)国民身份证正反面影本。
(2)同意代为查询劳工保险数据委托书。
(3)身心障碍手册正反面影本。
(四)原住民:
1、申请资格:指户籍已登记为原住民者。
2、申请表件:申请书一式二份及相关证明文件如下:
(1)国民身份证正反面影本。
(2)同意代为查询劳工保险数据委托书。
(3)注记原住民身份之户籍誊本或户口簿影本。
(五)生活扶助户中有工作能力者:
1、申请资格:指社会救助法中所规定之生活扶助户内,有工作能力且自愿就业者。
2、申请表件:申请书一式二份及相关证明文件如下:
(1)国民身份证正反面影本。
(2)同意代为查询劳工保险数据委托书。
(3)低收入户证明文件影本。
三、有关「负担家计妇女」之资格认定,应至少扶养「一位以上」之亲属。另所谓「受抚养亲属」之定义系指:「以户为单位,除申请人外之亲属或配偶系在学或无工作能力」。
四、申请人仅能就负担家计妇女、中高龄者、身心障碍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户等适用对象,选择其中一种身分申请。
叁、补助标准及限制:
一、申请人于训练期间每人每月按基本工资百分之六十发给职训生活津贴(本年度为新台币九、五○四元),最长以六个月为限;申请人为身心障碍者,最长发给十二个月(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二、前项训练期限系按申请人实际参加训练起迄时间以三十日为一个月计算,其未满三十日者(仅适用训练期间达一个月以上者),依下列方式办理(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一)十日(含)以上且训练时数达三○小时者,发给半个月。
(二)二十日(含)以上且训练时数达六○小时者,发给一个月。
三、「本项津贴与本办法临时工作津贴、创业贷款利息补贴」二年内限领取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四、「已领取下列各项津贴未满二年者」,不得领取本项津贴(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及本会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劳职业字第○九二○二○○八四七号令)。
(一)就业促进津贴实施要点及九二一震灾重建就业服务职业训练及临时工作津贴请领办法之职业训练生活津贴、临时工作津贴。
(二)就业保险法之失业给付、提早就业奖助津贴、职业训练生活津贴。
(三)劳工保险失业给付实施办法之失业给付。
(四)就业辅助金实施作业要点之就业辅助金。
(五)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之农渔民参加转业训练生活津贴补助实施要点之职业训练生活津贴。
(六)永续就业工程、多元就业开发方案之社会型及经济型、公共服务扩大就业计划等项目核给之补助、津贴。
肆、办理单位任务分工: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职训局):
(一)订定本作业须知相关办法及宣导。
(二)筹编本项业务所需经费。
(三)核拨经费。
(四)辅导考核本项津贴发放相关事宜。
(五)研拟本项津贴查核之统一办理原则,以及各公立职训机构查核计划之审核及督导。
二、本局所属六所公立职训机构(如附件一):
(一)本项业务之宣导及执行。
(一)受理辖区内申请案及资格审核。
(二)汇统申请及转拨经费。
(三)考核责任区内相关委训单位津贴申领、发放及就业辅导等相关事宜。
(四)研拟本项津贴之查核计划。
三、委托办理职业训练之政府机关及管控单位:
(一)本项业务之宣导及执行。
(二)汇转申请及资格审查。
(三)配合办理本项津贴查核计划。
四、承接政府委托办理职业训练之机构(政府机关或公训机构自行办理者,比照办理)。
(一)受理申请并审查申请人资格及申请表件。
(二)缮造印领清册及学员数据计算机建文件。
(三)申请并核实转发、缴回学员本项津贴补助款。
伍、审发程序:
一、申请人:于职业训练开训后十五日内备妥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二)一式二份及相关证明文件,直接向在训之公共职业训练机构或承接政府委托办理职业训练之机构提出申请(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二、承办训练单位:确实审查申请人资格及申请表件无误后,缮造印领清册一式三份(格式如附件三)连同申请书一式二份、相关证明文件、及使用职训局所提供之「受训学员申请训练生活津贴补助管理系统」软件,将学员数据计算机建文件后之磁盘片(规格为1.44MB)一片汇送委训单位初审(各地方政府或控管单位)。(承办训练单位如系政府机关设立者,则学员申请文件审查无误后留存备查,毋须检送对口公立职训机构)。
三、委训单位或自行办理训练之政府机关:经审查承办训练单位所送之学员申请资格文件无误后,汇转学员印领清册正本一式二份及学员计算机建文件磁盘片一片送对口公立职训机构复审;其审发顺序依各单位送件先后核办;经审核通过者,直接核拨训练生活津贴至承办训练单位。
四、本局所属六所公立职训机构:
(一)于每年上、下年度开始十日内(即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填送经费需求表(格式如附件四),掣据向职训局请款,并于每半年度结束前缴回结余款项。
(二)按季(即每年三、六、九、十二月)检附印领清册及经费支出明细表(格式如附件五)向职训局办理核销事宜或报请采就地审计方式办理结销事宜。
五、经本局所属六所公立职训机构核拨之训练生活津贴,由承办训练单位按月转发申请人;中途离退训者,则自退训当日起即不得领取本项津贴,由承办训练单位追回溢发之生活津贴,并连同未发放之生活津贴,缮造退训学员印领清册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六)核实缴还原发之对口公立职训机构。
陆、津贴领取者有不实领取、溢领或经原发给津贴单位撤销、废止、终止津贴给付时,应缴回已领取之生活津贴,并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有关单位(中央主管机关、公立职业训练机构、委训单位)查核津贴执行情形(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
柒、经费来源:
一、本项业务所需经费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编列就业安定基金预算支付。
二、本项业务补助金额、人数以当年度编列之经费预算总额为上限核配,并得视实际需要弹性调整之。
捌、成果统计:
一、本局所属六所公立职训机构应协调辖区内各委托办理职业训练之政府机关,督导所委托办训单位,于每年一月底以前上职训局网站「受训学员生活津贴补助管理系统(//www2.evta.gov.tw/lapm/login.asp)」,填报上一年度办理班次受训学员生活津贴领取者之就业情形(操作方式如附件七)。
二、本局所属六所公立职训机构应于每年二月底以前,配合职训局汇整辖区内生活津贴相关统计数据(格式如附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