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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长效管理机制三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9 生效日期: 2004-04-2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文化局《关于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分类编组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市通信管理局《关于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市教委《关于利用课余时间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分类编组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文化局,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障合法经营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健康发展,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通告》(渝府发(2004)32号)有关规定,制定并试行本实施办法。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按规模大小分类,按类别档次、所处地段和分布情况编组,实行经常性管理。拥有100台终端以上大型营业场所每3—5户编为一组;拥有50台—100台终端的中型营业场所每5—8户编为一组;拥有50台终端以下的小型营业场所每8—10户编为一组。每组一般不超过10户。一般不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编组。
  100台终端以下规模的中小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所在编组为单位,与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守法经营责任书,承诺守法经营,接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监督。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在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小组”,每个小组负责监督1个编组。对拥有100台终端以上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直接建立监督小组,指定或聘请一定数量的监督员,参照本办法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小组及其监督员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小组一般可配备3—5名监督员,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工作人员专任或兼任,也可聘请热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关心青少年工作的其他社会人员担任。当地文化专干一般应担任总监督员或兼任组长。当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已设立的义务监督员符合聘任条件的,如本人同意,可以正式聘任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应公道正派,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服务精神,有履行监督职责的基本能力。当地文化、工商、公安部门应对监督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具备网络监督检查知识及基本技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被确定或聘请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由市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证》。
  监督员受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对所负责的编组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其工作接受文化行政部门指导。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所在组别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了解、掌握有关经营情况,并如实作好巡查记录。
  (二)对违法违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进行提醒、告诫,并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力加劝阻,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以对违规经营者及时进行处理。
  (三)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经营、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服务,应及时报告监督小组组长,由组长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分别报告文化、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
  (四)听取、了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在地段有关单位和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五)听取编组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管理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六)对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不能履行职责或本人请求辞去监督员职务的,由本人出具书面申请,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聘任时确定的程序解聘,并及时补聘新的人选。

  七、对文化专干不能履行监督员职责或本人要求辞去监督员职务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应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程序办理。

  八、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高度重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分类编组管理工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监督员履行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文化行政部门应对阻挠、干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工作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置。应及时纠正、查处打击报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监督员的行为。对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审核同意,由当地财政部门列入日常工作经费预算。

  九、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分类编组管理,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进行监督,是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常规管理的辅助措施之一,不能因此影响或替代各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身职责。

  十、各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分类编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分类编组情况、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小组及聘任监督员情况及时报送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并送当地工商、公安部门备案。

  十一、实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分类编组管理和监督员制度应与社会监督、新闻监督、家长监督和学校监督有机结合,最终形成群防群治的长效管理机制。

  十二、本办法由重庆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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