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法规字第0930169009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法规字第093016900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县政府卫生局组织规程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县立医院(以下简称本院)隶属于台北县政府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受本局指挥、监督,办理医疗保健业务。
第3条 本院置院长,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院长二人,襄助院长处理院务。
前项院长、副院长职务由相当级别之医师兼任。
第4条 本院掌理下列事项:
一、病患诊疗、检验、检查、处置、护理、药剂调配等事项。
二、教学研究及其它有关公共卫生保健事项。
三、行政管理相关事项。
第5条 本院为办理前条业务,得设内科、心脏内科、胸腔内科、神经内科、消化内科、新陈代谢科、肾脏科、儿科、感染科、精神科、家庭医学科、外科、神经外科、整型外科、骨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麻醉科、泌尿科、复健科、解剖病理科、临床病理科、放射线科、牙科、急诊医学科、皮肤科、中医科、护理科、药剂科、病历室、企划室、信息室、行政室。
第6条 本院置秘书、室主任、课员、社会服务员、技术员、办事员、书记。
本院置科主任、医师、牙医师、中医师、护理督导长、护理长、护理师、营养师、药师、医事检验师、医事放射师、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护士、医事检验生、医事放射士、物理治疗生。
前项科主任职务由相当级别之医事人员兼任;护理督导长、护理长由护理师兼任。
第7条 本院设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院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9条 本院设政风室,置主任、助理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本院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院拟订,报本局核定。
第12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