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1]289号
铜陵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铜陵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皖政秘[2001]12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调整铜陵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铜陵长江公路大桥通行费收费收入,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大桥建设工程贷款本息。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加强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严禁挪用、挤占通行费。要进一步提高文明、礼貌、热情、依法收费水平,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五、收费管理、站点设备等仍按原批文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铜陵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表
货车
(含4吨)货车
(含8吨)货车
货车
数上,每增加5吨,加
收20元,不足5吨按
5吨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