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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和“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专用收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1 生效日期: 2000-03-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津地税征[2000]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票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启用“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专用收据”(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收据”);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凡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使用“专用发票”。原领购的“通用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0年4月30日止。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房等业务需要预收款的,必须作用“预售款专用收据”,不准作用其他收据。到期结算时,除按销售总额填开“专用发票”外,还应填写预售款收据号、累计已预交款总额、本次交款金额。

  三、 3月20日后各地方税务分局可能通知有关的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领购“专用发票”和“预售款专用收据”。同时做好空白未用发票的缴销工作。
  违反上述规定,由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专用发票”和“预售款专用收据”纳入我市行业专用发票管理范围,由市地方税务局设计,指定发票承印厂印制,由各地方税务分局对外发售。

  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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