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1 生效日期: 2006-08-2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量函[2006]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已于2006年6月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现已由中国标准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为做好《通则》的贯彻落实,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认真学习《通则》,提高认识,大力宣传《通则》在节能降耗、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将进行宣贯培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积极派人参加学习,深刻领会《通则》内容和实质,为《通则》的贯彻落实打好理论基础。
  在2007年1月1日《通则》正式实施以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抓紧时间进行宣贯,不仅要在本系统宣贯,也要向用能单位和社会公众开展宣传工作。《通则》是强制性国家标准,用能单位必须符合《通则》的要求。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用能单位的指导,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等5部委联合下发的《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6]571号)以及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对重点糊皂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服务活动的通知》(国质检量[2006]71号),要求企业按照《通则》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通则》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组织监督检查。要把《通则》的贯彻落实作为面向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服务的重要措施。
  三、《通则》对如何配备计量器具,配备什么样的计量器具做了细致的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根据不同用能单位的需要,结合以后将发布的行业计量器具配备标准,向用能单位宣贯这些国家标准。通过计量器具的配备,找出节能降耗的切入点;通过计量数据的应用,找出节能降耗的关键点。
  四、2007年1月1日《通则》实施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大对《通则》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用能单位增强节能意识,合理配备计量器具,提高能源计量水平。
  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及时掌握本系统和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贯彻《通则》的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将在适当时间对各地贯彻《通则》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006年8月21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