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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铜陵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6 生效日期: 2001-09-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1]289号

  铜陵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铜陵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皖政秘[2001]12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调整铜陵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铜陵长江公路大桥通行费收费收入,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大桥建设工程贷款本息。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加强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严禁挪用、挤占通行费。要进一步提高文明、礼貌、热情、依法收费水平,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五、收费管理、站点设备等仍按原批文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铜陵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表
  货车
  (含4吨)货车
  (含8吨)货车
  货车
  数上,每增加5吨,加
  收20元,不足5吨按
  5吨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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